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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获之后才结婚,还来得及吗|从公开案例看入管对婚姻的审查有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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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获之后才结婚,还来得及吗|从公开案例看入管对婚姻的审查有多严

被查获之后才结婚,还来得及吗|从公开案例看入管对婚姻的审查有多严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过,人还留在日本。就在这段时间里遇到了想要共度一生的人,正准备结婚,却被入管或者警察带走;或者是被收容之后,家里人才慌忙去办婚姻登记。这样的咨询并不少见。当事人和家属都有各自的苦衷。但是在入管作出判断的场合,被追问的不是“有没有结婚”,而是“婚姻的实体从什么时候开始、以什么方式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如果搞错了这一点,再多的努力也难以转化为有利的评价。本文按照条文和公开案例所显示的倾向,梳理被查获之后才成立的婚姻会被如何看待。

被查获之后才结婚,在留特别许可是不是已经没有希望了

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已经没有希望”。但是,事后只把婚姻登记这个形式补齐,并不必然带来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50条)。入管法50条5项规定,判断时要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来到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停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的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的各种情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情况。婚姻只是其中“家族关系”这一个要素,并不是单凭它就能决定结论的结构。

另外,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把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应当被强制离开日本的外国人所采取的例外性、恩惠性措施”。既然是例外性的措施,被审视的就不是形式是否齐备,而是有没有足以不要求其离开的实质内容。

入管到底在看婚姻的“什么”

看的不是登记这个事实本身,而是婚姻的实体。具体来说包括:是否同居、同居从什么时候开始持续、生计是否合为一体、日常往来有没有中断、亲属、单位、邻里等周围的人是否知道这段关系、有孩子的场合认知和抚养是否在现实中进行等等。

把公开的案例集不作为个案、而是作为类型来读,可以看到这样的倾向:虽然办理了婚姻登记,但同居的实际情况或者关系的持续性被认为存疑的案件,往往得到消极的评价;相反,长期共同生活、周围的人也知道这段关系、并且现实中在抚养孩子的案件,家族关系被积极评价的例子也是有的。决定分野的不是书面材料的厚度,而是生活的内容。

被收容之后才办婚姻登记,会被怎样评价

婚姻成立的时间本身并不是法律上的失格事由。但是,退去强制手续开始之后、或者人被拘束之后才成立的婚姻,往往在实体积累不足的状态下就迎来了判断的时点,评价因此容易变得严格。因为这正是容易被认为“形式是配合手续的进展补上去的”的场合。

入管法50条5项除了个别情况之外,还明确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列为考虑事项,这一点在此时也无法回避。也就是说,很难形成“手续开始之后只把婚姻的形式补齐就能获得在留”这样的运用。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收容后的婚姻毫无意义”。分水岭在于,能否按照时间顺序具体地表明,在正式登记之前双方的关系就已经在持续。

中间有没有同居的时期,会不会不利

存在没有同居的时期,本身并不当然构成不利,但需要对这段时期作出合理的说明。工作地点的距离、住房的情况、照顾家人或者生育等等,现实中确实有很多分开居住的理由。

重要的是能否表明,在分开居住的期间关系仍然实际存续。联络记录、往来的事实、经济上支援的实绩、照片等等,是集中在某一小段时间,还是分散在整个期间,这一点会被看。如果材料只集中在特定的很短的一段时间,反而会成为使关系的持续性受到怀疑的原因。

能够证明婚姻实体的材料有哪些

可以考虑下列材料。无论哪一种,起作用的都不是数量,而是作为时间序列的一贯性。

  • 表明同居的材料(住民票的记载、房屋租赁合同、公共事业费的名义人和送达地址等)
  • 表明生计合为一体的材料(汇款和生活费负担的记录、说明家庭经济实情的资料)
  • 表明往来持续的材料(长期的通信记录、时间上分散的照片)
  • 表明周围认识的材料(亲属、单位同事、邻居等人所作的具体陈述书)
  • 有孩子场合的材料(认知和出生相关的文件、表明监护抚养实情的材料)

