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被下达出国命令后怎么办|15日出国期限与再次入境的时间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被下达出国命令后怎么办|15日出国期限与再次入境的时间

被下达出国命令后怎么办|15日出国期限与再次入境的时间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过仍留在日本的朋友常问:向入管局出头申告之后,被告知要走出国命令的程序,这到底是什么。也有人说,只给15天时间出国,可是退租房屋、结算工资都来不及。出国命令是一种不被收容、由本人自己订机票回国的程序。但并非人人都能适用,必须同时满足入管法第24条之3规定的五项要件。而且,拿到出国命令之后如何行动,会直接决定您下一次能够入境日本的时间。以下按条文顺序逐一说明。

出国命令是什么,与退去强制有何不同

出国命令,是对符合一定要件的外国人,在不予收容的状态下命其自行离开日本的程序(入管法第24条之3、第55条之85)。通常的退去强制程序,要经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第27条以下),作出收容令书收容(第39条)或者监理措施决定(第44条之2第7项),再由入国审查官进行违反审查(第45条以下)、作出认定(第47条第3项),不服的可以请求口头审理(第48条),经特别审理官判定(第48条第8项),仍不服则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第49条)。出国命令的程序不以收容为前提。不被限制人身自由、可以自己准备回国,是实务上最大的差别;另一项重大差别,则在于其后不被允许入境日本的期间(上陆拒否期间)。

什么样的人可以适用出国命令

适用对象,是符合入管法第24条第2号之4、第4号ロ、第6号至第7号之一的外国人,并且必须同时满足第24条之3规定的下列五项要件。逾期居留(不法残留)属于第24条第4号ロ,在类型上是包含在内的,关键在于其余各项要件。

  • 第1号 符合下列之一。=在第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本人抱有尽快离开日本的意思,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第47条第3项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者入国警备官表明有尽快出国意思者。
  • 第2号 不属于第24条第3号至第3号之5、第4号ハ至ヨ、第8号或者第9号的任何一种情形。
  • 第3号 进入日本之后,未因刑法第2编第12章(侵入住居)、第16章至第19章(伪造货币、伪造文书、伪造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第23章(赌博)、第26章(杀人)、第27章(伤害)、第31章(逮捕监禁)、第33章(略取诱拐)、第36章(盗窃抢劫)、第37章(诈骗恐吓)、第39章(赃物等)之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第1条之2、第1条之3之罪,盗犯等防止法之罪,特殊开锁用具持有禁止法第15条、第16条之罪,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之罪,或者盗难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而被判处拘禁刑
  • 第4号 过去未曾被强制退去出日本,也未曾依第55条之85第1项的出国命令出境。
  • 第5号 被认为确实能够尽快离开日本。

第4号尤其重要。曾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人,即使日后再次逾期居留,也不能第二次适用出国命令。请把它理解为事实上只有一次机会的制度。

出国期限是几天,一定会给满15天吗

入管法第55条之85第1项规定,主任审查官应当命令尽快离开日本,并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条文规定的是上限,因此并不一定会给满15天,视个案也可能被指定更短的期限。订机票、退租房屋、结算工资等准备,往往在出头之后才着手就来不及。既然第24条之3第5号把「被认为确实能够尽快离开日本」列为要件,能否具体说明回国安排,本身就关系到要件是否成立。

出国命令会附加什么条件

依入管法第55条之85第3项,主任审查官可以附加居住地、活动范围的限制以及其他认为必要的条件。典型的做法是要求居住在指定住所、不得超出指定范围移动;附加条件的,在出境之日前必须遵守。在出国期限届满之前,仍然处于没有在留资格的状态,因此不能继续工作。

没有在出国期限内离境会怎么样

受到出国命令后逾期仍留在日本的,属于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8号之2,依第70条第1项柱书,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这不只是行政上的问题,而是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而且第24条之3第4号要求既无被强制退去的经历、也无依出国命令出境的经历,因此一旦未能遵守期限、程序继续推进并最终被强制退去,下一次能够入境日本的时间就会如下文所述大幅延后。

