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入管出头申告要带哪些材料|身份、家庭关系与生活基础的准备清单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过仍留在日本的朋友,经常向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我打算去入管出头申告,可是不知道该带哪些材料。」有的人手里只剩一本护照,有的人护照早已过期、在留卡也只剩下旧的一张。也有不少人因为担心材料不齐,一拖再拖,几个月就这样过去了。本文把出头申告时值得准备的材料,按照身份、家庭关系、生活基础、与地区社会的联系这四个方面加以梳理。不过,需要准备到什么程度,因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和以往的经过而有很大差别。以下只是一般性的思路整理,并不是「备齐这些就一定足够」的清单。
出头申告有没有固定的必备材料清单
没有。全国并没有统一公布的「必备材料一览」。出头申告不是提交申请书的手续,而是自己走到退去强制程序入口的行为。因此实务上的做法,是从日后判断在留特别许可时所考虑的事项倒推来组织材料。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应当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形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情况。携带的材料,基本上就按照这些项目来选择。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超过在留期限继续留在日本,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同时构成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之罪,可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材料的准备,必须同时兼顾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这两条线。
护照是必须的吗,过期或者遗失了怎么办
护照是证明身份最基本的材料,手里有的话请务必带上。但是,即使护照已经过期或者遗失,出头申告本身仍然可以进行。因为没有护照而一再推迟出头,多数情况下反而不利。
没有护照时,应当同时向本国驻日使领馆申请补发。这不只是事务性的手续。入管法第24条之3所规定的出国命令要件中,第5号要求「可以确实预见其将迅速离开日本」。旅行证明书或者护照能否办下来、何时办下来,事实上会影响这一要件的判断。
与身份有关的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 护照(包括已过期的),以及过去使用过的护照复印件
- 在留卡、旧的外国人登录证明书
- 本国签发的身份证、出生证明、国籍证明
- 姓名有多种写法时,能够证明系同一人的材料
有些国家本身就难以取得公的身份关系文件。本所曾经办理过这样的案例:在国籍国签发的公文书几乎完全不存在的情况下,通过积累替代性材料,最终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没有文件这件事本身,并不直接决定结论。
证明家庭关系的材料有哪些
如果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是与在日本的家人共同生活,家庭关系的材料就是核心。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明确把「家庭关系」列为考虑事项。
- 配偶为日本人或永住者时的户籍誊本、结婚申报受理证明书、住民票(记载全体家庭成员及续柄)
- 在本国结婚的,结婚证明书及其日文译本
- 关于子女的出生证明、认知申报受理证明书、母子健康手册
- 能够显示共同生活实态的材料(照片、通信记录、共同名义的合同等)
- 家人本人的在留卡以及显示其在留资格的材料
也有人在结婚、认知手续尚未办完的阶段就前往出头。手续未完成本身,并不直接等于不利,但如何呈现作为家庭的实质,需要针对个案下工夫。包括申报被退回时的应对方式在内,建议在出头之前先做整理。
住所、收入、纳税的材料交出去会不会反而不利
不能一概而论。生活基础扎根于日本,是支撑希望继续在留这一理由的事实。另一方面,与工作有关的材料,可能牵连到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イ」、第70条第1项第4号)等另外的问题,因此提交哪些、提交到什么范围,需要慎重判断。这部分应当与律师商量后决定。
- 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燃气费收据等能够说明居住状况的材料
- 存折等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材料
- 住民税、国民健康保险费、国民年金的缴纳情况材料
- 今后由他人负担生计的,该人的收入、纳税材料及身元保证书面
按时缴纳税款和保险费的事实,关系到入管法第50条第5项所说的「素行」评价。即使有欠缴,与其隐瞒,不如在可能的范围内补缴并说明改正的经过,这样更具说服力。
与地区社会的联系材料有意义吗
有意义。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把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本应被强制退去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采取的措施」,并就入管法第50条第5项的各项考虑事项分别说明了评价思路。与日本社会之间具体的联结,是支撑希望在留的理由与人道上考虑必要性的事实。
- 子女的在学证明、学习与学校生活的相关材料
- 需要就医治疗时的诊断书、治疗计划相关材料
- 地区人士、工作单位相关人员、支援者出具的上申书、请愿书
- 能够说明回国后将产生何种具体不利益的材料
上申书并不是数量越多越好。谁、以何种身份、认识本人多长时间、通过什么场合了解本人,这些是否写得具体,才是关键。
外文材料需要附日文译本吗
需要。本国签发的证明书,原则上应当以原件或者经认证的誊本,附上日文译本一并提交。译文上要写明译者姓名和制作日期。原件有时会被要求提交,事先复印留底比较稳妥。材料按身份、家庭关系、生活基础、与地区社会的联系分类整理,并附一份目录,当天说明时会更准确。
是不是应该等材料全部齐了再去出头
一般来说,为了等材料齐备而把出头时间大幅往后推,并不值得推荐。因为上陆拒否期间的分岔,与出头的时点直接相连。
入管法第24条之3第1号「イ」规定,在依第27条开始违反调查之前,本人抱着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思主动到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的,属于出国命令的对象;这种情形下依出国命令出国的人,其上陆拒否期间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ホ」为自出国之日起1年。相对地,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同条第1号「ロ」),其后若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来日,依同项第9号「ヘ」上陆拒否期间为5年。如果因被查获而不满足出国命令的要件(例如过去未曾被强制退去、未因一定罪名被处拘禁刑等),就只能走退去强制程序,上陆拒否期间依第9号「ハ」为5年;已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的,依第9号「ニ」为10年。
因此,先带着手头已有的材料行动、不足部分事后补充,在许多情况下是合理的安排。当然,护照补发和从本国调取文件所需的时间也要一并权衡,这一判断必须结合个案。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单从材料的角度看,主动出头与被查获,处境也大不相同。查获往往在毫无准备的时点突然到来。手边没有任何材料就开始接受询问,家庭关系与生活实态便只能靠口头说明。主动出头的话,说明什么、按什么顺序、配合哪些材料,都可以事先设计。
制度层面同样有差别。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指针明确写道,「该外国人为申告非法滞在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则被评价为消极要素。时间的流逝,并不只是朝着材料增加的方向起作用。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如果在考虑出头申告的阶段就来咨询,我们会先确认手头已有的材料,再一起设计需要补充调取哪些文件、哪份材料在哪个阶段提出。
介绍两个案例。其一,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起诉。本所通过与当局交涉促成了尚未办理的结婚与认知手续,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情况下收集到有利材料,一次手续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其二,一名女性被冤枉触犯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这一以往实务见解,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松村律师从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当事人可以使用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站在当事人立场行动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务,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携带的材料,与其问「是否齐全」,不如问「是否与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连在一起」。因为材料不齐而任由时间流逝,无论从上陆拒否期间来看,还是从指针的评价来看,都不会朝好的方向发展。请先带着手头现有的材料来咨询。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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