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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令书已经签发之后怎么办|撤销诉讼与执行停止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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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令书已经签发之后怎么办|撤销诉讼与执行停止的司法救济

退去强制令书已经签发之后怎么办|撤销诉讼与执行停止的司法救济

2026/08/27

您逾期居留在日本,如今退去强制令书终于被签发了。或者,法务大臣裁决您的异议申出没有理由,被收容的家人打来电话问:是不是已经没有办法了。很多人是在这样的时刻打开这篇文章的。令书签发的阶段,确实是整个程序中最严峻的一环。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手段就此穷尽。在入管程序之外,还留有向法院寻求救济的道路。本文围绕撤销诉讼与执行停止这两个手段,依照条文说明令书签发之后还能做什么。

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后,还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在入管程序内部,原则上不能再申请了。入管法50条3项明确规定,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不得再提出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也就是说,令书的签发意味着入管内部程序中争取在留的可能性告一段落。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依入管法50条2项,产生于因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置决定的外国人。整体流程是:违反调查(27条以下)→收容令书(39条)或监理措置决定(44条之2第7项)→违反审查(45条以下)→认定(47条3项)→口头审理的请求(48条)→判定(48条8项)→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49条)→裁决,最后分为在留特别许可(50条)或退去强制令书的签发(51条)两条路(同条4项)。令书签发,意味着走上了后一条路。

但这并不等于失去了法律上的争议手段。从这一步开始,重心不再是向入管请求许可,而是请法院对入管所作的判断本身进行审查。

令书签发后还剩下哪些法律手段

大致分为两项:向法院提起请求撤销处分的诉讼(撤销诉讼),以及与该诉讼一并,请求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停止处分执行的申请(执行停止的申请)。两者都属于依行政事件诉讼法进行的一般行政诉讼程序,不再是入管内部的判断,而是交由法院这一第三方作出判断。

争议的对象,主要是法务大臣认定异议申出无理由的裁决,以及据此由主任审查官作出的退去强制令书签发处分。视个案情况,也可以把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纳入争议范围。入管法50条10项规定,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必须尽速以载明理由的书面通知本人。这份载明理由的书面,是解读入管如何评价各项事情的线索,也是构建诉讼争点的起点。

还需注意,行政诉讼设有起诉期间的限制,期间经过后原则上就无法再提起诉讼。令书签发之后,时间本身就是不利因素。在这一阶段,早一天咨询,选择就多一分。

提起诉讼就能阻止遣返吗

仅仅提起诉讼是无法阻止的。在行政事件诉讼法之下,即使提起请求撤销处分的诉讼,原则上处分的效力与执行也不因此停止,这就是所谓执行不停止原则。因此,如果以为起诉之后就可以安心,很可能在审理进行期间遣返已被实际执行。

所以,在提起撤销诉讼的同时,需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停止。执行停止以本案诉讼已在法院系属为前提,因此起诉与申请必须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实务上,也有把与遣返有关的部分和与收容有关的部分分开申请停止的做法。究竟就哪一范围申请停止,取决于本人的人身状况与家庭生活状况。

执行停止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准许

就一般框架而言,当法院认为为避免处分所产生的重大损害而有紧急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执行;另一方面,在就本案看来没有理由等情形下,则不予准许。也就是说,仅仅抽象地陈述“被遣返就麻烦了”并不足够,必须以具体材料说明一旦遣返实际执行,本人与家人将遭受何种难以回复的不利益。

具体会如何判断,个案之间差异很大,性质上无法保证结果。但可以确定的一点是:一旦遣返被实际执行,即便诉讼仍在进行,事实上的回复也极为困难。正因如此,在令书签发的阶段,一边打磨本案的主张,一边首先设法争取时间,在实务上具有关键意义。

