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遺失或已過期,還能到入管出頭申告嗎|逾期居留者的處理順序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經過去,護照又不在手邊。也許是遺失了,也許是遭竊,也許是交給僱主之後一直拿不回來,也許是護照早已過期而無法辦理換發。處在這種狀況下的人,常常會想「連護照都沒有,要怎麼去入管」,於是一天拖過一天,逾期居留的時間愈拖愈長。然而,護照不在手邊,並不是放棄出頭申告的理由。本文依照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稱入管法)的條文,說明護照遺失或失效時應當先做什麼、後做什麼。
護照遺失了,還能自己到入管出頭申告嗎
可以。主動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告自己逾期居留的狀態,本身並不以出示護照為條件。入管法第24條之3關於出國命令對象者的要件當中,也沒有「持有護照」這一項。沒有護照這件事,可能會在後續階段以「回國準備做到什麼程度」的形式產生影響,但並不妨礙出頭本身。相反地,如果一味等待護照補發,期間被查獲,結論會有很大的不同,這一點後文說明。
護照只是過期,這樣也算犯罪嗎
護照失效與逾期居留是兩件不同的事。未取得在留期間的更新或變更,超過在留期間仍留在日本,構成入管法第70條第1項第5款之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亦得併科。同時,依入管法第24條第4款ロ,該狀態屬於退去強制事由。換言之,逾期居留不只是行政上的問題,也是受刑事處罰的犯罪。護照是否過期,並不會改變上述條文與法定刑。會因此改變的,是回國安排在實務上要如何設計。
是不是應該先在大使館補辦護照,再去出頭
建議不要「先等護照、再去入管」,而是讓護照手續與出頭準備同時進行。各國駐日大使館、領事館補發護照或核發回國用旅行文件的做法與所需時間差異很大,等待期間可能過去好幾個月。若在這段期間入管依第27條開始違反調查,當事人就不再屬於入管法第24條之3第1款イ(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前,本於儘速出國的意思主動前往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者),而屬於同款ロ(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收到第47條第3項通知之前,向入國審查官或入國警備官表明儘速出國意思者)。這項區別直接關係到上陸拒否期間,詳見後文。因此正確的做法,是一面蒐集補辦護照所需的文件,一面準備出頭。
沒有護照,是不是就無法適用出國命令制度
出國命令對象者的要件規定於入管法第24條之3,其中並沒有「持有護照」這一要件。必須同時滿足的要件有下列五項。
- 屬於入管法第24條第2款之4、第4款ロ、第6款至第7款之一;並且屬於第1款イ(違反調查開始前主動出頭)或第1款ロ(違反調查開始後、收到第47條第3項通知前表明出國意思)
- 不屬於第24條第3款至第3款之5、第4款ハ至ヨ、第8款或第9款的任何一種情形
- 入境日本之後,未因侵入住宅,偽造貨幣、文書、有價證券、支付用卡電磁紀錄,賭博,殺人,傷害,逮捕監禁,略取誘拐,竊盜強盜,詐欺恐嚇,贓物等各罪,暴力行為等處罰法第1條、第1條之2、第1條之3之罪,盜犯等防止法之罪,特殊開鎖工具持有禁止法第15條、第16條之罪,汽車駕駛致死傷處罰法第2條、第6條第1項之罪,或被盜特定金屬製物品處分防止法第22條之罪而被處以拘禁刑
- 過去未曾被強制退去出境,亦未曾依第55條之85第1項的出國命令出國
- 可以確實預期其將儘速離開日本
沒有護照真正可能造成影響的,是第五項「可以確實預期其將儘速離開日本」。受到出國命令時,主任審查官依入管法第55條之85第1項,會在不超過15日的範圍內訂定出國期限。因此實務上的關鍵,在於能否結合文件具體說明旅行文件預計何時可以辦妥、在大使館的手續進行到哪一步。什麼都不做而只說一句「我沒有護照」,與帶著受理證明等文件說明預期,給對方的觀感並不相同。
本國的公文書幾乎申請不到時,身分與家庭關係要如何證明
有些國家的身分登記制度並不健全,有些國家因內戰或災害導致行政機關無法運作,也有些國家的駐日機構事實上難以推進手續。即使如此,證明之路並未因此封閉。入管法第50條第5項規定,在判斷在留特別許可時,應考量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入境日本的經過、在日本在留的期間及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照顧的必要性等事情。此處被追問的並不是有沒有公文書本身,而是這些事情是否真實存在。因此可以依靠在日本一側形成的資料層層堆疊:結婚、出生相關的申報紀錄,住所、收入與納稅的資料,就醫與就學紀錄,鄰里與職場相關人士的陳述書等等。要點在於整理清楚哪一份資料對應哪一項考量事情,再一併提出。
沒有護照,還可以申請在留特別許可嗎
