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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在本国时该怎么办|在留特别许可所需材料的调取与联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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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在本国时该怎么办|在留特别许可所需材料的调取与联络安排

家人在本国时该怎么办|在留特别许可所需材料的调取与联络安排

2026/08/27

在超过在留期限后仍留在日本的人当中,有不少人是自己一个人在日本,父母、配偶和孩子都在本国。有时从某一天开始就联系不上人了,本国的家人完全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时间就这样一天天过去。也有相反的情况:本人不想让本国的家人担心,一直瞒着不说。这两种情形我们都经常遇到。但是,在争取继续留在日本的程序中,本国家人的存在本身就是重要的判断材料,从本国调取的书面材料有时会直接影响结论。本文整理的是:当家人在本国时,应当准备哪些材料、按什么顺序办理,以及如何设计联络方式。

突然联系不上在日本的家人,本国的亲属首先应该做什么

首先请联系日本的律师。无论本人是被警方逮捕,还是被入管收容在设施内,律师都可以会见本人,确认本人的意思并转告家属。即使家属无法前往日本,律师也可以作为代理人推进程序。请家属先确认以下几点:最后一次联系上是哪一天;当时本人说过的住址或工作地点大致在哪个地区;是否持有在留卡以及在留期限;在日本是否有配偶、子女或交往对象。仅凭这些信息,就足以判断应当先向哪个机关、以何种方式查询。在联系不上的情况下自行判断赶赴日本,有时反而会使事态复杂化,是否需要前往日本,也请先咨询律师。

超过在留期限,在法律上究竟是什么性质的问题

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不只是行政上的问题,同时也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规定,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间继续留在日本的人为处罚对象,同款正文规定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同时,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ロ)规定,非法残留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也就是说,刑事程序和退去强制程序这两条线是并行推进的。希望本国家属理解的正是这个双轨结构:即使刑事处分较轻,也不等于就能继续留在日本;而反过来说,能够支撑继续留在日本的材料,很多都在本国家属手中。

需要从本国调取哪些材料

核心是证明身份关系的公文书,以及能够印证家庭生活实际状况的资料。入管法第50条第5款规定,在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应当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停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各种情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情况。从本国调取的材料,正是用来印证其中家庭关系与人道上考虑必要性的核心证据。

  • 证明出生的文书(本人及子女的出生证明等)
  • 证明婚姻关系的文书(结婚证明、未婚证明、与离婚有关的文书)
  • 反映家庭成员构成的文书(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等,各国名称不同)
  • 本国家属健康状况、治疗情况的诊断书(涉及人道上考虑时)
  • 向本国汇款的记录、通讯与探视的记录(用以说明家庭关系并非徒具形式)
  • 在本国的学历、工作经历、纳税资料(涉及素行与生活基础时)

这些材料原则上应当附日文译文提交。根据国别不同,可能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或者在本国驻日本的大使馆、领事馆办理认证。从调取到公证、认证、翻译需要相当的时间,因此不应等到需要时才开始行动,而应在程序的早期阶段就着手准备。

如果本国的公文书实在无法取得,会怎么样

仅仅因为文书不存在或者事实上无法取得,并不当然导致不利结果。本所办理过的案例中,就有在国籍国几乎不出具任何公文书的状况下,仍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情形。当时所做的,是逐项积累可以替代公文书的资料:相关人员的陈述书、照片与通讯记录、日本国内医疗机构和学校及工作单位保存的记录、汇款与共同生活的客观资料等等。这些资料单看都只是片段,组合起来却能够呈现家庭关系的实质。与其因为没有文书而放弃,不如在早期阶段就设计好用什么来替代,这往往是实务上的分水岭。

本国家属的情况会在入管法第50条的哪个部分发挥作用

在留特别许可依据入管法第50条第1款,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只要符合各项之一,也可以依本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第1款各项为:已取得永住许可(第1项);曾作为日本国民在日本有过本籍(第2项);因人口贩运等被置于他人支配之下而在留(第3项);已获得难民认定或者补充性保护对象者认定(第4项);其他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情事(第5项)。超过在留期限的案件,多数是依第5项判断。本国家属的情况,正是在第5项的判断中,通过第50条第5款的考虑事项得到评价。

还需要同时把握的是第50条第1款的但书。对于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的人(受宣告全部缓期执行的人,以及一部缓期执行且未被缓期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的人除外)等情形,附加了加重要件,即仅限于认定存在不许可其在日本在留将有失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事时,方可许可。仅涉及非法残留(第24条第4项(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的适用对象,这是有利的情况。反过来说,如果刑事案件中被判处1年以上的实刑,就会受到该加重要件的约束,前景将明显变得严峻。本国家属之所以应当抓紧准备材料,原因也在于此。

