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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逾期居留,去入管自行申报前必须先确认的5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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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逾期居留,去入管自行申报前必须先确认的5件事

在日本逾期居留,去入管自行申报前必须先确认的5件事

2026/08/27

经常有在留期间届满后仍留在日本生活的当事人来咨询:“我打算最近去入管自行申报,直接去可以吗。”亲自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机关、主动申报非法滞留事实,也就是所谓的出头申告,在很多案件中确实是对本人有利的选择。但是,毫无准备就直接去窗口并不可取。因为从申报当天起手续就会启动,而此后走向哪一条路,取决于在您去申报之前就已经存在的那些事实。以下按照条文,梳理在出头申告之前必须确认的5件事。

为什么去入管申报之前需要先做确认

这并不是为了判断能不能去,而是为了事先看清去了之后会进入哪一套程序。非法滞留既是入管法24条4号ロ规定的退去强制事由,同时也是入管法70条1项5号规定的犯罪,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一旦申报,退去强制程序与刑事程序几乎会同时启动。而接下来是能够适用不以收容为前提、可在短期内出境的出国命令(入管法24条之3),还是要在退去强制程序中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这个分岔基本上由本人的经历和手头的材料决定。所以,确认在顺序上必须先于申报。

第一,过去是否被退去强制过,或者曾以出国命令出境

这是第一个确认点。过去没有被强制离开日本、也没有依入管法55条之85第1项的出国命令出境,是适用出国命令的要件之一(入管法24条之3第4号)。只要有过一次退去强制或者出国命令的经历,这一次就无法使用出国命令,只能进入可能伴随收容的退去强制程序。

这一点也直接关系到下一次何时能再来日本。同样是被退去强制,此前没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的,上陆拒否期间为自离境之日起5年(入管法5条1项9号ハ);已经有过相关经历的,则为10年(同号ニ)。如果对以前来日本的情况记忆模糊,请尽量找出护照上的出入境记录和当时收到的书面材料。实践中不乏这样的情形:本人一直以为当年不是退去强制,但记录上确实是退去强制。

第二,此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刑事处分经历同时影响三件事:能否适用出国命令、在留特别许可按哪一套框架审查、以及上陆拒否期间的长短。以罚金或者全部缓刑结案的案件,也务必全部梳理出来。

关于出国命令,入管法24条之3第3号要求:入境日本之后,没有因非法侵入住宅,伪造货币、伪造文书、伪造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相关之罪,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绑架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各罪(刑法第2编第12章、第16章至第19章、第23章、第26章、第27章、第31章、第33章、第36章、第37章、第39章),《暴力行为等处罚法》1条、1条之2、1条之3之罪,《盗犯等防止法》之罪,《特殊开锁工具持有禁止法》15条、16条之罪,《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2条、6条1项之罪,或者《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22条之罪而被处以拘禁刑。同条第2号还要求,不属于入管法24条3号至3号之5、4号ハ至ヨ的任何一种情形。

其次,毒品相关法令违反的有罪判决,即使只是罚金,即使宣告了全部缓刑,也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在入境限制上,依同法5条1项5号并无期间限定。此外,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的(宣告全部缓刑的,以及部分缓刑中未缓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除外),除构成同法24条4号リ之外,在留特别许可还要适用50条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即仅限于“认定存在若不许可其在本国在留则有欠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事”时才可许可。反过来说,仅仅是非法滞留(24条4号ロ)的案件,不适用这一但书。这是对本人非常重要的有利情节。因此,当刑事案件同时进行时,减轻刑事处分的辩护活动与争取在留的活动,必须从最初阶段就一体设计。

第三,希望留在日本的理由,能否用材料证明

在留特别许可的考虑事项规定在入管法50条5项:在留希望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日本的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形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留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

