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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強制令書已經簽發之後怎麼辦|撤銷訴訟與執行停止的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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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強制令書已經簽發之後怎麼辦|撤銷訴訟與執行停止的司法救濟

退去強制令書已經簽發之後怎麼辦|撤銷訴訟與執行停止的司法救濟

2026/08/27

您逾期居留在日本,如今退去強制令書終於被簽發了。或者,法務大臣裁決您的異議申出沒有理由,被收容的家人打來電話問:是不是已經沒有辦法了。很多人是在這樣的時刻打開這篇文章的。令書簽發的階段,確實是整個程序中最嚴峻的一環。但這並不表示法律手段就此窮盡。在入管程序之外,仍留有向法院尋求救濟的道路。本文圍繞撤銷訴訟與執行停止這兩項手段,依照條文說明令書簽發之後還能做什麼。

退去強制令書簽發後,還能申請在留特別許可嗎

在入管程序內部,原則上已不能再申請。入管法50條3項明確規定,退去強制令書簽發之後,不得再提出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換言之,令書的簽發意味著入管內部程序中爭取在留的可能性告一段落。

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權,依入管法50條2項,產生於因收容令書被收容的外國人,或者受到監理措置決定的外國人。整體流程是:違反調查(27條以下)→收容令書(39條)或監理措置決定(44條之2第7項)→違反審查(45條以下)→認定(47條3項)→口頭審理的請求(48條)→判定(48條8項)→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申出(49條)→裁決,最後分為在留特別許可(50條)或退去強制令書的簽發(51條)兩條路(同條4項)。令書簽發,意味著走上了後一條路。

但這並不等於失去法律上的爭訟手段。從這一步開始,重心不再是向入管請求許可,而是請法院對入管所作的判斷本身進行審查。

令書簽發後還剩下哪些法律手段

大致分為兩項:向法院提起請求撤銷處分的訴訟(撤銷訴訟),以及與該訴訟一併,請求法院在判決作出之前停止處分執行的聲請(執行停止的聲請)。兩者都屬於依行政事件訴訟法進行的一般行政訴訟程序,不再是入管內部的判斷,而是交由法院這一第三方作出判斷。

爭訟的對象,主要是法務大臣認定異議申出無理由的裁決,以及據此由主任審查官作出的退去強制令書簽發處分。視個案情況,也可以把不予在留特別許可的處分納入爭訟範圍。入管法50條10項規定,作出不予在留特別許可的處分時,必須盡速以載明理由的書面通知本人。這份載明理由的書面,是解讀入管如何評價各項事情的線索,也是建構訴訟爭點的起點。

另需注意,行政訴訟設有起訴期間的限制,期間經過後原則上就無法再提起訴訟。令書簽發之後,時間本身就是不利因素。在這一階段,早一天諮詢,選擇就多一分。

提起訴訟就能阻止遣返嗎

僅僅提起訴訟並無法阻止。在行政事件訴訟法之下,即使提起請求撤銷處分的訴訟,原則上處分的效力與執行也不因此停止,這就是所謂執行不停止原則。因此,若以為起訴之後即可安心,很可能在審理進行期間遣返已被實際執行。

所以,在提起撤銷訴訟的同時,需要向法院聲請執行停止。執行停止以本案訴訟已在法院繫屬為前提,因此起訴與聲請必須作為一個整體來設計。實務上,也有把與遣返有關的部分和與收容有關的部分分開聲請停止的作法。究竟就哪一範圍聲請停止,取決於本人的人身狀況與家庭生活狀況。

執行停止在什麼情況下會被准許

就一般框架而言,當法院認為為避免處分所生的重大損害而有緊急必要時,得決定停止執行;另一方面,在就本案看來並無理由等情形下,則不予准許。也就是說,僅僅抽象地陳述「被遣返就麻煩了」並不足夠,必須以具體資料說明一旦遣返實際執行,本人與家人將遭受何種難以回復的不利益。

具體會如何判斷,個案之間差異很大,性質上無法保證結果。但可以確定的一點是:一旦遣返被實際執行,即便訴訟仍在進行,事實上的回復也極為困難。正因如此,在令書簽發的階段,一面打磨本案的主張,一面先設法爭取時間,在實務上具有關鍵意義。

訴訟勝訴之後就能在日本居留了嗎

撤銷判決確定後,該處分被視為自始不存在,入管須重新進行程序。因此,判決本身並不直接授予在留資格。不過,裁決與令書簽發一旦被撤銷,程序就回到判斷在留特別許可的階段,屆時會重新審視能否准許在留。

其判斷框架規定在入管法50條5項:考慮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關係、素行、進入日本的經過、在日本居留的期間及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慮的必要性,此外還要考慮內外各種情勢以及對日本國內非法滯在者的影響等其他情事。訴訟階段累積的家族關係資料、生活實態資料、健康狀況資料,會在下一個階段直接發揮作用。訴訟與入管程序不是兩件事,必須作為連續的整體來設計。

