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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逾期居留後主動到入管出頭申告:該去哪裡、跟誰一起去、要帶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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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逾期居留後主動到入管出頭申告:該去哪裡、跟誰一起去、要帶什麼

在日本逾期居留後主動到入管出頭申告:該去哪裡、跟誰一起去、要帶什麼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經過了,人還留在日本。半年過去,一年過去,在車站看到警察就腳軟。過著這種日子的人並不在少數。許多人聽過一種說法:與其等著被查到,不如自己去入管說明情況。這就是所謂的出頭申告。可是要去哪個機關、跟誰一起去、要帶哪些資料、當天會發生什麼事,幾乎沒有人講得清楚。本文依照日本《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以下稱入管法)的條文,把出頭申告的全貌整理一遍。

什麼是出頭申告?

指的是自己主動前往管轄地區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申報自己已經超過在留期限卻仍留在日本這項事實。這是實務上的通稱,法律裡並沒有一條專門叫做出頭申告的條文。不過這個行為在入管法上具有兩重意義。

第一重意義是出國命令的要件。入管法24條之3第1號イ所定的對象,是「在依27條規定的違反調查開始之前,本人懷有儘速離開日本的意思而自行前往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的人」。換句話說,是在入管方面啟動違反調查之前自己去的,還是之後才去的,在條文上就是分水嶺。

第二重意義在於在留特別許可的評價。令和6年3月修訂、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別許可相關指針明確寫道:「該外國人為申報非法居留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官署出頭」這項情節,會作為積極要素加以考慮。也就是說,即使希望繼續留在日本,主動出頭這件事本身也會被當作有利情節看待。

出頭申告和刑法上的自首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同一回事。逾期居留不只是行政上的問題,它同時構成入管法70條1項5號的犯罪。該項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萬日圓以下罰金,也可以併科。處理刑事這一面的是偵查機關與檢察官,向警察或檢察機關主動交代才屬於刑法上的自首。

而向入管出頭申告,是退去強制程序這一行政程序的入口。兩條線分開進行。這裡最關鍵的一點是:刑事上的結論與能否繼續在留並不連動。即使刑事上獲得不起訴處分,或者拿到緩刑判決,依入管法24條4號ロ,非法殘留本身就是退去強制事由,退去強制程序照樣推進。「拿到緩刑就能留在日本」這種理解在法律上是錯的。正因如此,減輕刑事處分的工作與爭取在留的工作,必須從第一步起就一體設計。

應該去哪個機關出頭?

去管轄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不過,實際上由哪個官署的哪個部門受理、是否需要事先預約、受理的時間帶如何安排,這些細節各官署不同,也會隨時期而變動。本文不對窗口名稱、受理時間等細目下斷言。出發之前,需要事先向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確認。

建議不要在下定決心的當天就直接前往,而是先確認去處與流程,把下文所述的攜帶資料與方針都備妥之後再去。毫無準備就前往,往往會在當場答不好被問到的問題,事後再補救就困難得多。

可以跟誰一起去?

法律上並沒有必須獨自前往的規定。實務上可以考慮同行的有下列幾種人。

  • 律師。負責方針設計,以及對刑事這一面的準備。
  • 翻譯。為了正確理解日語的說明,也為了正確傳達自己的情況。
  • 日本人配偶或者家人。家族關係是入管法50條5項所定考慮事情之一。
  • 可能擔任監理措施監理人的人,或者願意承擔身分擔保的人。

不過,同行者能在多大範圍內在場,各官署有各自的作法,這一點同樣需要事先向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確認。比起有沒有人陪同,更重要的是出發之前方針已經確定,以及家人對同一件事的說明不會互相矛盾。

需要帶哪些資料?

把攜帶資料分成三類來準備,思路會清楚許多:本人身分方面的資料、家族關係方面的資料、在日本的生活基礎方面的資料。入管法50條5項規定,應考慮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關係、素行、入境日本的經過、在日本停留的期間、其間的法律地位、成為退去強制理由的事實、人道上關照的必要性,以及國內外各種情勢與對日本國內非法居留者所生的影響等其他情事。攜帶資料應當逐項對應這些考慮事情來準備。

  • 護照。手上沒有或者已經過期的,先確認能否在本國駐日使領館重新核發。
  • 以往取得的在留卡以及與在留資格有關的文件,手上有的全部帶上。
  • 婚姻、出生、認知方面的文件。在日本作成的與在本國作成的都要。
  • 住所方面的資料。能夠說明住在哪裡、與誰同住、從什麼時候開始住。
  • 收入、納稅、社會保險方面的資料。這關係到素行的評價。
  • 能夠呈現與當地社會連結的資料。子女就學狀況、就醫狀況、在社區的活動等。
  • 說明一旦回國將遭受何種不利益的資料,對應人道上關照的必要性。

哪些文件會被要求到什麼程度,取決於案件內容與官署的作法,這一點也需要事先向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確認。不必因為資料湊不齊就放棄出頭。實際上,即使幾乎拿不到國籍國出具的公文書,靠其他資料層層堆疊而最終取得在留特別許可的案例是存在的。

出頭當天會發生什麼事?

首先由入國警備官啟動違反調查,這是入管法27條以下所定的程序,會進行事情聽取。隨後決定人身的處置方式:或者依收容令書收容(39條),或者作成監理措施決定(44條之2第7項)。接著進入入國審查官的違反審查(45條以下),並作成認定(47條3項)。對認定不服的,可以請求口頭審理(48條),由特別審理官作成判定(48條8項);仍然不服的,可以向法務大臣提出異議申出(49條)。經裁決之後,或者作成在留特別許可(50條),或者發付退去強制令書(51條)。

當天能推進到哪一步、人身如何處置,因案件而異。關於當天的流程,同樣需要事先向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確認。建議事先向家人說明,包括當天可能一時聯絡不上的情形。

出頭之後是不是一定要回國?

