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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退去强制手续的三个阶段|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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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退去强制手续的三个阶段|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全流程

日本退去强制手续的三个阶段|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全流程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过却仍留在日本的人,无论是自行前往入管出头申告,还是被查获,最先感到不安的往往是同一个问题:接下来会发生什么,自己的说法在哪个环节才能被听取。退去强制手续并不是一次审查就结束的程序。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设置了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这三个阶段,各阶段由谁判断、可以主张什么都不相同。本文按照入管法45条至49条的顺序梳理流程,并说明在留特别许可究竟在哪个时点被判断(50条4项)。

退去强制手续按什么顺序进行

先由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再决定人身处置方式,然后进入三个阶段的审查。具体如下。

  • 入国警备官进行违反调查(入管法27条以下)
  • 依收容令书收容(39条),或者作出监理措施决定(44条之2第7项)
  • 第一阶段:入国审查官进行违反审查(45条以下),其结论为认定(47条3项)
  • 第二阶段:对认定不服时请求口头审理(48条),由特别审理官作出判定(48条8项)
  • 第三阶段:对判定不服时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49条),由法务大臣作出裁决
  • 其后,作出在留特别许可(50条),或者发付退去强制令书(51条)

如果服从前一阶段的结论,程序就不再进入下一阶段;如果表示不服,则可以获得下一阶段的判断。

第一阶段的违反审查具体审查什么

由入国审查官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退去强制的对象。对于在留期限已过仍留在日本的情形,核心是是否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ロ(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间残留于日本者)。此外,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24条4号イ)等其他事由有时也会成为问题。

结论以47条3项的认定形式通知本人。这一阶段主要审查的是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并不是正面判断本人希望继续留在日本的各项情况。那些情况会在后续阶段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被正式处理。不过,这一阶段所陈述的内容会记入笔录,成为此后判断的基础。关于在留期限为何被超过、这段期间如何生活、家庭关系如何,都需要在不违背事实的范围内准确陈述,不要遗漏。

对认定不服时应当怎么做

收到认定通知时,可以请求口头审理(入管法48条),这就是第二阶段。如果不请求并表示服从认定,程序就不再向前推进。请求口头审理有期间限制,必须在收到通知后很短的期间内作出意思表示,可供犹豫的时间并不多。建议在收到认定通知的当天就联系律师,决定是否请求。

在口头审理中可以主张什么

口头审理由特别审理官负责,重新审理认定是否正确,即认定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有无错误。如果对在留资格的有无、在留期间的起算存在误解等事实争议,就应在这个场合出示材料进行主张。结论以48条8项的判定形式作出。在实务中,也有不少案件在这一阶段不再争执退去强制事由本身,而将重点转向主张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各项情况。采取哪种立场,取决于案件的事实关系以及对后述50条5项各项考虑事情的判断。

对判定仍不服时会怎样

对特别审理官的判定不服的,可以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入管法49条)。这是第三阶段,也是退去强制手续内部的最后阶段。法务大臣的判断以裁决的形式作出。即使被裁决异议申出无理由,也不意味着一切就此结束,因为该裁决之后正是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时点。

在留特别许可在三个阶段的哪一步被判断

入管法50条4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只有在服从47条3项的认定、服从48条8项的判定,或者法务大臣裁决异议申出无理由之后,才可以作出。也就是说,三个阶段中程序结论确定之后,才是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时点。并非必须走完三个阶段才能获得许可。争到哪个阶段,需要综合考虑退去强制事由的有无是否存在实质争议、希望在留的证据材料整理到什么程度、人身处置状况如何。

条文上应当把握的要点如下。

  • 何时可以申请: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提出(50条2项)。在此之前,只能是请求法务大臣发动职权的活动。
  • 何时不能再申请: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能再提出申请(50条3项)。
  • 考虑事情: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以及国内外各种情势和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况(50条5项)。
  • 加重要件:50条1项但书规定,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受到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以及部分缓刑中未被缓期部分为1年以下者除外)等,仅限于认为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事时方可许可。仅因超过在留期限而残留(24条4号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加重要件的对象,这是有利情节。
  • 附记理由: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必须迅速以附记理由的书面告知本人(50条10项)。

刑事案件同时进行时应注意什么

超过在留期限留在日本,不只是行政上的问题。这是符合入管法70条1项5号的犯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法定刑不因滞在期间长短而变化,变化的是检察官选择何种处分,以及量刑的幅度。在实务上,超过在留期限后的时间长度,作为持续违法状态的期间,是直接影响处分轻重的核心要素。期间较短、自行出头、生活基础和家庭关系清晰的案件,倾向于较轻的处分;期间长达数年、伴随非法就劳、又叠加伪造文书等其他违法的案件,则倾向于较重的处分。当然,具体案件之间存在幅度差异。

而且,刑事处分的轻重与能否继续在日本在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获得缓期执行或者不起诉处分,依24条4号ロ的退去强制手续仍会继续推进。反过来,一旦实刑超过1年,就会适用50条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会显著变得严峻。正因如此,减轻刑事处分的工作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必须从最初阶段就一体设计。在三个阶段的哪一步陈述什么内容,也要观察刑事程序的推进情况来决定。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以上三个阶段,都是进入退去强制手续之后的事。但是,究竟以何种方式进入这个程序,会大幅改变是否需要走完这套手续,以及离开日本之后何时能够再来。

入管法24条之3的出国命令制度,是在同时满足五项要件时,以不以收容为前提的方式准许出国。其第1号列举两种情形:イ为在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怀着迅速出国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ロ为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47条3项的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者入国警备官表明有迅速出国意思者。

这个区别直接决定下次能够来日本的时间。依出国命令出国的,上陆拒否期间为自出国之日起1年(5条1项9号ホ)。但符合24条之3第1号ロ的人,此后若打算从事短期滞在活动,则为自出国之日起5年(同号ヘ)。进一步说,如果因被查获而不符合出国命令的其他要件,就无法使用出国命令,只能进入退去强制。没有退去强制历、出国命令历的人为自退去之日起5年(同号ハ),已有退去强制历等的人为10年(同号ニ)。因符合24条4号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的,则是没有期间限制的上陆拒否(5条1项10号)。

此外,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在将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应被强制退去的外国人的例外性、恩惠性措施的同时,明确记载为申告非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将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则被评价为消极要素。在三个阶段的任何场合,主动出头这一事实都是站在您这一边的材料;时间拖得越久,这个材料就越会流失。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本所体制有三个特点。第一,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结审,全部流程由松村律师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行。在退去强制手续中,违反审查时的陈述会被带入口头审理,口头审理的陈述又会被带入异议申出,承办人不更换对于守住这种层层积累十分重要。第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本人立场行动的翻译。第三,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以下介绍两件相关案例。

  • 一次手续即取得高难度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委托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于一次手续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因涉嫌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的案例:一位女性被冤枉涉犯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退去强制手续分三个阶段推进,各阶段能够陈述的内容不同,而在留特别许可是在其中某一阶段的结论确定之后才被判断的(入管法50条4项)。在哪个阶段主张什么、何时提交哪份材料,很多场合事后无法挽回。无论程序已经开始,还是正在考虑出头申告,都请尽早咨询。

另外,本文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况,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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