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退去強制手續的三個階段|違反審查、口頭審理、異議申出全流程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過卻仍留在日本的人,無論是自行前往入管出頭申告,還是遭到查獲,最先感到不安的往往是同一個問題:接下來會發生什麼,自己的說法要在哪個環節才能被聽取。退去強制手續並不是一次審查就結束的程序。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設置了違反審查、口頭審理、異議申出這三個階段,各階段由誰判斷、可以主張什麼都不相同。本文依照入管法45條至49條的順序梳理流程,並說明在留特別許可究竟在哪個時點被判斷(50條4項)。
退去強制手續依什麼順序進行
先由入國警備官進行違反調查,再決定人身處置方式,然後進入三個階段的審查。具體如下。
- 入國警備官進行違反調查(入管法27條以下)
- 依收容令書收容(39條),或者作成監理措施決定(44條之2第7項)
- 第一階段:入國審查官進行違反審查(45條以下),其結論為認定(47條3項)
- 第二階段:對認定不服時請求口頭審理(48條),由特別審理官作成判定(48條8項)
- 第三階段:對判定不服時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申出(49條),由法務大臣作成裁決
- 其後,作成在留特別許可(50條),或者發付退去強制令書(51條)
若服從前一階段的結論,程序即不再進入下一階段;若表示不服,則可以獲得下一階段的判斷。
第一階段的違反審查究竟審查什麼
由入國審查官審查當事人是否屬於退去強制的對象。對於在留期限已過仍留在日本的情形,核心在於是否該當入管法24條4號ロ(未取得在留期間的更新或變更而超過在留期間殘留於日本者)。此外,專門從事資格外活動(24條4號イ)等其他事由,有時也會成為問題。
結論以47條3項的認定形式通知本人。這一階段主要審查的是是否該當退去強制事由,並非正面判斷本人希望繼續留在日本的各項情事。那些情事會在後續階段以及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中被正式處理。不過,這一階段所陳述的內容會記入筆錄,成為此後判斷的基礎。關於在留期限為何被超過、這段期間如何生活、家庭關係如何,都必須在不違背事實的範圍內準確陳述,不要遺漏。
對認定不服時應當怎麼做
收到認定通知時,可以請求口頭審理(入管法48條),這就是第二階段。若不請求而表示服從認定,程序即不再向前推進。請求口頭審理有期間限制,必須在收到通知後極短的期間內作出意思表示,可供猶豫的時間並不多。建議在收到認定通知的當天就聯絡律師,決定是否請求。
在口頭審理中可以主張什麼
口頭審理由特別審理官負責,重新審理認定是否正確,亦即該當退去強制事由的判斷有無錯誤。若對在留資格的有無、在留期間的起算存在誤解等事實爭議,就應在這個場合出示資料進行主張。結論以48條8項的判定形式作成。在實務上,也有不少案件在這一階段不再爭執退去強制事由本身,而將重點移向主張應當特別許可在留的各項情事。採取何種立場,取決於案件的事實關係以及對後述50條5項各項考慮事情的判斷。
對判定仍不服時會如何
對特別審理官的判定不服者,可以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申出(入管法49條)。這是第三階段,也是退去強制手續內部的最後階段。法務大臣的判斷以裁決的形式作成。即使被裁決異議申出無理由,也不代表一切就此結束,因為該裁決之後正是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時點。
在留特別許可在三個階段的哪一步被判斷
入管法50條4項規定,在留特別許可須在服從47條3項的認定、服從48條8項的判定,或者法務大臣裁決異議申出無理由之後,方得作成。換言之,三個階段中程序結論確定之後,才是在留特別許可的判斷時點。並非必須走完三個階段才能獲得許可。要爭到哪個階段,需要綜合考量退去強制事由的有無是否存在實質爭議、希望在留的證據資料整理到何種程度、人身處置狀況如何。
條文上應當掌握的要點如下。
- 何時可以申請:申請由依收容令書被收容的外國人,或者受監理措施決定的外國人提出(50條2項)。在此之前,僅為請求法務大臣發動職權的活動。
- 何時不能再申請:退去強制令書發付之後,不得再提出申請(50條3項)。
- 考慮事情: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進入日本的經過、在日本在留的期間及其間的法律地位、構成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慮的必要性,以及國內外各種情勢與對日本國內非法滯在者所生影響等其他情事(50條5項)。
- 加重要件:50條1項但書規定,處無期或超過1年拘禁刑者(受刑罰全部緩期執行宣告者,以及部分緩刑中未受緩期部分為1年以下者除外)等,僅限於認為不許可在留將有欠人道上考慮的特別情事時方得許可。僅因超過在留期限而殘留(24條4號ロ)的案件,不屬於該但書加重要件的對象,這是有利情節。
- 附記理由:作成不予在留特別許可的處分時,必須迅速以附記理由的書面告知本人(50條10項)。
刑事案件同時進行時應注意什麼
超過在留期限留在日本,不只是行政上的問題。這是該當入管法70條1項5號的犯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萬日圓以下罰金,或者併科。法定刑不因滯在期間長短而變化,變化的是檢察官選擇何種處分,以及量刑的幅度。在實務上,超過在留期限後的時間長度,作為持續違法狀態的期間,是直接影響處分輕重的核心要素。期間較短、自行出頭、生活基礎與家庭關係清晰的案件,傾向於較輕的處分;期間長達數年、伴隨非法就勞、又疊加偽造文書等其他違法的案件,則傾向於較重的處分。當然,個案之間存在幅度差異。
