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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非法滞留(超期居留)找律师咨询:从首次咨询到正式委托的流程(可用中文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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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非法滞留(超期居留)找律师咨询:从首次咨询到正式委托的流程(可用中文咨询)

在日本非法滞留(超期居留)找律师咨询:从首次咨询到正式委托的流程(可用中文咨询)

2026/08/27

很多在留期限已过、仍然留在日本的当事人,在联系我们时都会先问一句:想咨询,但把情况告诉律师之后,会不会当场就被送去入管。实际上,咨询本身不会带来这样的后果。相反,在没有弄清自身法律处境的情况下让时间白白流逝,才会实实在在地让可以选择的路一条条消失。本文按顺序说明从预约咨询、确定方针到正式委托的全过程,也包括中文沟通的方式和与国内家属联系的安排。

咨询律师会被举报到入管吗

不会。律师负有法律上的保密义务,未经本人同意,不会将咨询中了解到的情况告知侦查机关或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咨询这一事实本身,也不会在之后的程序中成为不利因素。咨询的目的不是当场决定要不要去自首出头,而是确认在目前的状态下,还剩下哪些选择。

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属于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的非法残留,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同时,依据入管法第24条第4项(口),该状态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刑事这条线和入管这条线是同时推进的,只看其中一条就断定没问题,是行不通的。把这两条线一并理清,正是首次咨询要做的事。

第一次咨询会被问到哪些内容

主要是以下五点,每一点都直接对应法律上的分岔口。

  • 在留期限届满的日期以及此后的经过。滞留时间的长短是影响刑事处分轻重的核心情节,也关系到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所列的在本邦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的评价。
  • 过去是否被退去强制过,或者是否曾以出国命令出国。只要有这类经历,就不满足入管法第24条之3第4项的要件,出国命令制度本身就无法使用。
  • 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罪名和刑罚为何。入管法第24条之3第3项要求,未因侵入住居、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一定罪名而被判处拘禁刑。
  • 在日本的实际生活状况。家属的在留状况、婚姻和子女、住所、收入、纳税、与所在地区的联系。这些对应入管法第50条第5款列举的家族关系、素行、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等考量事项,关键在于能用证据填到什么程度。
  • 如果回国将面临哪些不利后果。子女就学、治疗的持续、本国的具体情况等,构成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

问到这里,通常就可以当场给出判断:是走出头申告争取出国命令,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还是与刑事程序并行推进,哪一条路在本案中更为现实。

咨询之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手头有什么带什么即可。护照、在留卡、能反映此前在留资格的文件、结婚或出生相关的证件、住房租赁合同、工资记录、纳税和保险费缴纳凭证。有子女的,学校或保育园的相关材料也有参考价值。

护照遗失或已过期的情况并不少见,不必因此推迟咨询。补发护照往往需要与本国大使馆、领事馆反复沟通,耗时较长,恰恰应当尽早着手。即使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也可以通过其他材料来证明生活的实际状况。

可以用中文咨询吗

可以。本所常驻有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从咨询阶段起,您就可以通过翻译用母语陈述。

这不只是方便与否的问题。在非法残留案件中,为什么会超过在留期限、这段时间以怎样的方式生活、与家人的关系如何,这些带有细微差别的说明会左右结论。侦查机关或入管安排的翻译,其立场是推进程序。从最初阶段就确保有一位为当事人本人工作的翻译,把想说的话准确地转换为日语,具有实质意义。

从咨询到正式委托是怎样的流程

大体流程是:了解案情、说明法律上的判断、提示可选方案、确定方针、签订委托合同。

在提示方案时,我们会连同各条路径的后果、以及下一次能够来日本的时间点一并说明。例如,在入管法第27条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主动到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的,属于同法第24条之3第1项(イ);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同法第47条第3款的通知之前表明出国意思的,属于同项(口),此后的上陆拒否期间随之不同。我们重视的是,在本人和家属充分理解之后再决定方针。

关于费用,首次咨询免费。正式委托的费用,会根据案件内容和预计涉及的程序范围出具报价,取得您的同意后才开始工作。咨询当天不需要立即决定是否签约。

人已经被逮捕或收容了,律师能直接见到本人吗

可以。无论是在警察署被留置的阶段,还是在入管设施被收容的阶段,律师都可以与本人会见,直接商定方针。由家属提出委托而启动的案件也很多。

在这一阶段,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同时推进。即便刑事处分较轻,只要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4项(口),退去强制程序仍会继续。反过来,刑事结果会直接反映到入管的判断上: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时,依入管法第50条第1款但书,在留特别许可仅限于认定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事时才可作出(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等除外)。这正是必须从最初阶段就把刑事活动与在留活动作为一体来设计的原因。

与在国内的家属如何联系

可以通过微信沟通。由国内家属作为联络窗口的案件中,时差和语言都是障碍,因此我们会在一开始就确定联络方式和对接人。

有些文件只能从本国取得。出生、婚姻的公文证明以及身份关系证明,办理往往需要时间,必须与程序进展并行安排。我们会先理清哪一份材料是用来支撑哪一项主张,再按优先顺序请家属办理。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尽早咨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入管法第27条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抱着迅速出国的意思主动到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的,属于同法第24条之3第1项(イ)。若同条规定的五项要件全部满足,即可成为出国命令的对象,而依出国命令出国者的上陆拒否期间,根据同法第5条第1款第9项(ホ),为出国之日起1年。

相对地,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同法第24条之3第1项(口)),即使仍能获得出国命令,此后若欲从事短期滞在活动,上陆拒否期间依同法第5条第1款第9项(ヘ)为出国之日起5年。进一步说,若因被查获而不满足第24条之3的其他要件,出国命令便无法使用,只能进入退去强制,上陆拒否期间依同法第5条第1款第9项(ハ)为离境之日起5年;曾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的,依同项(ニ)为10年。

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时同样如此。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明确写道,为申告非法滞留而主动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将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留的长期化被评价为消极要素。等待期间,有利情节在悄悄减少,不利情节在不断累积。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从初次接见到公判终结,全部环节亲自处理,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您在咨询中所讲述的情况,会直接转化为书面主张与法庭上的辩论。

本所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您可以使用为本人立场服务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介绍两个案例。其一,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因丧失在留资格、非法滞留而被逮捕起诉。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两项手续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从取得的状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一次程序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其二,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见解,我们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在非法残留案件中,何时咨询,直接决定了还能选择哪些程序。咨询并不意味着当天就必须作出决定。请先从了解自己的案件在法律上处于什么位置开始。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有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较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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