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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逾期居留,前往入管自行申報前必須先確認的5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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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逾期居留,前往入管自行申報前必須先確認的5件事

在日本逾期居留,前往入管自行申報前必須先確認的5件事

2026/08/27

經常有在留期間屆滿後仍留在日本生活的當事人前來諮詢:「我打算近期去入管自行申報,直接去可以嗎。」親自前往出入國在留管理機關、主動申報非法滯留事實,也就是所謂的出頭申告,在許多案件中確實是對本人有利的選擇。但是,毫無準備就直接前往窗口並不可取。因為從申報當天起程序即告啟動,而此後走向哪一條路,取決於在您前往申報之前就已經存在的那些事實。以下依照條文,梳理在出頭申告之前必須確認的5件事。

前往入管申報之前,為什麼需要先做確認

這並不是為了判斷能不能去,而是為了事先看清去了之後會進入哪一套程序。非法滯留既是入管法24條4號ロ所定的退去強制事由,同時也是入管法70條1項5號所定的犯罪,法定刑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亦得併科。一旦申報,退去強制程序與刑事程序幾乎會同時啟動。而接下來是能夠適用不以收容為前提、可於短期內出境的出國命令(入管法24條之3),還是要在退去強制程序中爭取在留特別許可(入管法50條),這個分岔基本上取決於本人的經歷與手邊的資料。因此,確認在順序上必須先於申報。

第一,過去是否曾被退去強制,或者曾以出國命令出境

這是第一個確認點。過去未曾被強制離開日本、亦未依入管法55條之85第1項的出國命令出境,是適用出國命令的要件之一(入管法24條之3第4號)。只要有過一次退去強制或者出國命令的紀錄,這一次便無法使用出國命令,只能進入可能伴隨收容的退去強制程序。

這一點也直接關係到下一次何時能再來日本。同樣是被退去強制,先前沒有退去強制或出國命令紀錄的,上陸拒否期間為自離境之日起5年(入管法5條1項9號ハ);已有相關紀錄的,則為10年(同號ニ)。若對以前來日的情形記憶模糊,請盡量找出護照上的出入境紀錄與當時收到的書面資料。實務上不乏這樣的情形:本人一直以為當年並非退去強制,但紀錄上確實是退去強制。

第二,此前是否受過刑事處分

刑事處分紀錄同時影響三件事:能否適用出國命令、在留特別許可依哪一套框架審查,以及上陸拒否期間的長短。以罰金或者全部緩刑結案的案件,也務必全部梳理出來。

關於出國命令,入管法24條之3第3號要求:入境日本之後,未曾因非法侵入住宅,偽造貨幣、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支付用卡電磁紀錄相關之罪,賭博,殺人,傷害,逮捕監禁,略誘和誘,竊盜強盜,詐欺恐嚇,贓物等各罪(刑法第2編第12章、第16章至第19章、第23章、第26章、第27章、第31章、第33章、第36章、第37章、第39章),《暴力行為等處罰法》1條、1條之2、1條之3之罪,《盜犯等防止法》之罪,《特殊開鎖工具持有禁止法》15條、16條之罪,《汽車駕駛死傷處罰法》2條、6條1項之罪,或者《失竊特定金屬製物品處分防止法》22條之罪而被處以拘禁刑。同條第2號另要求,不屬於入管法24條3號至3號之5、4號ハ至ヨ的任何一種情形。

其次,毒品相關法令違反的有罪判決,即使僅為罰金,即使宣告全部緩刑,仍構成入管法24條4號チ的退去強制事由;在入境限制上,依同法5條1項5號並無期間限制。此外,被處以無期或者超過1年的拘禁刑者(宣告全部緩刑者,以及一部緩刑中未緩刑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除構成同法24條4號リ之外,在留特別許可尚須適用50條1項但書的加重要件,亦即僅限於「認定若不許可其在本國在留即有欠人道上考量的特別情事」時方得許可。反過來說,僅屬非法滯留(24條4號ロ)的案件,並不適用此一但書。這是對本人相當重要的有利情節。因此,當刑事案件同時進行時,減輕刑事處分的辯護活動與爭取在留的活動,必須自最初階段起即一體設計。

第三,希望留在日本的理由,是否能以資料佐證

在留特別許可的考量事項規定於入管法50條5項:在留希望的理由、家族關係、素行、進入日本的經過、在日本的在留期間及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此外尚須考量國內外情勢以及對日本國內非法滯留者所生的影響等其他情事。

關鍵在於,這些都是作為「事實」而非作為「心情」接受審查。若有日本籍配偶或者子女,即需要婚姻、出生、認領的官方文件;若要說明生活的持續性,即需要住所、家庭收支、子女就學方面的資料;若需要持續接受治療,即需要醫療機構出具的書面資料。等到申報之後才開始蒐集,自本國調取的文件往往來不及。

另外,依入管法50條2項,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由依收容令書被收容的外國人或者受監理措施決定的外國人提出;在此之前,只能作為促請依職權作成許可的活動加以主張。並且依同條3項,退去強制令書一經發付,即不得再行申請。也就是說,時間上是有限度的。

