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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逾期居留找律師諮詢:從首次諮詢到正式委任的流程(可用中文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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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逾期居留找律師諮詢:從首次諮詢到正式委任的流程(可用中文諮詢)

在日本逾期居留找律師諮詢:從首次諮詢到正式委任的流程(可用中文諮詢)

2026/08/27

許多在留期限已過、仍然留在日本的當事人,聯絡我們時往往先問一句:想諮詢,但把情況告訴律師之後,會不會當場就被送去入管。實際上,諮詢本身不會帶來這樣的結果。相反地,在沒有弄清自身法律處境的情況下讓時間白白流逝,才會確確實實地讓可以選擇的路一條條消失。本文依序說明從預約諮詢、決定方針到正式委任的整個過程,也包括以中文溝通的方式,以及與母國家屬聯繫的安排。

向律師諮詢會被通報到入管嗎

不會。律師負有法律上的保密義務,未經本人同意,不會將諮詢中得知的內容告知偵查機關或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諮詢這件事本身,也不會在日後的程序中成為不利因素。諮詢的目的並不是當場決定要不要出頭申告,而是確認在目前的狀態下,還留有哪些選項。

超過在留期間仍留在日本,屬於入管法第70條第1項第5款的非法殘留,法定刑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亦得併科。同時,依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ロ),該狀態亦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刑事這條線與入管這條線是同時推進的,只看其中一條就斷定沒有問題,是行不通的。將這兩條線一併釐清,正是第一次諮詢要做的事。

第一次諮詢會被問到哪些內容

主要是以下五點,每一點都直接對應法律上的分岔點。

  • 在留期限屆滿的日期以及其後的經過。滯留期間的長短是左右刑事處分輕重的核心情節,也關係到入管法第50條第5項所列在本邦在留的期間及其間的法律地位之評價。
  • 過去是否曾被退去強制,或是否曾以出國命令出國。只要有這類經歷,就不符合入管法第24條之3第4款的要件,出國命令制度本身即無法使用。
  • 是否受過刑事處分,罪名與刑度為何。入管法第24條之3第3款要求,未因侵入住居、偽造貨幣文書有價證券、賭博、殺人、傷害、逮捕監禁、略取誘拐、竊盜強盜、詐欺恐嚇、贓物等一定罪名而被判處拘禁刑。
  • 在日本的實際生活狀況。家屬的在留狀況、婚姻與子女、住所、收入、納稅、與所在地區的連結。這些對應入管法第50條第5項列舉的家族關係、素行、人道上考量之必要性等事項,關鍵在於能以證據填補到什麼程度。
  • 若返回母國將面臨哪些不利益。子女就學、治療的延續、母國的具體情況等,構成希望繼續在留的理由。

問到這裡,通常已能當場提出判斷:是走出頭申告爭取出國命令,是爭取在留特別許可,還是與刑事程序並行推進,何者在本案中較為務實。

諮詢之前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手邊有什麼帶什麼即可。護照、在留卡、能顯示先前在留資格的文件、結婚或出生相關證件、住宅租賃契約、薪資紀錄、納稅與保險費繳納憑證。育有子女者,學校或保育園的相關資料也具參考價值。

護照遺失或已逾期的情形並不少見,不必因此推遲諮詢。補發護照往往需要與母國大使館、領事館反覆往來,相當耗時,正因如此更應及早著手。即便國籍國出具的公文書幾乎無從取得,仍可透過其他資料證明生活的實際狀況。

可以用中文諮詢嗎

可以。本所常駐有熟悉外國人案件的中文專屬翻譯,自諮詢階段起,您即可透過翻譯以母語陳述。

這不只是方便與否的問題。在非法殘留案件中,為何會超過在留期限、這段期間以何種方式生活、與家人的關係如何,這些帶有細微差異的說明會左右結論。偵查機關或入管所安排的翻譯,其立場在於推進程序。從最初階段就確保有一位為當事人本人而工作的翻譯,把想說的話準確地轉換為日文,具有實質上的意義。

從諮詢到正式委任是怎樣的流程

大致流程為:了解案情、說明法律上的判斷、提出可選方案、決定方針、簽訂委任契約。

在提出方案時,我們會連同各條路徑的後果,以及下一次能夠來日本的時點一併說明。例如,在入管法第27條的違反調查開始之前主動前往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者,屬於同法第24條之3第1款(イ);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收到同法第47條第3項的通知之前表明出國意思者,屬於同款(ロ),其後的上陸拒否期間隨之不同。我們重視的是,在本人與家屬充分理解之後再決定方針。

