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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怎么准备材料|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八项考虑事由的举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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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怎么准备材料|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八项考虑事由的举证清单

在留特别许可怎么准备材料|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八项考虑事由的举证清单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经过期,人还留在日本,日子一天天过去,却不知道该怎么办。不想和家人分开,也不想放弃在这里建立起来的生活。可是究竟应该主张什么、由谁来听自己的说明,心里完全没有底。这样的咨询,我们接到过很多。

在留特别许可并不是仅凭办案人员的印象决定的。经令和5年入管法修改,应当考虑的事由已经写入入管法第50条第5项。也就是说,要主张什么、要用什么来证明,法律已经把"答题格子"画出来了。本文把这些格子逐项拆开,具体说明每一项应当收集什么材料、如何组织。

在留特别许可会考虑哪些事由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列举的考虑事由是: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在留的期间、该期间内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在此之外,还要考虑国内外的各种情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事情。

在留特别许可的依据是入管法第50条第1项: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法务大臣也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同项第5号"其他法务大臣认为有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事由时",是逾期滞在案件中最常适用的接口。第5项的各个项目,就是判断是否符合第5号的尺子。

关键在于,这些项目不是抽象的人品评价,而是可以用材料加以确认的事实集合。以下逐项说明。

"希望在留的理由"要提交什么

不是罗列心情,而是要用生活事实说明为什么非日本不可。

首先是本人的陈述书。按时间顺序写清楚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和谁、过着怎样的生活,并且把自己亲身经历的事与听说的事区分开。在此基础上附上居住实态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房租支付记录、水电燃气的收据)、生计实态的材料(工资明细、雇主出具的在职证明或接收意向书)、与日本社会联系的材料(日语学习经历与结业证明、参加社区活动的情况、支援者的陈述书)。

同时要具体写明一旦回国会失去什么。不能只写"会很为难",而要落到具体的人和具体的场面,说明谁的生活会以怎样的方式被破坏。

"家族关系"需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形式上的证件和反映生活实态的材料,两者都需要,缺一不可。

形式上的证件包括:配偶或子女为日本人时的户籍誊本、婚姻届受理证明书、认知届受理证明书、记载全体家庭成员的住民票等。很多情况下还需要国籍国一方的文件(出生证明、婚姻要件具备证明等)。

反映生活实态的材料包括:能够看出共同居住的材料,能够看出共同负担家计的材料(工资入账与房租、生活费支出的对应关系,汇款记录),能够反映从相识到现在经过的照片和通信记录;有子女的,还有母子健康手帐、在园在学的证明、陪同就诊和参加学校活动的记录。请配偶、子女、亲属用自己的话写下日常生活情况的陈述书,同样重要。

国籍国的机关不发放所需文件,或者根本不存在这种制度的情形并不少见。这时要制作说明"为什么开不出这份文件"本身的材料,并用替代性的证明加以补足。本所办理过这样的案件: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几乎完全缺失的状况下,推进婚姻与认知手续,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素行"用什么材料来评价

素行会从守法情况和作为社会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两方面来看。

应当收集的有:刑事处分的相关材料(不起诉处分告知书、略式命令、判决誊本),交通违法记录的有无,住民税的课税证明书与纳税证明书,国民健康保险费和年金的缴纳情况。如果有欠缴,不要放置不管,可以办理分期缴纳并保留记录。

如果涉及有被害人的案件,和解书、赔偿受领证明、赎罪捐款的收据都是材料。此外还要用书面呈现防止再次发生的环境,也就是身元引受人的陈述书、住所与工作的落实、具体的监督方式。思路是:不仅仅表达反省,还要让人看到已经准备好防止再犯的机制。

"进入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该期间的法律地位"要说明什么

这三项,实际上是把时间线连成一条线的工作。把护照上的上陆许可印章、在留卡、历次取得的在留资格与在留期间的许可记录排列出来,明确到哪一天为止是合法在留,从哪一天开始超过了在留期间。

关于入境经过,会审视是否使用了虚假手段、中介是否有不当介入。留学中离开学校、从技能实习的接收单位脱离的案件,要收集能够支撑理由的材料(除籍或退学通知、工资未付或职场待遇的记录、与咨询机构的往来)。离开是否有正当理由,评价可能因此不同。

关于在留期间,需要准确理解其两面性。非法滞在长期化,在指南上作为消极要素评价。另一方面,在此期间形成的生活基础和家族关系,作为第50条第5项的考虑事由,也可能起到有利作用。因此不是强调时间之长,而是呈现这段时间的内容。