第四,若返回本國將面臨哪些不利,是否已整理清楚

無論是爭取留在日本,或者選擇返國,這一項都需要整理。入管法50條5項將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列為考量事項,因此,返國將導致子女失學、無法繼續接受必要的醫療、家庭被迫分離等具體不利,就不只是抽象的願望,而可以作為主張加以定位。反過來,若這類不利並不明顯,比起勉強爭取在留,設計好下一次以正式在留資格來日的路徑,有時更符合本人的利益。

要做這樣的設計,就必須掌握上陸拒否期間的全貌。依出國命令出境者,為自出境之日起1年(入管法5條1項9號ホ)。但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方表明出境意思者(同法24條之3第1號ロ),依出國命令出境後又欲以短期滯在的活動再次入境的,則為5年(同法5條1項9號ヘ)。被退去強制者,先前無相關紀錄的為5年(同號ハ),有紀錄的為10年(同號ニ)。雖被退去強制,但取得52條5項的決定並於期限內自行出境者,除以短期滯在為目的之情形外,為1年(同號ロ)。而因構成24條4號オ至ヨ而被退去強制者,依5條1項10號並無期間限制。同樣是離開日本,下一次能來的時間卻在1年到無限期之間分布。

第五,家人的在留狀況是否掌握正確

最後一項是家人的狀況。配偶與子女的國籍、有無在留資格及其種類、在留期限、是否辦理出生登記與認領、就學情形,都直接關係到入管法50條5項所稱的家族關係與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

特別需要留意的是家中尚有其他人同樣已經逾期的情形。本人一旦申報,同住家人的狀況自然也會顯現出來。若未理清由誰在何時申報,僅由一人先行動,其他家人可能在毫無準備的狀態下被捲入程序。相反地,若能將全家的情形整理成一條前後一貫的主張,那將是相當有力的材料。家人的護照、在留卡、住民票、子女的在學證明等,建議在申報之前將全家的份都備齊核對一次。

在被查獲之前主動行動,究竟有什麼意義

上述5點,正因為是在申報之前確認,才有意義。出國命令的入口,即入管法24條之3第1號,イ為在27條所定違反調查開始之前,本人懷著儘速離開日本的意思主動前往出入國在留管理機關出頭者;ロ為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收到47條3項的通知之前,向入國審查官或者入國警備官表明有儘速離開日本意思者。這一區別會原封不動地反映在此後的上陸拒否期間上。屬於イ者,依出國命令出境時的上陸拒否期間為1年(5條1項9號ホ);屬於ロ者,此後若欲以短期滯在再次來日,則為5年(同號ヘ)。若因被查獲而根本不具備出國命令的要件,即為退去強制,5年(同號ハ)或者10年(同號ニ)。

此外,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針(令和6年3月修訂、同年6月10日施行)在將在留特別許可定位為對應被強制離境的外國人所採取的例外性、恩惠性措施的同時,明確載明「該外國人為申報非法滯留而主動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機關出頭」屬於積極要素。另一方面,非法滯留的長期化則被評價為消極要素。這5項確認,並非為了將申報一拖再拖,而是為了在較短的時間內集中做好準備。

關於本所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以中國籍當事人為主,將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作為主要專注領域。承辦的松村大介律師(第一東京律師公會)自最初的諮詢、接見一直到庭審終結,全程親自負責,不由事務員或者年輕律師代行。所內常駐熟悉外國人案件的中文專屬口譯,除偵查機關指定的口譯之外,當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口譯。刑事程序結束之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項,由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對應。

介紹兩則解決案例。其一,當事人以觀光目的來日,與日本女性之間有了孩子,卻失去在留資格,因非法滯留被逮捕、起訴。當時婚姻與認領手續尚未完成,一度遭當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師自憲法的觀點與當局交涉,促成了婚姻與認領;在國籍國出具的官方文件幾乎不存在的困難狀況下蒐集到有利證據,並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最終於一次程序中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其二,一位女性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勞助長罪,面臨被強制遣返的危機。針對「退去強制事由不需要故意、過失」這一既有實務立場,我們提起訴訟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一路爭至上訴審。此後,入管認可了在留特別許可。

首次諮詢免費。費用依個案報價。無論是仍在猶豫要不要前往申報的階段,或者上述5點中哪怕只有一點尚未確認清楚的階段,都歡迎諮詢。

結語

前往入管自行申報是需要勇氣的決定。而這個決定的價值能否充分發揮,取決於申報之前的確認與準備。過去的退去強制、出國命令紀錄,刑事處分紀錄,希望在留的理由及其佐證資料,返國後的不利,家人的在留狀況。請將這5點整理清楚之後,再走向窗口。

本文為一般性說明,具體案件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往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具體情事,並不保證會得到相同的結果。

執筆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公會所屬(登錄號: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以中國籍當事人為主,將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作為主要專注領域。

具有在興奮劑取締法違反(以營利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無罪判決、在特殊詐騙案件中取得不起訴處分,以及取得被認為難度甚高的在留特別許可等解決實績。

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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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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