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一起去入管出头申告要注意什么|每个人的结果可能不同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经过期,一家人还留在日本。夫妻中有人在打工,孩子在日本的学校读书。虽然也考虑过回国,但最不愿意看到的就是一家人被拆散。抱着这样的心情,很多家庭一拖就是好几年,始终没有勇气去入管。
全家一起去出头申告(自行到入管申报)是可以的。但是,入管的手续不是以"家庭"为单位,而是对"每一个人"分别进行。即使住在同一个屋檐下、同一天一起去入管,家人之间的结论也可能不同。本文按照条文,梳理以家庭为单位考虑出头申告时应当注意的准备事项。
全家可以一起去出头申告吗
可以。同一天带着全家人一起前往同一个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在实务中很常见。但手续本身不是按家庭办理,而是一个人一个人分别推进。
超过在留期间继续留在日本,构成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的非法残留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同时,根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第二目),非法残留也是退去强制事由。这项犯罪和这项退去强制事由,对家庭成员每个人分别成立。因此,违反调查(入管法第27条以下)和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第45条以下),也是对每一位家人分别进行的。
同一个家庭,处分会因人而异吗
会。差别最容易出现的地方,是能否适用不以收容为前提的出国命令制度(入管法第24条之3)。适用对象为符合第24条第2号之4、第4号ロ、第6号至第7号之一的外国人,并且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五项要件。
- 符合第24条之3第1号イ(第一目:在依第27条开始违反调查之前,抱着尽快离开日本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或者同号ロ(第二目: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第47条第3项的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者入国警备官表明尽快出国的意思)之一
- 不属于第24条第3号至第3号之5、第4号ハ至ヨ、第8号或者第9号中的任何一项(第24条之3第2号)
- 入境日本之后,未因侵入住宅罪,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的各罪,赌博罪,杀人罪,伤害罪,逮捕监禁罪,略取诱拐罪,盗窃抢劫罪,诈骗恐吓罪,赃物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第1条之2、第1条之3之罪,盗犯等防止法之罪,特殊开锁用具持有禁止法第15条、第16条之罪,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之罪,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而被处以拘禁刑(第24条之3第3号)
- 过去没有被强制退去出境,也没有依第55条之85第1项的出国命令出境过(第24条之3第4号)
- 可以确实预见其将尽快离开日本(第24条之3第5号)
这五项要件,是对每一位家人分别审查的。丈夫符合而妻子不符合,父母符合而已成年的子女不符合,这在现实中都会发生。不符合要件的人无法使用出国命令,将进入通常的退去强制手续。获得出国命令时,主任审查官会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第55条之85第1项),并可以附加居住地、活动范围等限制条件(同条第3项)。
家里有人有过被强制退去的经历会怎样
那位家人将无法使用出国命令。因为第24条之3第4号把过去被强制退去的人、以及依第55条之85第1项的出国命令出境过的人,排除在适用对象之外。
影响还会延伸到下次能够来日本的时间。上陆拒否期间(入境禁止期间)由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规定。被强制退去的人,如果此前没有强制退去经历和出国命令经历,为自退去之日起5年(同号ハ);如果已有强制退去经历或出国命令经历,则为自退去之日起10年(同号ニ)。相比之下,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为自出境之日起1年(同号ホ)。同一个家庭中,只要过去的经历不同,就会出现1年与10年这样巨大的差距。此外,因符合第24条第4号オ至ヨ而被强制退去的,依第5条第1项第10号,属于没有期限规定的入境禁止。有毒品相关法令违反的处罚经历时,第5条第1项第5号同样没有年限规定。
家人出头的时间点不同,入境禁止期间会有什么变化
会有变化。关键在于第24条之3第1号イ与ロ的区别。
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的人属于イ,依出国命令出境时,上陆拒否期间为自出境之日起1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ホ)。相对地,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人属于ロ,之后如果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来日本,则为自出境之日起5年(同号ヘ)。
如果先有一位家人被查获,入管在调查过程中掌握了同住家属的在留状况,那么之后再去出头的家人,就可能被认定为ロ而不是イ。家中任何一人被入管或者警察接触的那一刻,对其余家人来说也是一个分岔点。
全家可以一起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提出请求本身是可以的,但要注意能够申请的时间点,以及判断的单位。
在留特别许可依据入管法第50条第1项: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法务大臣也可以依该外国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非法残留案件多数依同项第5号(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其他情形)审查。依同条第2项,申请由被收容令书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按照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提出;在此之前,只能是促请当局发动职权的活动。依同条第3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就不能再提出申请。
应当考虑的情形由同条第5项法定: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照顾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内外各种形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的影响等情形。既然家族关系是明文规定的考虑事情,认真呈现家庭的真实状况就是有意义的。不过,许可与否的判断仍然是逐人作出的。