诉讼胜诉之后就能在日本居留了吗

撤销判决确定后,该处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入管须重新进行程序。因此,判决本身并不直接授予在留资格。不过,裁决与令书签发一旦被撤销,程序就回到判断在留特别许可的阶段,届时会重新审视能否准许在留。

其判断框架规定在入管法50条5项: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居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内外各种情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的影响等其他情事。诉讼阶段积累的家族关系材料、生活实态材料、健康状况材料,会在下一个阶段直接发挥作用。诉讼与入管程序不是两件事,必须作为连续的整体来设计。

另外,仅涉及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的案件,不适用入管法50条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即“仅限于认定不许可在日本在留会被认为欠缺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事时”这一沉重门槛。即使在令书签发之后,这仍是有利情事。反之,如果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则会适用该但书,前景将明显严峻。

是继续争讼,还是选择自行出国

这取决于今后是否还打算再来日本,两者的意义大不相同。即使在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若取得入管法52条5项的决定,并在指定期限内自行出国,上陆拒否期间为出国之日起1年(入管法5条1项9号ロ。以短期滞在活动为目的者除外)。相对地,若直接被强制退去,此前没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的,为退去之日起5年(同号ハ);已有此类经历的,则为10年(同号ニ)。此外,因入管法24条4号オ至ヨ的事由被强制退去者,依入管法5条1项10号,上陆拒否没有期限规定。有药物相关法令违反处罚经历的,依入管法5条1项5号,同样没有年限规定。

也就是说,看似同样是“离开日本”,但以何种程序、在哪个阶段离开,会使下次能够踏上日本土地的年限相差1年、5年甚至10年。是继续争下去,还是作个了断为将来再次来日作准备,这个选择不是本人一个人能够决定的。必须把家人的生活、子女的就学、健康状况、本国的情况一并摆开,准确说明各自的法律效果后再作比较。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读到这里,也许有人会想:如果早一点行动就好了。事实确实如此,令书签发之后与之前,可用手段的宽度完全不同。

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怀着尽速出国的意思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申告的人,可能符合入管法24条之3第1号イ。若同条各号的出国命令要件全部满足,就有可能进入不以收容为前提的出国命令程序,由主任审查官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入管法55条之85第1项)。此种情形下的上陆拒否期间为出国之日起1年(入管法5条1项9号ホ)。相对地,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24条之3第1号ロ),此后若欲从事短期滞在活动,上陆拒否期间为5年(同项9号ヘ)。

此外,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把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例外的、恩惠性的措施,同时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告非法滞在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将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则被评价为消极要素。主动出头这一个行动,会在刑事处分、在留、以及将来再次来日这三个层面上改变评价。如果您现在读到这篇文章时令书尚未签发,希望您能了解这一差别有多大。

还要补充一点:非法残留不只是行政上的问题。入管法70条1项5号将未取得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间残留于日本者列为处罚对象,法定刑为3年以下的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也可以并科。而且,即使刑事上获得缓刑,或者获得不起诉处分,依入管法24条4号ロ,退去强制程序仍会继续推进。刑事的前景与在留的前景是两回事,必须从最初的应对起就一体设计。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律师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本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终结,全部工序由松村律师亲自承担,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的局面,既是与时间的赛跑,也是解读入管所积累记录的细致工作。逐条检验哪些事情被如何评价、从而锁定诉讼争点,这种工作只有从一开始就跟进案件的律师才能做到精准。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立场上工作的翻译。收容中的本人与家属之间信息不一致、导致判断延误的情况并不少见。能够以母语准确共享情况的体制,在这一局面下尤其重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介绍两个相关案例。其一,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人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却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并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国籍国几乎不存在可用公文书的困难情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手续中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其二,一位女性因冤案被指控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讼至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以上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不保证同样的结果。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即使退去强制令书已经签发,撤销诉讼与执行停止这条司法救济之路仍然存在。但起诉期间有限制,一旦遣返被执行,事实上的回复极为困难。初动的快慢,直接决定了可选项的多寡。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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