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在日本逾期滞留后主动到入管出头申告:去哪里、和谁一起去、要带什么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在日本逾期滞留后主动到入管出头申告:去哪里、和谁一起去、要带什么

在日本逾期滞留后主动到入管出头申告:去哪里、和谁一起去、要带什么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经过了,人还在日本。半年过去了,一年过去了,在车站看到警察就腿软。每天都在这种状态里生活的人,并不在少数。很多人听说过一个说法:与其等着被查到,不如自己去入管说明情况。这就是所谓的出头申告。可是去哪个机关、和谁一起去、要带什么材料、当天会发生什么,几乎没有人说得清楚。本文按照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的条文,把出头申告的全貌梳理一遍。

什么是出头申告?

指的是自己主动前往管辖地区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报自己已经超过在留期限仍留在日本这一事实。这是实务上的通称,法律里并没有一条专门叫做出头申告的条文。但这个行为在入管法上有两重意义。

第一重意义是出国命令的要件。入管法24条之3第1号イ规定的对象是「在依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本人怀有尽快离开日本的意思而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的人」。也就是说,是在入管方面启动违反调查之前自己去的,还是之后才去的,这在条文上就是分水岭。

第二重意义在于在留特别许可的评价。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明确写道:「该外国人为申报非法滞留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这一情节,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换言之,即使希望继续留在日本,主动出头这一事实本身也会被作为有利情节对待。

出头申告和刑法上的自首是一回事吗?

不是一回事。逾期滞留不只是行政上的问题,它同时构成入管法70条1项5号的犯罪。该项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处理刑事这一面的是侦查机关和检察官,向警察或检察机关主动交代才属于刑法上的自首。

而向入管出头申告,是退去强制程序这一行政程序的入口。两条线是分开走的。这里最关键的一点是:刑事上的结论与能否继续在留,并不联动。即使刑事上获得不起诉处分,或者拿到缓刑判决,依入管法24条4号ロ,非法残留本身就是退去强制事由,退去强制程序照样推进。「拿到缓刑就能留在日本」这种理解在法律上是错的。正因如此,减轻刑事处分的工作和争取在留的工作,必须从最初一步就一体设计。

应该去哪个机关出头?

去管辖居住地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不过,具体由哪个官署的哪个部门受理、是否需要事先预约、受理的时间段如何安排,这些细节各官署不同,也会随时期变化。本文不对窗口名称、受理时间等细目下断言。出发之前,需要事先向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

建议不要在下决心的当天就直接前往,而是先确认去处与流程,把下文所说的携带材料和方针都准备好再去。毫无准备就前往,往往会在当场答不好被问到的问题,事后再补救就困难得多。

可以和谁一起去?

法律上没有必须一个人去的规定。实务上可以考虑同行的有以下几类人。

  • 律师。负责方针设计,以及对刑事这一面的准备。
  • 翻译。为了准确理解日语的说明,也为了准确传达自己的情况。
  • 日本人配偶或者家人。家族关系是入管法50条5项规定的考虑事情之一。
  • 有可能担任监理措施监理人的人,或者愿意承担身份担保的人。

不过,同行的人能在多大范围内在场,各官署有各自的做法,这一点同样需要事先向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比起有没有人陪同,更重要的是出发之前方针已经定下来,以及家人对同一件事的说明不会互相矛盾。

需要带什么材料?

把携带材料分成三类来准备,思路会清楚很多:本人身份方面的材料、家族关系方面的材料、在日本的生活基础方面的材料。入管法50条5项规定,要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停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的关照必要性,以及国内外的各种情势与对日本国内非法滞留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携带材料应当逐项对应这些考虑事情来准备。

  • 护照。手上没有或者已经过期的,先确认能否在本国驻日使领馆重新签发。
  • 以往取得的在留卡以及与在留资格有关的文件,手上有的全部带上。
  • 婚姻、出生、认知方面的文件。在日本作成的和在本国作成的都要。
  • 住所方面的材料。能够说明住在哪里、和谁同住、从什么时候开始住。
  • 收入、纳税、社会保险方面的材料。这关系到素行的评价。
  • 能体现与当地社会联系的材料。子女就学情况、就医情况、在社区的活动等。
  • 说明一旦回国将会遭受何种不利益的材料,对应人道上的关照必要性。

哪些文件会被要求到什么程度,取决于案件内容和官署的做法,这一点也需要事先向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不必因为材料凑不齐就放弃出头。实际上,即使几乎拿不到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靠其他材料层层堆叠而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是存在的。

出头当天会发生什么?

