留学生逾期居留怎么办|被学校除籍、打工超时、在留资格取消与在留特别许可
2026/08/27
“被学校除籍了”“打工越来越多,结果不去上课了”“在留期限已经过了,却不知道该找谁商量,就这样留在日本”。持留学在留资格来到日本的朋友,常常带着这样的困境前来咨询。逾期停留的状态拖得越久,本人越是动弹不得,时间却在不断流逝。本文按照日本入管法的条文,梳理留学生一旦成为逾期居留(非法残留)时,法律上究竟发生了什么,以及在哪个时间点还能做些什么。
被学校除籍或退学后,留学的在留资格会怎样
被除籍或退学这件事本身,并不会让在留资格在当天消失。在在留卡记载的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前,在留资格在形式上仍然存在。不过,入管法22条之4规定了在留资格取消制度,如果实际上并未从事留学活动的状态持续下去,就可能成为取消的对象。究竟属于哪一号、取消之前的程序与期间要素等细节,需要结合条文与实际运用逐案确认,本文只说明框架。
关键在于,“退学之后到在留期限为止什么都不用做”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另外,在留资格被取消之后仍然留在日本的情形,入管法70条1项3号、3号之2、3号之3设有处罚规定。
在留期限过了的留学生,会构成犯罪吗
会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入管法70条1项5号规定,处罚“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包括依据20条6项可以在日本停留的期间)而残留于日本者”。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70条1项柱书)。
同时,依据入管法24条4号ロ,逾期居留也属于退去强制(强制遣返)事由。也就是说,警察与检察机关的刑事程序,与入管的退去强制这一行政程序,是并行的两条线。只考虑其中一条,应对上就会出错。
逾期居留时间越长,刑罚就越重吗
法定刑本身不因停留时间长短而改变。改变的不是法定刑,而是检察官对处分的选择以及量刑的幅度。在实务上,逾期居留期间的长短,作为“把违法状态延续了多久”的犯情,是直接影响处分轻重的核心因素。
期间只有数月、本人主动出头(出头申告)、生活基础与家庭关系清楚的案件,较容易走向较轻的处分;期间长达数年乃至更久、伴有资格外劳动、又叠加伪造文书等其他违法行为的案件,则较容易走向较重的处分。不过结论因案件而有幅度,不能仅凭期间长短来预测结果。
打工超过了许可范围,处理会不一样吗
可能不一样。如果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所允许的范围从事劳动,并被认定为没有从事本来的留学活动而专门从事劳动,就会产生另一层问题。专从资格外活动构成入管法70条1项4号之罪,作为退去强制事由则属于24条4号イ。劳动的实际情况,无论在刑事处分的判断中,还是在是否准许继续在留的判断中,都会被正面评价。
另一方面,在下文所述出国命令的要件中,被列为“不得该当”的退去强制事由是24条3号至3号之5、4号ハ至ヨ、8号、9号(24条之3第2号)。属于专从资格外活动的4号イ并不在这一排除范围之内。因此,仅因为存在资格外活动,并不会立刻堵死出国命令这条路。但出国命令必须同时满足下述五项要件。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到入管出头,会有什么不同
在制度上有明确的不同。依据入管法24条之3,出国命令的对象是该当24条2号之4、4号ロ、6号至7号之一的外国人,并且必须全部满足以下五项要件。
- 该当以下イ或ロ之一。イ:在依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怀着尽快离开日本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ロ: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47条3项的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有尽快离开日本之意思者。
- 不该当24条3号至3号之5、4号ハ至ヨ、8号或9号中的任何一项。
- 进入日本之后,未因刑法第2编第12章(侵入住居)、第16章至第19章(伪造货币、伪造文书、伪造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第23章(赌博)、第26章(杀人)、第27章(伤害)、第31章(逮捕监禁)、第33章(略取诱拐)、第36章(窃盗强盗)、第37章(诈骗恐吓)或第39章(赃物等)之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1条、1条之2、1条之3之罪,盗犯等防止法之罪,特殊开锁用具所持禁止法15条、16条之罪,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2条、6条1项之罪,或者盗难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22条之罪而被处以拘禁刑。
- 过去未曾被强制离开日本,也未曾依55条之85第1项规定的出国命令而出国。
- 可以确实预见其将尽快离开日本。
出国命令一旦作出,主任审查官应尽快命令出国,并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55条之85第1项)。可以附加住所、活动范围限制等条件(同条3项)。与退去强制程序不同,出国命令程序不以收容(人身拘束)为前提。
对留学生来说,退学的那一刻,或者在留期限届满的那一刻,本身就是分水岭。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还是因盘查、查获而启动了程序,决定了属于24条之3第1号的イ还是ロ,甚至决定了能否使用出国命令。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中也明确写道,“该外国人为申报非法滞留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一节,会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反之,非法滞留的长期化会被评价为消极要素。
依出国命令回国后,多久才能再来日本
能否再次入境,取决于以何种方式离开日本,入管法5条1项9号作了如下区分。
- 依出国命令出国者,自出国之日起1年(5条1项9号ホ)。
- 该当24条之3第1号ロ者,即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者,依出国命令出国后又打算从事短期滞在活动的,自出国之日起5年(5条1项9号ヘ)。
- 虽被退去强制,但受52条5项的决定,在期限内自行出国者(以短期滞在为目的者除外),自离开之日起1年(5条1项9号ロ)。
- 被退去强制、且此前没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者,自离开之日起5年(5条1项9号ハ)。