关键在于,这些都是作为“事实”而不是作为“心情”接受审查的。如果有日本籍配偶或者子女,就需要婚姻、出生、认领的官方文件;如果要说明生活的持续性,就需要住所、家庭收支、子女就学方面的材料;如果需要继续治疗,就需要医疗机构出具的书面材料。等到申报之后才开始收集,从本国调取的文件常常来不及。

另外,依入管法50条2项,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提出;在此之前,只能作为促请依职权作出许可的活动来主张。并且依同条3项,退去强制令书一经发付,就不能再提出申请。也就是说,时间上是有限度的。

第四,如果回国将面临哪些不利后果,是否已经整理清楚

无论是争取留在日本,还是选择回国,这一项都需要整理。入管法50条5项把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列为考虑事项,因此,回国会导致子女失学、无法继续接受必要的医疗、家庭被迫分离等具体的不利后果,就不只是抽象的愿望,而可以作为主张来定位。反过来,如果这类不利后果并不明显,比起勉强争取在留,设计好下一次以正规在留资格来日本的路径,有时更符合本人的利益。

要做这样的设计,就必须掌握上陆拒否期间的全貌。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为自出境之日起1年(入管法5条1项9号ホ)。但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境意思的人(同法24条之3第1号ロ),依出国命令出境后又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再次入境的,则为5年(同法5条1项9号ヘ)。被退去强制的,此前没有相关经历的为5年(同号ハ),有经历的为10年(同号ニ)。虽被退去强制,但获得52条5项的决定并在期限内自行出境的,除以短期滞在为目的的情形外,为1年(同号ロ)。而因构成24条4号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的,依5条1项10号没有期间限定。同样是离开日本,下一次能来的时间却在1年到无限期之间分布。

第五,家人的在留状况是否掌握准确

最后一项是家人的状况。配偶和子女的国籍、有无在留资格及其种类、在留期限、是否办理出生登记与认领、就学情况,都直接关系到入管法50条5项所说的家族关系与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家中还有其他人同样已经逾期的情形。本人一旦申报,同住家人的状况自然也会显现出来。如果没有理清谁在什么时候申报,只由一个人先行动,其他家人可能在毫无准备的状态下被卷入程序。相反,若能把全家的情况整理成一条前后一贯的主张,那将是很有力的材料。家人的护照、在留卡、住民票、子女的在校证明等,建议在申报之前把全家的份都备齐核对一遍。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究竟有什么意义

上述5点,正因为是在申报之前确认,才有意义。出国命令的入口,即入管法24条之3第1号,イ为在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本人怀着尽快离开日本的意思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机关出头者;ロ为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47条3项的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者入国警备官表明有尽快离开日本意思者。这一区别会原封不动地反映在此后的上陆拒否期间上。属于イ的,依出国命令出境时的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5条1项9号ホ);属于ロ的,此后若想以短期滞在再次来日,则为5年(同号ヘ)。若因被查获而根本不具备出国命令的要件,就是退去强制,5年(同号ハ)或者10年(同号ニ)。

此外,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在把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应被强制离境的外国人所采取的例外性、恩惠性措施的同时,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报非法滞留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机关出头”属于积极因素。另一方面,非法滞留的长期化则被评价为消极因素。这5项确认,不是为了把申报一拖再拖,而是为了在较短的时间内集中做好准备。

关于本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把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从最初的咨询、会见一直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当事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介绍两个解决案例。其一,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领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的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了婚姻与认领;在国籍国出具的官方文件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最终在一次手续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其二,一位女性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被强制遣返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立场,我们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个案报价。无论是还在犹豫要不要去申报的阶段,还是上述5点中哪怕只有一点尚未确认清楚的阶段,都欢迎咨询。

结语

去入管自行申报是需要勇气的决定。而这个决定的价值能否被充分发挥,取决于申报之前的确认与准备。过去的退去强制、出国命令经历,刑事处分经历,希望在留的理由及其证明材料,回国后的不利后果,家人的在留状况。请把这5点整理清楚之后,再走向窗口。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得到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把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有过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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