依出国命令出境后,什么时候才能再来日本

这是出国命令制度的核心。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按类型规定了上陆拒否期间。下列的イ・ロ・ハ・ニ・ホ・ヘ是日语假名的排列顺序,相当于第一项至第六项。

  • 第5条第1项第9号ホ 依出国命令出境者 … 自出境之日起1年
  • 第5条第1项第9号ヘ 属于第24条之3第1号的人(违反调查开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者)依出国命令出境,其后拟从事短期滞在活动的 … 自出境之日起5年
  • 第5条第1项第9号ロ 受第52条第5项的决定并在期限内自行出境者(以短期滞在为目的者除外) … 自离开之日起1年。
  • 第5条第1项第9号ハ 被强制退去者,且此前没有强制退去经历、出国命令经历的 … 自离开之日起5年
  • 第5条第1项第9号ニ 被强制退去者,且已有强制退去经历或者出国命令经历的 … 自离开之日起10年
  • 第5条第1项第10号 因符合第24条第4号オ至ヨ而被强制退去者 … 没有期间的规定。

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主动出头、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人(第24条之3第1号イ),适用第9号ホ的1年;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人(同号ロ),其后若想以短期滞在入境,则适用第9号ヘ的5年。同样是出国命令,出头的时机不同,结果就不同。此外,有毒品相关法令违反处罚经历的(第5条第1项第5号),也属于没有期间规定的上陆拒否。还需注意,上陆拒否期间届满并不等于保证能够入境,签证审查与上陆审查是另行进行的。

应当选择出国命令,还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

这是必须在出头之前就决定的问题。出国命令以「离开日本」为前提,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则是请求「留在日本」,方向完全相反。

第50条第1项规定,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符合各号之一时,法务大臣可以依该外国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逾期居留的案件多数依同项第5号(法务大臣认为有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其他事由)判断。可以提出申请的,仅限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或者受监理措施决定者(第50条第2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得申请(第50条第3项)。作出判断的时点,是服从认定或判定,或者异议申出被裁决为无理由之后(第50条第4项)。应予考虑的事项列举于第50条第5项: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国的经过、在日本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的考虑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形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的影响等。作出不予许可的处分时,必须尽快以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第50条第10项)。

仅有不法残留(第24条第4号ロ)的案件,不适用第50条第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即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等情形下,限于认为不许可在留有失人道考虑的特别事由时方可许可),这是有利的一点。若能以材料佐证家庭关系、生活基础或者健康方面的情况,就值得考虑争取在留特别许可这条路;反之,若难以用客观材料说明留在日本的理由,那么以最短的上陆拒否期间出境、并为将来以正规在留资格再次来日作规划,有时反而能更早回到日本。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出国命令制度的设计,本身就让出头的时机左右结论。第24条之3第1号イ以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主动出头者为对象,此时的上陆拒否期间是第9号ホ的1年;而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同号ロ),其后若想以短期滞在来日,则是第9号ヘ的5年。再进一步,若因被查获而启动程序,从而不再满足第24条之3第2号、第3号、第4号的要件,就根本无法适用出国命令,只能走退去强制程序,上陆拒否期间为第9号ハ的5年;若过去已有强制退去经历或者出国命令经历,则是第9号ニ的10年。1年与5年、5年与10年之差,就是与家人分离的年月之差。

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也将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本应被强制退去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采取的措施」,同时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告非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应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会被评价为消极要素。时间越久,可以选择的路就越窄。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从首次咨询到程序结束全流程亲自负责,不交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立场上工作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介绍两个案例。其一,以旅游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的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进行了针对入管法违反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几乎无法出具公文书的困难状况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最终以一次程序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其二,是一位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的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以往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选择出国命令还是争取继续在留,这个判断在出头之后很难再修正。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个案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出国命令因为不被收容而负担较小,但只要缺少一项要件就无法适用,超过期限则构成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8号之2的犯罪。而且仅仅是出头时机的差别,就决定了下一次能来日本是1年之后还是5年之后。请趁还有可以行动的时间,把材料准备好,把路线定下来。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其他语言版本

日本語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 한국어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