- 被退去强制、且此前已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者,自离开之日起10年(5条1项9号ニ)。
- 因该当24条4号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者,没有期间限制(5条1项10号)。此外,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有处罚经历时所适用的5条1项5号,同样没有年限。
对于希望重新来日本读书、想要考日本研究生院的人来说,1年与5年、5年与10年的差别,直接关系到人生规划。而造成这一差别的分水岭,多数情况下就是本人行动的时间点。
想继续升学、就业的愿望,会被考虑吗
会被考虑。入管法50条1项规定,即使该当退去强制对象者,只要该当各号之一,法务大臣可以依该外国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逾期居留的案件多数依同项5号“其他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事情时”进行判断。
同条5项以法律形式明示了应当考虑的事情: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停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各种情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留者的影响等事情。希望升学、已经拿到内定、想要发挥在日本学到的技能,这些都属于应当作为“希望在留的理由”主张的内容。
在程序方面,能够提出申请的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50条2项)。在此之前的阶段,只能是请求法务大臣发动职权的活动。此外,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同条3项)。判断的时点,是在服从47条3项的认定、48条8项的判定,或者对异议申出被裁决为没有理由之后(同条4项)。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必须尽快以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同条10项)。
另外,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将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本应被强制离开日本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采取的措施”。愿望会被考虑,并不等于理所当然会被批准,必须连同证据具体地呈现事实。
刑事处分轻,就能留在日本吗
这是两件事。刑事处分的轻重,与能否继续在日本在留,并不直接挂钩。即使刑事案件获得缓刑,或者获得不起诉处分,依入管法24条4号ロ,退去强制程序仍然照常推进。
这一点最容易产生误解。入管法24条4号リ规定:“除ニ至チ所列者外,昭和26年11月1日以后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但是,受到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以及受到刑罚部分缓期执行宣告、其中未被缓期执行部分的期间在1年以下者除外。”因此,即使因非法残留被判处“1年6个月、缓刑3年”这类全部缓刑的判决,也不该当4号リ。但本来就已经因4号ロ该当退去强制事由,所以“判了缓刑就没事了”的理解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如果被判实刑且刑期超过1年,则会适用50条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此时,在留特别许可仅限于“认为如不许可其在日本在留则有欠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事时”才能给予。仅涉及非法残留(24条4号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加重要件的适用对象,这对留学生而言是有利的事情。正因如此,减轻刑事处分的辩护活动,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活动,必须从最初的应对阶段起就一体设计。
本事务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从最初的会见到公判结审,全部流程由松村大介律师亲自负责,不会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事务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您可以使用站在委托人本人立场上工作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这里介绍两个案例。其一,是以观光目的来到日本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案件。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的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了婚姻与认知,并在意识到入管法违反刑事审判的前提下进行了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几乎不出具公文书的困难状况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最终在一次程序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其二,是一位女性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我们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留学生的逾期居留,在退学的时点、在留期限届满的时点、以及被人发现的时点,其意义各不相同。在自己还有余地主动行动的时候前来咨询,既会影响上陆拒否期间的长短,也会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本文仅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文中介绍的过往案例均基于个别情况,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注力领域。
曾取得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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