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析日本入管厅公开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判断自己案件所处的位置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过却仍然生活在日本的当事人,常常会问一个问题:我这样的情况,能不能拿到在留特别许可。面对这个问题,我们必定会做一件事:把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入管厅)公开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读透,再据此判断委托人的案件大致处于什么位置。以下说明这一方法的思路与它的界限。
入管厅公开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是什么
入管厅在公布《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的同时,也公开了获得许可的案例与未获许可的案例。该指针于令和6年3月修订,配合修订后的入管法,自令和6年6月10日起施行。
公开案例为保护个人信息而作了抽象化处理,但仍按一定格式列出违反的形态、在日期间与违反状态持续的期间、家庭关系、素行、被发现的经过等要素。这些要素对应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所规定的应当考虑的事情,是了解行政机关实际上把哪些事情看得更重的少数线索。
读这些公开案例,究竟能读出什么
能读出的不是单个事情本身,而是事情的组合。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应当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在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形势以及对日本境内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形。条文只是把它们并列排开,并未说明轻重。
指针本身明确写道,「该外国人为申告非法滞在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属于积极要素;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则被评价为消极要素。公开案例的作用,就是让人看到这些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发挥作用。
这种分析方法有哪些界限
界限有两点。第一,记载经过抽象化,真正左右判断的细节往往没有写出来。看上去相同的两个案件,未被写出的部分完全可能存在差别。
第二,按照指针的定位,在留特别许可是对本应被强制退去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作出的措施。过去有过同类许可,并不保证下一次也会许可。我们能够说的,只限于:在本质情事相近的案件中存在获得许可的实例,而该案的积极要素本案同样具备。
怎样找到与自己案件相近的案例
先确立比较的坐标轴,再去找。不要只凭罪名或在留资格名称相同去找,而应按以下坐标轴拆解案件,逐轴寻找相近案例。
- 退去强制事由是什么。单纯的非法残留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是否同时伴有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第24条第4号イ)等其他事由,会改变案件的分量。
- 刑事处分的内容。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等,仅限于认定存在不许其在留有欠人道上考虑之特别情事时方可许可。但被宣告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人不在此列。仅涉及非法残留(第24条第4号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的适用对象,这是重要的有利之处。
- 在留期间与违反期间的长短。它同时朝两个方向发挥作用:既显示生活基础的扎根,也构成长期化这一消极要素。
- 家庭关系。配偶与子女的国籍、在留状况,以及实际同居、抚养监护的状况。
- 入境经过及其间的法律地位。
- 素行。除前科前历外,还包括纳税、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
- 被发现的经过。是主动出头申告,还是因查获而暴露。
按这些坐标轴拆解之后,「非法残留案件」这个笼统的范畴就分成了若干细小的类型。只有确定案件接近哪一类型,才能真正筛选出应当参照的案例。
类似案例获得许可而自己被拒,这能作为主张吗
可以作为有意义的主张。因为即便行政机关享有广泛裁量,也不得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处理。日本国宪法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审查行政判断妥当与否的场合同样发挥作用。但公开案例既然经过抽象化,情事的完全一致就无法证明。应当以本质情事的类似性为标准来组织:先指出共通之处,再说明所存在的差异并不足以导致结论不同。
这一主张与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的理由附记结合起来会更有力量。该项规定,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必须迅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告知本人。如果所示理由并未说明本案与同类获许可案件之间的差别,就可以在下一阶段的程序中正面追问这一点。
分析结果应当写进书面的哪个部分、怎么写
我们通常按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列举的考虑事情逐项立目,在每一项的末尾附上与公开案例的对照。例如在「家庭关系」一项,先用证据证明本案的家庭关系,再写明:在认定存在同样家庭关系的案件中存在获得许可的实例,本案与该案件在本质情事上共通。引用时务必写明公开的年度、类型与出处。对消极要素也不回避,并说明本案中为何其他积极要素能够超越它。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意味着什么
分析公开案例时,每一次都让人深切体会到:「以何种方式被发现」这一点,会直接决定此后可选择的余地。
入管法第24条の3规定了出国命令的要件。其第1号イ指的是,在依第27条规定开始违反调查之前,本人怀着尽快出国的意思、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的人;第1号ロ指的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第47条第3项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有尽快出国意思的人。此外还要求过去没有被强制退去或依出国命令出国的经历,并且被认为确实会尽快出国等。
这一差别会体现在上陆拒否期间上。依出国命令出国的人,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ホ为自出国之日起1年。相对地,属于第24条の3第1号ロ的人,依出国命令出国后如欲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再次入境,则依同项第9号ヘ为5年。若因被查获而不具备出国命令的要件,就只能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没有退去强制经历的人依同项第9号ハ为5年,已有退去强制经历或依出国命令出国经历的人依同项第9号ニ为10年。而且,主动出头这一事实,在指针中被明确列为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的积极要素。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律师松村大介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到日本,与日本籍女性之间有了孩子,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我们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在公文书匮乏的情况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过去的许可案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本文所述方法正是在该案中实际使用的。
解救因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女性。当事人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的既往实务,我们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审判终结,全部环节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劳)。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宜,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首次咨询免费,费用视案件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分析公开案例,是一项踏实的工作:了解判断者在看什么,测出自己案件的位置,再用证据把欠缺的积极要素一点点补上。这项工作能否在尚有选择余地的阶段着手,对结论影响极大。因为依入管法第50条第3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了。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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