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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到入管出頭當天會發生什麼|日本逾期居留:從違反調查到違反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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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到入管出頭當天會發生什麼|日本逾期居留:從違反調查到違反審查

自行到入管出頭當天會發生什麼|日本逾期居留:從違反調查到違反審查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經過了,人還留在日本。心裡明白自己去入管出頭比較好,可是不知道那一天到底會發生什麼,於是一天拖一天,幾個月就這樣過去了。這樣的諮詢我們經常接到。出頭申告當天的走向,並不取決於窗口人員的心情。入管法規定了手續的先後順序,哪個階段由誰作出什麼判斷,條文裡都寫得很清楚。本文依照條文,逐一說明從出頭申告當天到違反審查為止的整個流程。

出頭申告當天會當場被收容嗎

入管法中並沒有規定:只要出頭申告,就自動被收容。人身如何處理,須經入國警備官的違反調查(入管法27條)之後,由主任審查官判斷是簽發收容令書(入管法39條),還是作出監理措施決定(入管法44條之2第7項)。收容並非手續的當然起點,而是判斷的結果。不過,沒有人能夠事先斷言當天的人身處理結果。滯留時間的長短、為何決定出頭、有沒有人願意提供住處並擔任身元擔保、是否還疊加了其他違反行為,都會影響結論。正因如此,在出頭之前把資料備齊、把說明的脈絡理清,才具有實際意義。

到了窗口,最先進行的是什麼

最先進行的是入國警備官的違反調查。入管法27條規定,入國警備官對於被認為符合退去強制事由的外國人,得進行違反調查。所謂出頭申告,就是在這項違反調查開始之前,本人主動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的窗口。在窗口須提交在留卡、護照以及載明出頭理由的書面等,並就為何逾越在留期限、之後如何生活等問題接受詢問。逾期居留一方面依入管法24條4號ロ構成退去強制事由,另一方面也是入管法70條1項5號所定的犯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亦得併科。因此必須抱持這樣的前提認識:當天所陳述的內容,不僅影響行政手續,也可能影響刑事手續。

詢問時會被問到哪些內容

被問到的內容分為兩大部分:一是違反事實本身,二是應當准許繼續在留的情由。前者包括何時以何種在留資格入境、在留期限何時屆滿、為什麼沒有辦理更新或變更手續、逾期之後是否從事工作等。後者是在日本生活的實際狀況,與入管法50條5項所列舉的考慮事情相對應,即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關係、素行、來到日本的經過、在日本在留的期間及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慮的必要性。該項並規定,除上述各項外,尚須考慮國內外的各種情勢以及對日本國內非法滯留者所生的影響等情事。

陳述會被整理成筆錄,在之後的各個階段被反覆引用。若憑模糊的記憶作答,日後與事實對不上,整體說明的可信度就會下降。不清楚的就說不清楚,確認之後再回答,這樣的態度最終是在保護當事人自己。

收容令書與監理措施決定有什麼差別

收容令書是在有相當理由懷疑當事人符合退去強制對象者時,由入國警備官請求、主任審查官簽發(入管法39條),以收容人身的方式推進手續。與之相對,監理措施決定(入管法44條之2第7項)則是不予收容,在監理人的監理之下,讓當事人留在社會中繼續推進手續。監理措施會附加關於住所與行動的條件以及申報義務,違反時亦定有罰則(入管法70條1項9號・10號)。不過兩者在退去強制手續中的位置相同,而且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權,須在受到其中之一之後才會產生(入管法50條2項)。

違反審查(入管法45條)會在當天進行嗎

違反審查是與入國警備官的調查相區別的、由入國審查官進行的手續。入管法45條規定,入國審查官自入國警備官處接受容疑者的移交後,應迅速審查該人是否符合退去強制對象者。有的案件當天就從詢問一路進行到違反審查,也有的案件會另行擇日傳喚,因案而異。

審查結果如認定符合退去強制對象者,會將該認定通知本人(入管法47條3項)。對認定不服者,得請求口頭審理(入管法48條);對特別審理官的判定(同條8項)仍不服者,得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的申出(入管法49條)。請求口頭審理在法律上有很短的期限,因此收到通知書面時,務必當場確認其上的記載。服從認定或判定的情形,或者異議被裁決為無理由的情形,即為判斷在留特別許可的時點(入管法50條4項)。

在留特別許可能在當天提出申請嗎

入管法50條2項規定,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由依收容令書被收容的外國人,或者受監理措施決定的外國人,依法務省令所定手續向法務大臣提出。也就是說,僅僅走到窗口的時點尚無申請權,須在依收容令書被收容或者受監理措施決定之後,才能提出申請。在此之前所能做的,是藉由提出情由與資料,促請當局依職權發動。