首先由入国警备官启动违反调查,这是入管法27条以下规定的程序,会进行情况询问。随后决定人身的处置方式:或者依收容令书收容(39条),或者作出监理措施决定(44条之2第7项)。接下来进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45条以下),并作出认定(47条3项)。对认定不服的,可以请求口头审理(48条),由特别审理官作出判定(48条8项);仍不服的,可以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申出(49条)。经裁决后,或者作出在留特别许可(50条),或者发付退去强制令书(51条)。

当天能推进到哪一步、人身如何处置,因案件而异。关于当天的流程,同样需要事先向管辖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确认。建议事先向家人说明,包括当天可能一时联系不上的情况。

出头以后是不是一定要回国?

不是。出口大致分成两条。

一条是选择回国。要成为入管法24条之3出国命令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该条规定的五项要件:符合第1号イ或者ロ;不属于24条3号至3号之5、4号ハ至ヨ、8号、9号中的任何一项;入境后未因一定范围的犯罪被处以拘禁刑;过去没有被强制退去过,也没有依出国命令出国过;被认为确实会尽快离开日本。成为出国命令对象的,主任审查官会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55条之85第1项)。出国命令程序不以收容为前提。

另一条是希望继续留在日本,也就是在留特别许可(50条)。依50条2项,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人提出。在此之前的阶段,属于请求法务大臣发动职权的活动。另外依50条3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就不能再提出申请。还要说明的是,50条1项但书对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等情形附加了加重要件,而仅仅是非法残留(24条4号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的适用对象。这是一项有利情节。

要走哪一条路,必须在出头之前就定下来。因为出国命令的第1号イ写的是「怀有尽快离开日本的意思」而自行出头的人,这与希望继续在留的情形,从一开始瞄准的出口就不同。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究竟意味着什么

这正是出头申告这个选择的核心。看一看规定上陆拒否期间的入管法5条1项9号,差别就很清楚了。

  • 依出国命令出国的人,自出国之日起1年(5条1项9号ホ)。
  • 属于24条之3第1号ロ的人,即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人,依出国命令出国后又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入境的,自出国之日起5年(同号ヘ)。
  • 被退去强制,且此前没有退去强制经历、出国命令经历的人,自退去之日起5年(同号ハ)。
  • 被退去强制,且此前已经有退去强制经历或者出国命令经历的人,自退去之日起10年(同号ニ)。

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己前往的,属于24条之3第1号イ,依出国命令出国时的上陆拒否期间是1年。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此后想以短期滞在入境就变成5年。再进一步,如果是被查获而不再满足出国命令的要件,那就根本用不上出国命令,只能走退去强制,即5年或者10年。表面上同样是「离开日本」,下一次能够踏上日本的日子却会相差好几年。

希望留在日本的情形也是一样。前面已经说过,指针明确把主动出头列为积极要素。反过来,非法滞留的长期化会被评价为消极要素。时间在等待期间,始终朝着不利的方向发挥作用。

关于本事务所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位于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是本所主要的专注领域。

关于办案体制。从会见的第一步到公判结审,全部工序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为处理。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当事人可以使用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的、站在当事人本人立场上工作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介绍两件相关的解决案例。

第一件,是在一次程序中取得被视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到日本,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其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残留被逮捕并起诉。由于婚姻与认知的手续尚未办妥,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层面与当局反复交涉,促成了婚姻与认知,并在刑事审判中进行了着眼于入管手续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仍然收集到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第二件,是救济一位因不法就劳助长罪而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的案例。这是一起冤案。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立场,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对于正在考虑出头申告、也就是还没有开始行动的阶段的咨询,我们尤其重视。因为在方针尚未确定之前来谈,可以选择的路留得最多。

结语

出头申告看上去是一个「去哪里」的地点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瞄准哪个出口」的方针问题。确认去处与携带材料,与同行的人把说明对齐,并且事先决定是回国还是争取在留。这三件事是否都做到了,会改变此后好几年的生活。

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文中介绍的过去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取得兴奋剂取缔法违反(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其他语言版本

日本語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 한국어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