存在时差、语言不通,还能和日本的律师沟通吗

可以。本所支持包括微信在内的联络方式,力求让在日本的本人、本国的家属与律师三方共享同一份信息。存在时差时,我们会事先约定沟通时段,并把需要确认的事项整理成书面发送。中文方面有专属翻译常驻,因此不会把法律术语直译了事,而是换成能够真正听懂的表达来说明。各国文书的名称各不相同,所以我们通常先告知家属"在日本的程序中需要证明哪一项事实",再请家属在本国寻找与之对应的文书,按这个顺序推进效率最高。

材料需要在程序的哪个阶段之前备齐

退去强制程序从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第27条以下)开始,经过依收容令书(第39条)的收容或者监理措施决定(第44条之2第7款),进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第45条以下)与认定(第47条第3款)。对认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口头审理(第48条),由特别审理官作出判定(第48条第8款);仍不服的,可以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第49条)。在裁决阶段,将分为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或者签发退去强制令书(第51条)两种结果。

有两个条文的时间节点需要特别留意。第一,入管法第50条第2款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提出。也就是说,只有到了这个阶段才能以"申请"的形式提出,在此之前只能通过活动请求依职权发动。第二,同条第3款规定,在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即不得再提出申请。一旦签发令书,此后就进入撤销诉讼、停止执行申请等司法救济的领域。越是调取耗时的本国文书,越需要从这一时间轴倒推安排。另外,第50条第10款规定,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必须迅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告知,因此即使未获许可,该理由的记载也会成为思考下一步的起点。

在被查处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本国家属常常问到,是否可以劝在日本的家人自己前往入管。这个问题背后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制度,适用于属于非法残留(第24条第4项(ロ))等情形的人,在同时满足五项要件时,可以不以收容为前提而准其出国。第一项要件是:在依第27条规定开始违反调查之前,怀着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第1项(イ)),或者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第47条第3款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者入国警备官表明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思(第1项(ロ))。此外还需要:不属于第24条第3项至第3项之5、第4项(ハ)至(ヨ)、第8项或者第9项的任何情形(第2项);入境日本后未因侵入住居罪,伪造货币、伪造文书、伪造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相关犯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逮捕监禁罪,略取诱拐罪,盗窃抢劫罪,诈骗恐吓罪,赃物犯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第1条之2、第1条之3之罪,《盗犯等防止法》之罪,《特殊开锁工具持有禁止法》第15条、第16条之罪,《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之罪,或者《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而被判处拘禁刑(第3项);过去未曾被强制退去,也未曾依出国命令出国(第4项);可以确实预见其将迅速离开日本(第5项)。发出出国命令时,主任审查官会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第55条之85第1款)。

更重要的是,此后能够再次入境日本的时间会有很大差别。依出国命令出国者的上陆拒否期间,原则上为自出国之日起1年(第5条第1款第9项(ホ))。相对地,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人(第24条之3第1项(ロ)),依出国命令出国后如果打算再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入境,则为自出国之日起5年(第5条第1款第9项(ヘ))。若被查处而不符合出国命令的要件,就要走退去强制程序:过去没有退去强制经历和出国命令经历的人为自退去之日起5年(第5条第1款第9项(ハ)),已有此类经历的人为10年(同项(ニ))。因符合第24条第4项(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的,则没有期间限制(第5条第1款第10项)。此外,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指针》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报非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将作为积极因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则被评价为消极因素。对本国家属来说,这意味着"拖得越久越不利"。当然,是否出头、何时出头,都必须结合个案慎重研究。在劝说家人出头之前,请务必先咨询律师。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从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与本国家属的沟通,也由律师本人在掌握内容的前提下进行。

本所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常驻,当事人可以使用与侦查机关指定翻译不同的、站在当事人立场为其工作的翻译。核对本国家属寄来的材料内容、向家属作出说明,也都在这一体制内完成。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介绍两件相关案例。其一,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育有一子,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并起诉。当时婚姻与认领手续尚未办妥,一度被当局拒绝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并进行了充分考虑入管法违反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几乎不出具公文书的困难状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程序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其二,一名女性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的既往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一直争到上诉审;此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个案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家人在本国时,日本的程序与本国的材料收集是同时进行的。调取、公证、认证、翻译都需要时间,而一旦签发退去强制令书,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本身就无法提出(入管法第50条第3款)。正因如此,先确定想要证明什么,再从这一点倒推着手准备,才是关键。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文中介绍的既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在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并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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