作為期限而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是入管法50條3項:退去強制令書簽發之後,即不得再申請在留特別許可。令書一旦簽發,所剩下的就只有撤銷訴訟、執行停止聲請這類司法救濟的領域。應當從當天就開始準備,原因正在於此。此外,對於被判處無期或者逾1年拘禁刑之人等,設有「限於認為不准許其在日本在留將有欠人道上考慮的特別情事時」這項加重要件(入管法50條1項但書),但僅涉及逾期居留(24條4號ロ)的案件並非該加重要件的對象。這對當事人而言是有利的出發點。

當天有可能成為出國命令的對象嗎

有可能。出國命令(入管法24條之3)適用於符合24條2號之4、4號ロ、6號至7號之一的人,並且同時滿足以下五項要件的情形:第一,屬於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前,懷著迅速出國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之人(同條1號イ),或者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收到47條3項的通知之前表明有迅速出國意思之人(同號ロ);第二,不符合24條3號至3號之5、4號ハ至ヨ、8號或者9號中的任何一項;第三,進入日本之後,未因侵入住居,偽造貨幣、文書、有價證券等,賭博,殺人,傷害,逮捕監禁,略取誘拐,竊盜強盜,詐欺恐嚇,贓物等刑法上之罪,以及暴力行為等處罰法、盜犯等防止法、機動車駕駛死傷處罰法等一定之罪而被判處拘禁刑;第四,過去既未曾被強制退去,亦未曾依出國命令出國;第五,可以確實預期其將迅速出國。

出國命令的手續不以收容為前提。主任審查官命令迅速出國,並在不逾15日的範圍內定出國期限(入管法55條之85第1項),並得附加住所、行動範圍限制等條件(同條3項)。若逾越所定期限繼續殘留,將轉而涉及入管法70條1項8號之2的犯罪問題,因此期限務必嚴格遵守。

在被查獲之前主動行動的意義

依條文梳理當天的流程,就會發現「何時出頭」決定了此後的分岔。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前主動出頭者,屬於入管法24條之3第1號イ,依出國命令出國時的上陸拒否期間為自出國之日起1年(入管法5條1項9號ホ)。相對地,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才表明出國意思者(同條1號ロ),此後若想以短期滯在的活動來日本,上陸拒否期間即成為自出國之日起5年(同項9號ヘ)。倘若因被查獲而根本不具備出國命令的要件,手續便轉入退去強制:既無退去強制經歷亦無出國命令經歷者,為自退去之日起5年(同項9號ハ);已有此類前歷者,則為自退去之日起10年(同項9號ニ)。同樣看似都是「離開日本」,下一次能夠來日本的日子,可能是1年後,也可能是5年後或者10年後。

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針(令和6年3月修訂,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在將在留特別許可定位為例外性、恩惠性措施的同時,亦明確記載「該外國人為申告非法滯留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將作為積極要素予以考慮。另一方面,非法滯留的長期化會被評價為消極要素。猶豫的時間愈長,累積起來的只會是消極要素。

本所介紹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以中國籍委託人為中心,將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作為主要專注領域。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會所屬,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自會見的初期階段直到公審辯論終結,全部流程親自負責,不由事務員或年輕律師代辦。本所常駐有精通外國人案件的中文專屬翻譯,除偵查機關指定的翻譯之外,委託人可以使用站在本人一方立場的翻譯,從而在現場逐一確認詢問內容與書面含義。刑事手續結束之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項,由本所與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對應。

介紹兩則解決案例。其一,諮詢人以觀光目的來日,與日本女性之間有了孩子,卻喪失了在留資格,因非法滯留被逮捕、起訴。當時婚姻與認領手續尚未完成,一度被當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師從憲法角度與當局交涉,促成了婚姻與認領,並進行了針對入管法違反刑事審判的被告人詢問與證人詢問;在國籍國出具的公文書幾乎不存在的困難情況下收集到有利證據,透過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一次手續即取得在留特別許可。其二,一位女性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勞助長罪,面臨強制退去的危機。針對「退去強制事由不需要故意、過失」這項以往的實務見解,本所提起訴訟、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並一路爭到上訴審;其後,入管認可了在留特別許可。以上均為基於個別情事的結果,並不保證會有同樣的結果。首次諮詢免費,費用視案件情況另行報價。

結語

出頭申告當天,按照違反調查、詢問、人身處理的判斷、違反審查的順序推進。只要知道哪個階段決定什麼,當天的不安就會小很多,需要準備的東西也會變得清晰。再考慮到在留特別許可申請權產生的時點(入管法50條2項)與不得再申請的時點(同條3項),便能明白:行動的日子愈早愈好。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具體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此外,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個別情事,並不保證會有同樣的結果。

執筆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會所屬(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以中國籍委託人為中心,將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作為主要專注領域。

具有在興奮劑取締法違反(以營利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無罪判決、在特殊詐騙案件中取得不起訴處分,以及取得被視為難度極高的在留特別許可等解決實績。

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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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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