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出头当天会发生什么|日本非法滞留:从违反调查到违反审查的全流程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经过了,人还留在日本。心里明白自己去入管出头比较好,可是不知道那一天到底会发生什么,于是一天拖一天,几个月就这样过去了。这样的咨询我们经常接到。出头申告当天的走向,并不取决于窗口人员的心情。入管法规定了手续的先后顺序,哪个阶段由谁作出什么判断,条文里都写得很清楚。本文按照条文,依次说明从出头申告当天到违反审查为止的整个流程。
出头申告当天会当场被收容吗
入管法中并没有规定:只要出头申告,就自动被收容。人身如何处理,要经过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管法27条)之后,由主任审查官判断是签发收容令书(入管法39条),还是作出监理措施决定(入管法44条之2第7项)。收容并不是手续的当然起点,而是判断的结果。不过,谁也无法事先断言当天的人身处理结果。滞留时间的长短、为何决定出头、有没有人愿意提供住处并作为身元担保、是否还叠加了其他违反行为,都会影响结论。正因如此,在出头之前把材料备齐、把说明的脉络理清,才有实际意义。
到了窗口,最先进行的是什么
最先进行的是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管法27条规定,入国警备官对于被认为符合退去强制事由的外国人,可以进行违反调查。所谓出头申告,就是在这项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本人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的窗口。在窗口需要提交在留卡、护照以及写明出头理由的书面等,并就为何超过在留期限、之后如何生活等问题接受询问。非法滞留一方面依入管法24条4号ロ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另一方面也是入管法70条1项5号规定的犯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因此必须有这样的前提认识:当天所陈述的内容,不仅影响行政手续,也可能影响刑事手续。
询问时会被问到哪些内容
被问到的内容分为两大部分:一是违反事实本身,二是应当准许继续在留的情由。前者包括何时以何种在留资格入境、在留期限何时届满、为什么没有办理更新或变更手续、超期之后是否从事了工作等。后者是在日本生活的实际状况,与入管法50条5项列举的考虑事情相对应,即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来到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该项还规定,除上述各项外,还要考虑国内外的各种形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留者产生的影响等情况。
陈述会被整理成笔录,在之后的各个阶段被反复引用。如果凭模糊的记忆作答,日后与事实对不上,整体说明的可信度就会下降。不清楚的就说不清楚,确认之后再回答,这种态度最终是在保护当事人自己。
收容令书和监理措施决定有什么区别
收容令书是在有相当理由怀疑当事人符合退去强制对象者时,由入国警备官请求、主任审查官签发的(入管法39条),以收容人身的方式推进手续。与之相对,监理措施决定(入管法44条之2第7项)则是不予收容,在监理人的监理之下,让当事人留在社会中继续推进手续。监理措施会附加关于住所和行动的条件以及申报义务,违反时也规定有罚则(入管法70条1项9号・10号)。不过两者在退去强制手续中的位置是相同的,而且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要在受到其中之一之后才产生(入管法50条2项)。
违反审查(入管法45条)会在当天进行吗
违反审查是与入国警备官的调查相区别的、由入国审查官进行的手续。入管法45条规定,入国审查官从入国警备官处接收容疑者的移交后,必须迅速审查该人是否符合退去强制对象者。有的案件当天就从询问一直进行到违反审查,也有的案件会另行择日传唤,因案而异。
审查结果如果认定符合退去强制对象者,会将该认定通知本人(入管法47条3项)。对认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口头审理(入管法48条);对特别审理官的判定(同条8项)仍不服的,可以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的申出(入管法49条)。请求口头审理在法律上有很短的期限,因此收到通知书面时,务必当场确认上面的记载。服从认定或判定的情形,或者异议被裁决为无理由的情形,就是判断在留特别许可的时点(入管法50条4项)。
在留特别许可能在当天提出申请吗
入管法50条2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按照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向法务大臣提出。也就是说,仅仅走到窗口的时点还没有申请权,要在依收容令书被收容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之后,才能提出申请。在此之前能做的,是通过提交情由与材料,促请当局依职权发动。
作为期限而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入管法50条3项:退去强制令书签发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令书一旦签发,剩下的就只有撤销诉讼、执行停止申请这类司法救济的领域了。应当从当天就开始准备,原因正在于此。另外,对于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等,设有“限于认为不准许其在日本在留将有欠人道上的考虑的特别情事时”这一加重要件(入管法50条1项但书),但仅涉及非法滞留(24条4号ロ)的案件不属于该加重要件的对象。这对当事人来说是一个有利的出发点。
当天有可能变成出国命令的对象吗
有可能。出国命令(入管法24条之3)适用于符合24条2号之4、4号ロ、6号至7号之一的人,并且同时满足以下五项要件的情形:第一,属于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怀着迅速出国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的人(同条1号イ),或者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47条3项的通知之前表明有迅速出国意思的人(同号ロ);第二,不符合24条3号至3号之5、4号ハ至ヨ、8号或者9号中的任何一项;第三,进入日本之后,没有因侵入住居,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等,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刑法上的罪,以及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盗犯等防止法、机动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等一定的罪而被判处拘禁刑;第四,过去既没有被强制退去,也没有依出国命令出国;第五,可以确实预期其将迅速出国。
出国命令的手续不以收容为前提。主任审查官命令迅速出国,并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入管法55条之85第1项),还可以附加住所、行动范围限制等条件(同条3项)。如果超过所定期限继续残留,就会转而涉及入管法70条1项8号之2的犯罪问题,因此期限必须严格遵守。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按条文梳理当天的流程,就会发现“何时出头”决定了此后的分岔。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主动出头的,属于入管法24条之3第1号イ,依出国命令出国时的上陆拒否期间为自出国之日起1年(入管法5条1项9号ホ)。相对地,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同条1号ロ),此后如果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来日本,上陆拒否期间就变成自出国之日起5年(同项9号ヘ)。如果因被查获而根本不具备出国命令的要件,手续就转入退去强制:既无退去强制经历也无出国命令经历的人,为自退去之日起5年(同项9号ハ);已有此类前科经历的人,则为自退去之日起10年(同项9号ニ)。同样看上去都是“离开日本”,下一次能够来日本的日子,可能是1年后,也可能是5年后或者10年后。
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在将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例外性、恩惠性措施的同时,也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告非法滞留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将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留的长期化会被评价为消极要素。犹豫的时间越长,积累起来的只会是消极要素。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从会见的初期阶段直到公审辩论终结,全部流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本所常驻有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本人一方立场的翻译,从而在现场逐一确认询问内容与书面含义。刑事手续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本所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介绍两则解决案例。其一,咨询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却丧失了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了婚姻与认领,并进行了针对入管法违反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情况下收集到有利证据,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一次手续即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其二,一位女性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以往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以上均为基于个别情事的结果,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出头申告当天,按照违反调查、询问、人身处理的判断、违反审查的顺序推进。只要知道哪个阶段决定什么,当天的不安就会小很多,需要准备的东西也会变得清晰。再考虑到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权产生的时点(入管法50条2项)与不能再申请的时点(同条3项),就能明白:行动的日子越早越好。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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