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丢失或已过期,还能去入管出头申告吗|逾期滞留者的应对步骤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经过去,护照又不在手边。可能是丢失了,可能是被偷了,可能是交给雇主之后一直要不回来,也可能是护照早已过期而无法办理延期。处在这种状况下的人,往往会想「连护照都没有,怎么去入管」,于是一天拖一天,逾期滞留的时间越拖越长。但是,护照不在手边,并不是放弃出头申告的理由。本文按照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的条文,说明护照丢失或失效时应当先做什么、后做什么。
护照丢失了,还能自己去入管出头申告吗
可以。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告自己的逾期滞留状态,本身并不以出示护照为条件。入管法第24条之3关于出国命令对象者的要件之中,也没有「持有护照」这一项。没有护照这一情况,可能会在后续阶段以「回国准备做到什么程度」的形式产生影响,但它并不妨碍出头本身。相反,如果一直等待护照补发,期间被查获,结论会发生很大变化,这一点后文说明。
护照只是过期了,这也算犯罪吗
护照失效与逾期滞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构成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之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同时,依据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ロ,该状态属于退去强制事由。也就是说,逾期滞留不仅是行政上的问题,也是受刑事处罚的犯罪。护照是否过期,并不改变上述条文和法定刑。会因此改变的,是回国安排在实务上应当如何设计。
是不是应当先在大使馆补办护照,然后再去出头
建议不要「先等护照、再去入管」,而是让护照手续与出头准备同时进行。各国驻日大使馆、领事馆补发护照或者签发回国用旅行文件的做法与所需时间差别很大,等待期间可能过去好几个月。如果在这段期间入管依据第27条开始违反调查,那么当事人就不再属于入管法第24条之3第1项イ(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本着尽快出国的意思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而属于同项ロ(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第47条第3款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者入国警备官表明尽快出国意思者)。这一区别直接关系到上陆拒否期间,后文详述。因此,正确的做法是一边收集补办护照所需的材料,一边准备出头。
没有护照,是不是就用不了出国命令制度
出国命令对象者的要件规定在入管法第24条之3,其中并没有「持有护照」这一要件。需要同时满足的要件有以下五项。
- 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2项之4、第4项ロ、第6项至第7项之一;并且属于第1项イ(违反调查开始前主动出头)或者第1项ロ(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第47条第3款通知前表明出国意思)
- 不属于第24条第3项至第3项之5、第4项ハ至ヨ、第8项或者第9项的任何一种情形
- 入境日本之后,未因侵入住宅,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各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第1条之2、第1条之3之罪,盗犯等防止法之罪,特殊开锁工具持有禁止法第15条、第16条之罪,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之罪,或者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而被处以拘禁刑
- 过去没有被强制退去出境,也没有依据第55条之85第1款的出国命令出国过
- 可以确实预期其将尽快离开日本
没有护照可能真正产生影响的,是第五项「可以确实预期其将尽快离开日本」。受到出国命令时,主任审查官依据入管法第55条之85第1款,会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因此,实务上关键在于能否结合材料具体说明旅行文件预计何时可以办妥、在大使馆的手续进行到了哪一步。什么都不做而只说一句「我没有护照」,与携带受理证明等材料说明预期,给对方的印象并不相同。
本国的公文书几乎开不出来时,身份关系和家庭关系怎么证明
有些国家的身份登记制度并不健全,有些国家因内战或灾害导致行政机关无法运作,也有些国家的驻日机构事实上难以推进手续。即便如此,证明之路并未被堵死。入管法第50条第5款规定,在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应当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照顾的必要性等事情。这里被追问的并不是有没有公文书本身,而是这些事情是否真实存在。因此可以依靠在日本一侧形成的材料来层层堆叠:结婚、出生相关的申报记录,住所、收入与纳税的材料,就医和就学记录,邻里与工作单位相关人员的陈述书等等。要点在于整理清楚哪一份材料对应哪一项考虑事情,再一并提交。
没有护照,还可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可以。入管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只要符合该款各项之一,法务大臣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逾期滞留案件多数按照该款第5项(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其他事情)来审查。需要注意手续的先后顺序。依据第50条第2款,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置决定的外国人提出;依据第50条第3款,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能再申请。此外,第50条第1款但书对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但仅涉及逾期滞留即第24条第4项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的适用对象,这是有利的一点。另外,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依据第50条第10款,应当尽快以附具理由的书面告知。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意味着什么
没有护照这件事,不会随着时间自行解决,而时间的流逝会把上陆拒否期间推向不利的方向。依据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ホ,因出国命令而出国者,上陆拒否期间为出国之日起1年。相对地,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者,即符合第24条之3第1项ロ者,因出国命令出国之后又打算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入境时,依据同款第9项ヘ为出国之日起5年。进一步说,如果因被查获而不满足出国命令的要件,程序即转为退去强制:没有退去强制历、出国命令历的人,依据同款第9项ハ为退去之日起5年;已有此类前历的人,依据同款第9项ニ为10年。若因符合第24条第4项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依据第5条第1款第10项则没有期间限制。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也明确写明,为申告非法滞留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留的长期化则被评价为消极要素。等待护照补发,不能成为不行动的理由。一边行动一边整理,才能决定下一次可以来日本的日期。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律师松村大介属于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从初次接见到公判结束,全过程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当事人可以使用与侦查机关指定翻译不同的、站在当事人一方立场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宜,由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处理。
与护照及本国公文书匮乏有关的案例如下。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之间生育了子女,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层面与当局交涉,促成了结婚与认领,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进行了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签发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最终以一次手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一起案例,一位女性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在为「没有护照」而停步不前的时间里,非法滞留的期间仍在延长,被查获的可能性也始终存在。首先要做的,是让驻日使领馆的手续与出头准备同时推进。仅仅是把「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定下来,之后的前景就会不同。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基于各自的个别情况,并不保证会有相同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视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其他语言版本
日本語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 한국어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