可以。入管法第50條第1項規定,即使屬於退去強制對象者,只要符合該項各款之一,法務大臣得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特別許可其在留,逾期居留案件多數依該項第5款(法務大臣認為存在應特別許可在留的其他事情)審查。手續的先後順序需要留意。依第50條第2項,在留特別許可之申請,由依收容令書被收容的外國人或受監理措置決定的外國人提出;依第50條第3項,退去強制令書發付之後即不得再申請。此外,第50條第1項但書對於被處以無期或超過1年拘禁刑者等設有加重要件,但僅涉及逾期居留即第24條第4款ロ的案件,不屬於該但書的適用對象,這是有利的一點。另外,作成不予在留特別許可之處分時,依第50條第10項,應儘速以附具理由的書面通知。
在被查獲之前主動行動,意義何在
沒有護照這件事,不會隨著時間自行解決,而時間的經過會把上陸拒否期間推向不利的方向。依入管法第5條第1項第9款ホ,因出國命令而出國者,上陸拒否期間為出國之日起1年。相對地,於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才表明出國意思者,即符合第24條之3第1款ロ者,因出國命令出國之後又打算以短期滯在的活動入境時,依同項第9款ヘ為出國之日起5年。更進一步,若因被查獲而不符合出國命令的要件,程序即轉為退去強制:沒有退去強制紀錄、出國命令紀錄的人,依同項第9款ハ為退去之日起5年;已有此類前例的人,依同項第9款ニ為10年。若因符合第24條第4款オ至ヨ而被退去強制,依第5條第1項第10款則無期間限制。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針(令和6年3月修訂,同年6月10日施行)亦明確記載,為申告非法滯留而主動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作為積極要素予以考量;另一方面,非法滯留的長期化則被評價為消極要素。等待護照補發,不能成為不行動的理由。一面行動一面整理,才能決定下一次可以來日本的日子。
本所簡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位於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以中國籍當事人為中心的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為主要專注領域。承辦律師松村大介屬於第一東京律師會(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自初次接見到公判終結,全部程序由松村律師本人直接負責,不由事務員或年輕律師代辦。所內常駐熟悉外國人案件的中文專屬翻譯,當事人可以使用與偵查機關指定翻譯不同的、站在當事人一方立場的翻譯。刑事程序結束之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宜,由合作行政書士一站式處理。
與護照及本國公文書匱乏有關的案例如下。一位以觀光目的來日的當事人與日本女性之間生育了子女,但已失去在留資格,因非法滯留遭到逮捕、起訴。當時結婚與認領手續尚未完成,當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律師自憲法層面與當局交涉,促成了結婚與認領,並針對入管法違反的刑事審判進行被告人詢問與證人詢問。在國籍國核發的公文書幾乎不存在的困難狀況下,仍蒐集到有利證據,並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最終以一次手續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另有一件案例,一位女性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勞助長罪,面臨強制退去的危機。針對「退去強制事由不需要故意、過失」的既有實務,本所提起訴訟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一直爭到上訴審。其後,入管認可了在留特別許可。首次諮詢免費,費用依案件具體情況另行報價。
結語
在為「沒有護照」而停步不前的時間裡,非法滯留的期間仍在延長,被查獲的可能性也始終存在。首先要做的,是讓駐日使領館的手續與出頭準備同時推進。光是把「先做什麼、後做什麼」定下來,之後的前景就會不同。另外,本文屬於一般性說明,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去的解決案例係基於各自的個別情況,並不保證會有相同的結果。
執筆者
松村 大介/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會所屬(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以中國籍當事人為中心的外國人刑事辯護、入管手續為主要專注領域。
具有於興奮劑取締法違反(意圖營利而持有)案件取得無罪判決、於特殊詐欺案件取得不起訴處分、取得被視為難度很高的在留特別許可等辦案實績。
聯絡方式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其他語言版本
日本語 / 简体中文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 한국어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