此外,同条第1项但书规定了加重要件:对于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以及部分缓刑中未被缓期执行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等,只有在认定不许可其在留将有失人道上照顾的特别情形时,才可以许可。仅有非法残留(第24条第4号ロ)的案件,不属于该加重要件的对象。这对家庭而言是有利的情形。反过来说,如果家中有人因其他刑事案件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仅该人的前景就会明显变得严峻。
《在留特别许可相关准则》(2024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将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应当被强制退去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采取的措施,同时明确把"为申报非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列为积极要素。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会被评价为消极要素。
家人之间结论不同时可以做什么
首先要确认理由。入管法第50条第10项规定,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必须迅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本人。
也要把握手续的流程。违反调查(第27条以下)之后,经由收容令书(第39条)收容或者监理措施决定(第44条之2第7项),由入国审查官进行违反审查(第45条以下);对认定(第47条第3项)不服的,可以请求口头审理(第48条);对特别审理官的判定(第48条第8项)不服的,可以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第49条)。服从认定、判定,或者异议被裁决为无理由的阶段,就是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时点(第50条第4项)。一旦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依第50条第3项便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此后进入撤销诉讼、执行停止申请等司法救济的领域。
即使部分家人最终选择回国,事情也没有结束。依据哪一条条文出境,决定了下一次能来日本是在1年后、5年后还是10年后。留下来的家人的在留,与回国家人的再次来日,必须放在同一张设计图上考虑。
全家出头之前应当整理好哪些事项
下列各点,需要按家庭成员逐一确认齐全。
- 每个人的入境日、在留资格、在留期限、超期时间(即使同住也各不相同)
- 护照和在留卡是否还在,护照的有效期限
- 过去的强制退去经历、出国命令经历以及出入境记录(直接关系到第24条之3第4号)
- 各自有无前科、有无被处罚的经历及其罪名、刑罚(直接关系到第24条之3第3号和第50条第1项但书)
- 婚姻、出生、认知等证明家族关系的文件(包括本国出具的文件)
- 住所、生计、子女就学状况等证明生活基础的资料
事实关系需要在家庭内部共享,但这绝不是串供。虚假申报和提交伪造文件本身就构成新的违反,会决定性地恶化对素行的评价(第50条第5项)。家人的说明一旦互相矛盾,事实本身就会受到怀疑。不清楚的就说不清楚,能确认的用资料佐证。正是这种看似不起眼的工作,左右着全家人的结论。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对家庭来说,被查获的影响不会只停留在一个人身上。只要有一个人被查获、违反调查开始,入管就会在调查中掌握同住家属的在留状况。这样一来,其他家人就可能不再被认定为第24条之3第1号イ(违反调查开始前的主动出头),而被认定为同号ロ。イ与ロ的差别,会在依出国命令出境后想以短期滞在来日本时,表现为1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ホ)与5年(同号ヘ)的差距。
更进一步,如果因为被查获而不再满足第24条之3第2号、第3号、第4号的要件,出国命令这一选项本身就会消失,只能进入退去强制手续。那时的入境禁止期间是5年(第5条第1项第9号ハ)或者10年(同号ニ)。而"自行出头"这一事实,正是准则明确列为积极要素的情形。犹豫要不要行动的这段时间本身,就在不断缩小全家人可以选择的手续范围。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从会见的第一步到庭审结束,全部流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家庭案件中,每个人的出头端绪、出入境经历、有无前科各不相同,因此在最初就判断清楚"谁走哪一条手续"尤其重要。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工作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介绍两则案例。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委托人与日本女性生育了孩子,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由于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进行了针对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几乎无法出具公文书的困难情况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又分析了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最终一次手续就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另一则案例中,一位女性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之罪,面临被强制退去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全家人的情况可以一并咨询。
结语
全家出头申告,是一场需要同时准备好所有人材料的手续。某一位家人的经历或前科,会影响到其他家人能够选择的道路。正因如此,在行动之前把全家人的事实关系认真地摆在一起核对一遍,是有意义的。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况,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主要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拥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困难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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