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留特别许可被不许可后怎么办|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理由附记的读法与下一步
2026/08/27
超过在留期限仍留在日本,在退去强制程序中申请了在留特别许可,却收到不予许可的通知。很多人拿到这份书面时会一片茫然:到底哪里不够,接下来会怎样,还能不能留在日本。但它并不只是一句“没有获准”。日本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规定,作出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必须迅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本人。既然写有理由,那里面就留有可以据以设计下一步的线索。
在留特别许可未获批准时,会告知理由吗
会。根据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不许可的判断不能仅以窗口口头说明了事,而要以记载理由的书面形式作出。
首先要确认的是,这份书面出现在程序的哪个位置。依第50条第4项,在留特别许可只能在当事人服从第47条第3项的认定、第48条第8项的判定之后,或者法务大臣裁决异议申出无理由之后作出。依第50条第2项,能够提出申请的,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而依第50条第3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能再提出申请。若把自己所处的阶段判断错了,下一步也就走错了。
行政处分为什么必须写明理由
一般认为有两层意义。其一,促使作出判断的一方进行慎重、合理的审查,抑制恣意判断。其二,让受处分一方知道应当从哪里去争。因此理由的记载,应当达到能让相对方了解“以何种事实为前提、对哪些事情作了何种评价、从而得出结论”的程度。
在留特别许可在指针上被定位为对应当被强制退去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采取的措施。不过,恩惠性并不意味着可以不说明理由。加之第50条第5项已在法律上明示了应当考虑的事情,于是形成了可以依据书面记载去检验“哪一项事情、被如何评价”的结构。
理由书面上写些什么,该从哪里读起
多数情形下,是沿着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列举的考虑事情,把有利与不利的事情并列出来,再以综合考虑的结果说明不予许可的结论。第50条第5项列举的是: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其间的法的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的各种情势以及对本邦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事情。评价的思路见于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为申告非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非法滞在的长期化则被评价为消极要素。
阅读时,请把记载分成三层。第一层是被当作前提的事实(入境时间、超过在留期限的时间、有无就劳与同住等);第二层是对这些事实作出的评价;第三层是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的整体权衡。第一层若有事实误认或遗漏,就有用材料加以纠正的余地;争点若在第二层,则需要充实能反映真实生活状态的具体材料。在只涉及非法残留(第24条第4号ロ)的案件中,入境经过、在留期间、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几乎无从争执,而家族关系、素行、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会因提交材料的不同而呈现出很不一样的面貌。
收到不许可理由书之后,还有什么可以做
有。但能做什么,取决于处在程序的哪一阶段。
- 对入国审查官的认定(第47条第3项)不服,可以请求口头审理(第48条);对特别审理官的判定(第48条第8项)不服,可以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第49条)。
- 异议被裁决为无理由、并已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第51条)之后,依第50条第3项不能再申请。此阶段进入司法救济,即提起撤销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处分的诉讼,并申请停止执行。
- 判断之后若发生情事变更,例如结婚、认知、子女出生、查出需要治疗的疾病等,可以提交相应材料,请求依职权作出判断。
- 先行出国,待上陆拒否期间届满后再以正规在留资格入境,也是现实可行的一种设计。
理由书在下一次申请或诉讼中怎么用
把它当作确定争点的地图来用。被消极评价的地方一目了然,收集材料的方向就能收窄;也可以按第50条第5项的每一项考虑事情,分别配置对应材料重新组织主张。还可以把入管厅公开的许可案例与不许可案例同自己的案件并列比较,从“情事相同则应受相同对待”的角度加以检讨。一旦进入诉讼,该书面的记载本身就成为显示判断所依据的事实与评价的材料。
同时务必看清与刑事处分的关系。第50条第1项但书规定了加重要件:对于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以及一部缓期而未被缓期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等,只有在认定不许可在留会有欠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事时,才能给予许可。仅涉及非法残留(第24条第4号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的适用对象,这是有利的事情;反之,一旦成为超过1年的实刑,前景就会明显严峻。另外,认为“判了缓刑就没事”是错误的理解。第24条第4号リ确有缓刑的除外规定,但非法残留本来就已经因第24条第4号ロ构成退去强制事由。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其实在读到理由书之前,结果的大框架很大程度上已经定下。分水岭只在一点:是被查获,还是自己出头。
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须同时满足五项要件才能适用。其中第1号イ是指,在依第27条规定开始违反调查之前,本人抱有迅速出国的意思,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以这种形式依出国命令出国的,上陆拒否期间为自出国之日起1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ホ)。相对地,若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第47条第3项通知之前才表明出国意思(同条第1号ロ),其后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入境时,上陆拒否期间为5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ヘ)。若因被查获而不具备第24条之3的要件,就用不上出国命令:此前没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的,自退去之日起5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ハ);已有此类经历的则为10年(同号ニ)。指针又明确把自行出头列为积极要素。可见,要让理由书写得对自己有利,最大的准备工夫在更早的那个阶段。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律师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自接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部环节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事务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宜,由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介绍两则案例。其一,是在一次程序中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的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了婚姻与认知,并在刑事审判中有针对性地进行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其二,是一名被指涉嫌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的案例。该案属于冤案,却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视案件情况另行报价。手上已有不许可理由书的朋友,可以带着这份书面前来,我们一起研究下一步能做什么。
结语
不许可理由书并不是宣告结束的纸,它同时也在告诉你,下一步该拿出什么。只是能做的事随阶段而变,一旦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依第50条第3项申请之路即告关闭。收到书面后,请尽早确认自己处在程序的哪个位置。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其他语言版本
日本語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 한국어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