不是。出口大致分成兩條。

一條是選擇回國。要成為入管法24條之3出國命令的對象,必須同時滿足該條所定的五項要件:符合第1號イ或者ロ;不屬於24條3號至3號之5、4號ハ至ヨ、8號、9號中的任何一項;入境後未因一定範圍的犯罪被處以拘禁刑;過去未曾被強制退去,也未曾依出國命令出國;並被認為確實會儘速離開日本。成為出國命令對象的,主任審查官會在不超過15日的範圍內定出國期限(55條之85第1項)。出國命令程序不以收容為前提。

另一條是希望繼續留在日本,也就是在留特別許可(50條)。依50條2項,在留特別許可的申請,由依收容令書被收容的人或者受監理措施決定的人提出。在此之前的階段,屬於請求法務大臣發動職權的活動。另外依50條3項,退去強制令書發付之後就不能再提出申請。還要說明的是,50條1項但書對被處以無期或者超過1年的拘禁刑等情形附加了加重要件,而僅僅是非法殘留(24條4號ロ)的案件並不屬於該但書的適用對象。這是一項有利情節。

要走哪一條路,必須在出頭之前就決定。因為出國命令的第1號イ寫的是「懷有儘速離開日本的意思」而自行出頭的人,這與希望繼續在留的情形,一開始瞄準的出口就不相同。

在被查獲之前主動行動,究竟意味著什麼

這正是出頭申告這個選擇的核心。看一看規定上陸拒否期間的入管法5條1項9號,差別就很清楚。

  • 依出國命令出國的人,自出國之日起1年(5條1項9號ホ)。
  • 屬於24條之3第1號ロ的人,也就是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才表明出國意思的人,依出國命令出國後又想以短期滯在的活動入境的,自出國之日起5年(同號ヘ)。
  • 被退去強制,且在此之前沒有退去強制經歷、出國命令經歷的人,自退去之日起5年(同號ハ)。
  • 被退去強制,且在此之前已有退去強制經歷或者出國命令經歷的人,自退去之日起10年(同號ニ)。

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前自行前往的,屬於24條之3第1號イ,依出國命令出國時的上陸拒否期間是1年。在違反調查開始之後才表明出國意思的,此後想以短期滯在入境就變成5年。再進一步,若是因被查獲而不再滿足出國命令的要件,那就根本用不上出國命令,只能走退去強制,也就是5年或者10年。表面上同樣是「離開日本」,下一次能夠踏上日本的日子卻會相差好幾年。

希望留在日本的情形也一樣。前面已經說過,指針明確把主動出頭列為積極要素。反過來,非法居留的長期化會被評價為消極要素。時間在等待期間,始終朝著不利的方向發揮作用。

關於本事務所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位於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以中國籍當事人為中心的外國人刑事辯護與入管手續,是本所主要的專注領域。

關於辦案體制。從接見的第一步到公判結審,全部工序由松村律師本人直接負責,不由事務員或者年輕律師代為處理。所內常駐精通外國人案件的中文專屬翻譯,當事人可以使用與偵查機關指定的翻譯不同的、站在當事人本人立場上工作的翻譯。刑事程序結束之後的在留資格更新、變更等事項,由合作的行政書士一站式對應。

介紹兩件相關的解決案例。

第一件,是在一次程序中取得被視為難度很高的在留特別許可的案例。當事人以觀光目的來到日本,與日本女性之間有了孩子,其後失去在留資格,因非法殘留被逮捕並起訴。由於婚姻與認知的手續尚未辦妥,當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律師從憲法層面與當局反覆交涉,促成了婚姻與認知,並在刑事審判中進行了著眼於入管手續的被告人詢問與證人詢問。在國籍國出具的公文書幾乎不存在的困難條件下,仍然蒐集到有利證據,並分析入管當局過去的許可案例,最終取得在留特別許可。

第二件,是救濟一位因不法就勞助長罪而面臨強制退去危機的女性的案例。這是一起冤案。針對「退去強制事由不需要故意、過失」這項既有實務立場,本所提起訴訟追問責任主義的射程,一直爭到上訴審。其後,入管認可了在留特別許可。

首次諮詢免費。費用依案件情況另行報價。對於正在考慮出頭申告、也就是還沒有開始行動的階段的諮詢,我們尤其重視。因為在方針尚未確定之前來談,可以選擇的路留得最多。

結語

出頭申告看起來是一個「去哪裡」的地點問題,實際上是一個「瞄準哪個出口」的方針問題。確認去處與攜帶資料,與同行的人把說明對齊,並且事先決定是回國還是爭取在留。這三件事是否都做到,會改變此後好幾年的生活。

本文屬於一般性說明,具體個案請直接向律師諮詢。文中介紹的過去解決案例均基於各自的具體情況,並不保證會有相同的結果。

執筆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師

第一東京律師會所屬(登錄番號:59077/2019年登錄)

舟渡國際法律事務所(東京都豐島區高田三丁目4番10號 布施大樓本館3樓)

以中國籍當事人為中心的外國人刑事辯護、入管手續為主要專注領域。

曾取得興奮劑取締法違反(以營利為目的持有)案件的無罪判決、特殊詐騙案件的不起訴處分,以及被視為難度很高的在留特別許可等辦案實績。

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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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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