關於費用,首次諮詢免費。正式委任的費用,會依案件內容與預計涉及的程序範圍提出報價,取得您的同意後才開始工作。諮詢當天不需要立即決定是否簽約。

人已經被逮捕或收容了,律師能直接見到本人嗎

可以。無論是在警察署被留置的階段,或是在入管設施被收容的階段,律師都可以與本人接見,直接商定方針。由家屬提出委任而啟動的案件也相當多。

在這個階段,刑事程序與退去強制程序同時進行。即使刑事處分較輕,只要該當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ロ),退去強制程序仍會繼續。反過來說,刑事結果會直接反映在入管的判斷上:被判處無期或者超過1年的拘禁刑時,依入管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在留特別許可僅限於認定不許可在留將有欠人道上考量之特別情事時,方得為之(受刑罰全部緩刑宣告者等除外)。這正是必須從最初階段就將刑事活動與在留活動作為一體來設計的理由。

與在母國的家屬如何聯繫

可以透過微信(WeChat)溝通。由母國家屬擔任聯絡窗口的案件中,時差與語言都是障礙,因此我們會在一開始就確定聯絡方式與對接人。

有些文件只能從母國取得。出生、婚姻的公文證明以及身分關係證明,辦理往往需要時間,必須與程序進展並行安排。我們會先釐清哪一份資料是用來支撐哪一項主張,再依優先順序請家屬辦理。

在被查獲之前主動行動的意義

及早諮詢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入管法第27條的違反調查開始之前,抱持迅速出國的意思主動前往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者,屬於同法第24條之3第1款(イ)。若同條所定五項要件全部滿足,即可成為出國命令的對象,而依出國命令出國者的上陸拒否期間,依同法第5條第1項第9款(ホ),為出國之日起1年。

相對地,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才表明出國意思者(同法第24條之3第1款(ロ)),即使仍能取得出國命令,其後若欲從事短期滯在活動,上陸拒否期間依同法第5條第1項第9款(ヘ)為出國之日起5年。更進一步說,若因被查獲而不符合第24條之3的其他要件,出國命令即無法使用,只能進入退去強制,上陸拒否期間依同法第5條第1項第9款(ハ)為離境之日起5年;曾有退去強制或出國命令經歷者,依同款(ニ)為10年。

爭取在留特別許可時亦然。令和6年3月修訂、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針明確載明,為申告非法滯留而主動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將作為積極要素予以考量;另一方面,非法滯留的長期化則被評價為消極要素。在等待的期間裡,有利情節悄悄減少,不利情節不斷累積。

關於本所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以中國籍當事人為主,專注於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承辦的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公會所屬),自初次接見至公判終結,全部環節親自處理,不由事務員或年輕律師代辦。您在諮詢中陳述的內容,會直接轉化為書面主張與法庭上的辯論。

本所常駐熟悉外國人案件的中文專屬翻譯,除偵查機關指定的翻譯之外,您可以使用站在本人立場工作的翻譯。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項,由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處理。

以下介紹兩則案例。其一,當事人以觀光目的來日,與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因喪失在留資格、非法滯留而遭逮捕起訴。婚姻與認知手續尚未完成,一度遭當局不予受理;律師自憲法觀點與當局交涉促成兩項手續成立,在國籍國公文書幾乎無從取得的狀況下仍蒐集到有利證據,並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一次程序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其二,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非法就勞助長罪,面臨強制遣返的危機。針對退去強制事由不要求故意過失此一既有實務見解,我們提起訴訟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一路爭至上訴審。其後,入管認可了在留特別許可。

結語

在非法殘留案件中,何時諮詢,直接決定了還能選擇哪些程序。諮詢並不意味著當天就必須作出決定。請先從了解自己的案件在法律上處於什麼位置開始。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具體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具體情況,並不保證會有相同結果。

執筆者

松村 大介/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公會所屬(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以中國籍當事人為主,專注於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

曾取得興奮劑取締法違反(以營利為目的持有)案件的無罪判決、特殊詐欺案件的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度較高的在留特別許可等辦案實績。

聯絡方式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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