另外,僅涉及非法殘留(入管法24條4號ロ)的案件,不適用入管法50條1項但書的加重要件,即「僅限於認定不許可在日本在留會被認為欠缺人道上考慮的特別情事時」這一沉重門檻。即使在令書簽發之後,這仍是有利情事。反之,若被判處無期或超過1年的拘禁刑實刑,則會適用該但書,前景將明顯嚴峻。

是繼續爭訟,還是選擇自行出國

這取決於今後是否還打算再來日本,兩者的意義大不相同。即使在退去強制令書簽發之後,若取得入管法52條5項的決定,並在指定期限內自行出國,上陸拒否期間為出國之日起1年(入管法5條1項9號ロ。以短期滯在活動為目的者除外)。相對地,若直接被強制退去,此前沒有退去強制或出國命令經歷的,為退去之日起5年(同號ハ);已有此類經歷的,則為10年(同號ニ)。此外,因入管法24條4號オ至ヨ的事由被強制退去者,依入管法5條1項10號,上陸拒否沒有期限規定。有藥物相關法令違反處罰經歷的,依入管法5條1項5號,同樣沒有年限規定。

也就是說,看似同樣是「離開日本」,但以何種程序、在哪個階段離開,會使下次能夠踏上日本土地的年限相差1年、5年甚至10年。是繼續爭下去,還是作個了斷為將來再次來日作準備,這個選擇不是本人一個人能夠決定的。必須把家人的生活、子女的就學、健康狀況、本國的情況一併攤開,準確說明各自的法律效果後再作比較。

在被查獲之前主動行動的意義

讀到這裡,或許有人會想:如果早一點行動就好了。事實確實如此,令書簽發之後與之前,可用手段的寬度完全不同。

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前,懷著盡速出國的意思主動前往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申告的人,可能符合入管法24條之3第1號イ。若同條各號的出國命令要件全部滿足,就有可能進入不以收容為前提的出國命令程序,由主任審查官在不超過15日的範圍內確定出國期限(入管法55條之85第1項)。此種情形下的上陸拒否期間為出國之日起1年(入管法5條1項9號ホ)。相對地,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才表明出國意思者(24條之3第1號ロ),此後若欲從事短期滯在活動,上陸拒否期間為5年(同項9號ヘ)。

此外,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針(令和6年3月修訂、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把在留特別許可定位為例外的、恩惠性的措施,同時明確寫明:該外國人為申告非法滯在而主動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將作為積極要素予以考慮。另一方面,非法滯在的長期化則被評價為消極要素。主動出頭這一個行動,會在刑事處分、在留、以及將來再次來日這三個層面上改變評價。若您現在讀到這篇文章時令書尚未簽發,希望您能了解這一差別有多大。

還要補充一點:非法殘留不只是行政上的問題。入管法70條1項5號將未取得在留期間更新或變更而超過在留期間殘留於日本者列為處罰對象,法定刑為3年以下的拘禁刑或300萬日圓以下的罰金,亦得併科。而且,即使刑事上獲得緩刑,或者獲得不起訴處分,依入管法24條4號ロ,退去強制程序仍會繼續推進。刑事的前景與在留的前景是兩回事,必須從最初的應對起就一體設計。

本所簡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以中國籍委託人為中心,將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作為主要專注領域。承辦律師為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公會所屬、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

本所自會見的最初階段直至公判終結,全部工序由松村律師親自承擔,不由事務員或年輕律師代行。退去強制令書簽發之後的局面,既是與時間的賽跑,也是解讀入管所累積記錄的細緻工作。逐項檢驗哪些事情被如何評價、從而鎖定訴訟爭點,這種工作只有從一開始就跟進案件的律師才能做到精準。

本所常駐精通外國人案件的中文專屬通譯。除偵查機關指定的通譯之外,委託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立場上工作的通譯。收容中的本人與家屬之間資訊不一致、導致判斷延誤的情況並不少見。能夠以母語準確共享情況的體制,在這一局面下尤其重要。刑事程序結束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項,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對應。

介紹兩個相關案例。其一,以觀光目的來日的諮詢人與日本女性之間有了孩子,卻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滯在被逮捕並起訴。當時婚姻與認知手續尚未完成,一度被當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師從憲法角度與當局交涉,促成婚姻與認知成立,在國籍國幾乎不存在可用公文書的困難情況下仍蒐集到有利證據,並透過分析過去的許可案例,在一次手續中取得了在留特別許可。

其二,一位女性因冤案被指控不法就勞助長罪,面臨強制退去的危機。針對「退去強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過失」的既有實務,本所提起訴訟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一直爭訟至上訴審。此後,入管認可了在留特別許可。以上均基於各自的具體情事,不保證同樣的結果。首次諮詢免費。費用依案件情況另行報價。

結語

即使退去強制令書已經簽發,撤銷訴訟與執行停止這條司法救濟之路仍然存在。但起訴期間有限制,一旦遣返被執行,事實上的回復極為困難。初動的快慢,直接決定了可選項的多寡。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具體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此外,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個別情事,不保證同樣的結果。

執筆者

松村 大介/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公會所屬(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以中國籍委託人為中心,將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作為主要專注領域。

擁有在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無罪判決、在特殊詐騙案件中取得不起訴處分、以及取得被視為難度極高的在留特別許可等辦案實績。

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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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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