而且,刑事處分的輕重與能否繼續在日本在留,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即使獲得緩期執行或者不起訴處分,依24條4號ロ的退去強制手續仍會繼續推進。反過來,一旦實刑超過1年,就會適用50條1項但書的加重要件,在留特別許可的前景將顯著變得嚴峻。正因如此,減輕刑事處分的工作與爭取在留特別許可的工作,必須從最初階段就一體設計。在三個階段的哪一步陳述什麼內容,也要觀察刑事程序的推進狀況來決定。
在遭到查獲之前主動行動的意義
以上三個階段,都是進入退去強制手續之後的事。然而,究竟以何種方式進入這個程序,會大幅改變是否需要走完這套手續,以及離開日本之後何時能夠再來。
入管法24條之3的出國命令制度,是在同時滿足五項要件時,以不以收容為前提的方式准許出國。其第1號列舉兩種情形:イ為在27條規定的違反調查開始之前,懷著迅速出國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者;ロ為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收到47條3項的通知之前,向入國審查官或者入國警備官表明有迅速出國意思者。
這個區別直接決定下次能夠來日本的時間。依出國命令出國者,上陸拒否期間為自出國之日起1年(5條1項9號ホ)。但該當24條之3第1號ロ的人,此後若打算從事短期滯在活動,則為自出國之日起5年(同號ヘ)。更進一步說,若因遭查獲而不符合出國命令的其他要件,即無法使用出國命令,只能進入退去強制。沒有退去強制歷、出國命令歷的人為自退去之日起5年(同號ハ),已有退去強制歷等的人為10年(同號ニ)。因該當24條4號オ至ヨ而遭退去強制者,則是沒有期間限制的上陸拒否(5條1項10號)。
此外,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針(令和6年3月修訂,同年6月10日施行)一方面將在留特別許可定位為對應被強制退去的外國人的例外性、恩惠性措施,另一方面明確記載為申告非法滯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將作為積極要素予以考慮;相對地,非法滯在的長期化則被評價為消極要素。在三個階段的任何場合,主動出頭這項事實都是站在您這一邊的材料;時間拖得越久,這項材料就越會流失。
本所簡介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以中國籍委託人為中心,將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作為主要專注領域。承辦的松村大介律師隸屬第一東京律師會(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
本所體制有三個特點。第一,自會見的最初階段至公判結審,全部流程由松村律師直接負責,不由事務員或年輕律師代行。在退去強制手續中,違反審查時的陳述會被帶入口頭審理,口頭審理的陳述又會被帶入異議申出,承辦人不更換對於守住這種層層積累十分重要。第二,本所常駐精通外國人案件的中文專屬翻譯。除偵查機關指定的翻譯之外,委託人可以使用站在本人立場行動的翻譯。第三,刑事程序結束之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項,由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對應。
以下介紹兩件相關案例。
- 一次手續即取得高難度在留特別許可的案例:委託人以觀光目的來日,與日本女性之間有了孩子,但喪失在留資格,因非法滯在遭逮捕、起訴。當時婚姻與認知手續尚未完成,一度遭不予受理。本所從憲法角度與當局交涉促成婚姻與認知,在國籍國公文書幾乎不存在的困難狀況下收集有利證據,並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於一次手續中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 救助因涉嫌助長非法就勞而面臨強制退去危機的女性的案例:一位女性遭冤枉涉犯助長非法就勞罪,面臨強制退去危機。針對退去強制事由不需要故意、過失的既有實務,本所提起訴訟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一路爭到上訴審。其後,入管認可了在留特別許可。
首次諮詢免費,費用依案件情況另行報價。
結語
退去強制手續分三個階段推進,各階段能夠陳述的內容不同,而在留特別許可是在其中某一階段的結論確定之後才被判斷的(入管法50條4項)。在哪個階段主張什麼、何時提出哪份資料,許多場合事後無法挽回。無論程序已經開始,或是正在考慮出頭申告,都請及早諮詢。
另外,本文為一般性解說,個別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過去的解決案例均基於個別情事,並不保證同樣的結果。
執筆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會所屬(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以中國籍委託人為中心,將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作為主要專注領域。
具有在覺醒劑取締法違反(營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無罪判決、在特殊詐騙案件中取得不起訴處分、取得被視為高難度的在留特別許可等辦案實績。
聯絡方式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
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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