在法律地位一栏,要说明合法在留期间的资格种类、有无资格外活动许可、收容或监理措施的经过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条件。

为什么"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是最关键的一项

因为这一项对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影响最大。

超过在留期间继续留在日本,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另一方面,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规定:被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以及部分缓刑而未缓期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或者符合第24条第3号の2、第3号の3、第4号ハ、第4号オ至ヨ者,只有在认定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考虑的特别事由时,才可以许可。

仅涉及非法残留(第24条第4号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加重要件的适用对象。这是有利的情况。反过来说,如果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拘禁刑,或者又加上毒品相关法令违反的有罪判决(第24条第4号チ。即使是罚金或缓刑也符合),就会适用加重要件,前景将明显变得严峻。

因此这一项要收集的,是确定究竟符合哪一号退去强制事由的材料,以及反映刑事处分内容的材料。而争取减轻刑事处分本身,也就是让这一项变得有利的工作。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必须从最初就一体设计。

"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如何组织

这项工作,是把回国后将产生的不利益,从抽象的担忧变成可以用材料确认的形态。

正在接受治疗的人,要收集诊断书、说明治疗经过与今后预期的文书,以及该治疗能否在国籍国继续的资料。关于子女,则是在学状况、日常使用的语言、学习达到的程度、生活基础在日本的材料。在日本出生长大的孩子能否用国籍国的语言接受教育,需要具体说明。

家庭将被拆散的情形,要按现在的实际分工写明:谁在抚养和监护谁,一旦失去会发生什么。关于国籍国的一般状况,应当依据公共机关公开的资料记载,不能凭推测写下无法确认的情况。

"国内外情势""对非法滞在者的影响",个人不是无从左右吗

这一项本身个人确实无法左右,但自己的案件如何被定位,会因呈现方式而不同。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除八项考虑事由外,还要考虑国内外的各种情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事情。其含义是,不只看个别情况,也看对同类案件整体的波及。正因如此,才需要用事实说明自己的案件与其他案件有何不同。把过去公开的许可事例与不许可事例同自己的情况对照,梳理共同点与差异,是有意义的作业。

此外,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南,在"其他事情"一栏明确写明:当事人为申告非法滞在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的,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主动出头这一事实,是可以直接够到这一项的材料。

材料要在什么时候之前收集完

手续处于哪个阶段,能做的事情就不同。错过时机,甚至连申请都无法提出。

入管法第50条第2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按法务省令规定的程序向法务大臣提出。也就是说,申请权是在受到依收容令书的收容或者监理措施决定之后才产生的。在此之前,属于请求发动职权的活动。

同条第4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须在服从第47条第3项的认定、第48条第8项的判定,或者法务大臣裁决异议申出无理由之后,方可作出。而依同条第3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能再提出申请。令书下达之后,就进入撤销诉讼与执行停止申请这一司法救济的领域。

因此,材料的收集必须从违反调查(第27条以下)开始的阶段就并行推进。从国籍国调取的文件,寄到需要时间。等手续开始运转之后才着手,往往来不及。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从准备材料的角度看,是否主动出头,也是一个很大的分岔口。

要成为入管法第24条の3出国命令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5项要件。其第1号イ规定的是:在依第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抱着尽快离开日本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的人。同号ロ则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第47条第3项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有尽快离开日本意思的人。

这个差别体现在上陆拒否期间上。依出国命令出国的人,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ホ,为自出国之日起1年。相对地,符合第24条の3第1号ロ的人依出国命令出国后,如果之后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来日,则依同项第9号ヘ,为自出国之日起5年。若因被查获而不符合出国命令的要件,就成为退去强制:没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的,依同项第9号ハ为5年;已有此类经历的,依同项第9号ニ为10年。

再加上,如前所述,主动出头在指南上作为积极要素考虑。被查获之后才开始收集材料,与在己方准备就绪的状态下前往出头,能够提交的材料质量和手续的走向都会不同。是争取继续在日本在留,还是先行出国、选择日后再来日本的路,需要在看过材料之后,尽早决定方针。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本所办理过这样的案例: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的角度与当局交涉,实现了婚姻与认知,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了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几乎完全缺失的困难状况下,仍收集到有利材料,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事例,一次手续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一件是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往实务,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关于办案体制,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结审,全部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事务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的考虑事由,反过来看,正是国家明示了应当由我方呈现什么。各项所需的材料并不相同,从国籍国调取的文件还需要时间。着手越早,能够呈现的事实就越多。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去的解决案例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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