陈述书不应停留在抽象地说“感情很好”,而要写清楚什么时候、在什么地方、谁、看到了什么。

在留特别许可从什么时候开始可以申请

入管法50条2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据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按照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向法务大臣提出。也就是说,能够以“申请”这一形式提出,是在依据收容令书被收容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之后。在此之前的阶段,不是申请,而是请求职权发动的活动。

另一方面,入管法50条3项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就不能再申请。关于判断的时点,同条4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只能在服从入国审查官的认定(47条3项)或者特别审理官的判定(48条8项)之后,或者法务大臣裁决异议申出无理由之后作出。整理材料的时间并不是无限的,而是被手续的进展所切分。另外,作出不给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必须迅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同条10项)。

刑事案件的结果,会对有婚姻的场合的在留产生什么影响

非法残留不只是行政上的问题,它是犯罪。入管法70条1项5号把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者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间残留在日本的人作为处罚对象,法定刑是3年以下的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也可以并科。

在此基础上,刑事处分的轻重和能否继续在日本停留是两回事。即使刑事上得到不起诉或者缓刑,依照入管法24条4号ロ仍然符合退去强制事由,退去强制手续照样进行。“因为判了缓刑所以没事”是错误的理解。

反过来,刑罚变重,在留特别许可的要件就会加重。入管法50条1项但书规定,对于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的人(受到刑的全部缓期执行宣告的人,以及一部缓期执行而未被缓期执行部分的期间在1年以下的人除外)等,只有在认为不许可其在日本在留会被认为欠缺人道上的考虑、存在特别的情事时,才可以许可。仅有非法残留(24条4号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加重要件的对象。这是重要的有利情况。但是,如果实刑超过1年,这一加重要件就会适用。

因此,减轻刑事处分的活动和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活动,必须从最初的应对阶段就一体设计。关于婚姻实体的材料,既是刑事程序中的情状材料,也是在留特别许可判断的材料。

在被查获之前自己行动,意味着什么

正在考虑结婚的人,尤其有必要了解这一点。因为自己出头申告还是被查获,法律上的结果是具体不同的。

入管法24条之3规定了出国命令的对象,其第1号イ列举的是:在依据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怀着迅速离开日本的意思自行到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的人。经由这一路径依出国命令出国的场合,上陆拒否期间是自出国之日起1年(入管法5条1项9号ホ)。与此相对,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47条3项的通知之前表明出国意思的场合(同条第1号ロ),即使依出国命令出国,其后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来日本时,上陆拒否期间是自出国之日起5年(同项9号ヘ)。

进而,如果因为被查获而不满足24条之3第2号至第4号的要件(不符合一定的退去强制事由、未因一定的罪被处以拘禁刑、过去没有被退去强制或者依出国命令出国的经历),出国命令本身就用不上了。那样就成为退去强制,上陆拒否期间是自退去之日起5年(5条1项9号ハ);此前已经有退去强制经历等的场合则是10年(同号ニ)。

另外,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明确写明,为申告非法滞在而自行到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会作为积极要素加以考虑。而非法滞在的长期化则被作为消极要素评价。积累婚姻实体所需要的时间,和出头申告能够作为积极要素发挥作用的时间,都不会因为等待而增加。相反,越是等待,累积起来的只有长期化这一消极评价。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和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负责律师为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本所体制有三个特点。第一,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审的终结,全部工序由松村律师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行。第二,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常驻。除了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的翻译。第三,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在婚姻与在留交织的案件中,本所有下列解决实绩。

以观光目的来日本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由于婚姻和认知的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的观点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和认知成立,并进行了意识到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询问和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发行的公文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以一次手续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另外,在一名女性因冤罪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离境危机的案件中,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以往实务,本所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估算。当事人被拘束身柄的场合,也接受家属的咨询。

结语

并不是说被查获之后才结婚,路就断了。但是婚姻的实体无法在短时间内事后制造,而判断的时点又被手续切分。正因为如此,在考虑结婚的阶段、在犹豫的阶段就把法律上的前景弄清楚,是有意义的。

本文是一般性的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另外,过去的解决案例基于各自个别的情况,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获得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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