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管厅公开案例揭示的差别:主动出头申告与被摘发查获
2026/08/27
不少超期滞留(不法残留)的当事人会说:入管厅网站上公开了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可是读完之后,仍然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一种。公开案例按照家庭关系、在留期间等情形分类整理,但其中有一条并未被写在标题上、读案例时却不可缺少的主线,那就是这一案件是当事人自己到入管出头申告而暴露的,还是因为警方摘发、逮捕而暴露的。本文按照条文,梳理如何从这个角度阅读入管厅的公开案例。
入管厅公开的是什么样的案例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为提高在留特别许可运用的透明度,在公布《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南》的同时,也公开了实际获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与未获得许可的案例。该指南于令和6年3月修订,配合修改后的入管法,自令和6年6月10日起施行。
公开案例记载了国籍、在留状况、家庭关系、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经过、有无刑事处分等要素,并作了不致辨识出个人的抽象化处理。抽象化使得内容不易读懂,但反过来说,被写进案例的要素,正是当局在判断时予以重视的要素。
阅读公开案例时首先应当确认什么
首先应当确认的是:这一案件是通过什么途径为入管所知悉的。是当事人自己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告不法滞在,还是经警方摘发、逮捕后移交入管。这一差别,几乎影响到案例中其后的全部记载。
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端绪的差别并非单纯的「印象好坏」,而是会改变所适用的条文本身。主动出头申告,就打开了出国命令(入管法24条之3)这条另外的通道,上陆拒否期间也随之不同。以摘发为端绪的案件,多数情况下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并行推进,可选择的余地随之收窄。
为什么获得许可的案例中包含较多主动出头申告的事案
公开案例中,包含较多当事人自行出头申告不法滞在的事案。这并非偶然,其理由在于指南上的定位。
指南将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本应被强制退去出本邦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采取的措施」,并就入管法50条5项所列各项考虑情形,分别说明评价的思路。其中明确写道:「该外国人为申告不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这一情节,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
入管法50条5项列举的考虑情形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进入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形势及对本邦不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情形。出头申告直接关联于其中「素行」与「其他情形」的评价。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出头申告就会获得许可。指南同时指出,不法滞在的长期化作为消极要素评价。准确的理解是:出头申告只是与其他情形一并接受综合评价的要素之一。
以摘发、逮捕为端绪的案件中,什么被重点评价
在以摘发、逮捕为端绪的案件中,可以看到刑事处分的内容与既往前科前历被从重评价的例子。这同样有条文上的依据。
第一,入管法50条1项但书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的人(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以及受刑罚一部缓期执行宣告且其中未被缓期执行部分的期间在1年以下者除外)等,在留特别许可仅限于「认定存在不许其在本邦在留将有欠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形时」方可作出。也就是说,一旦成为超过1年的实刑拘禁刑,就附加了比通常更重的要件。
第二,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的,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チ的退去强制事由。即使是罚金,即使附有缓期执行,同样该当。此种情形下,上陆拒否依入管法5条1项5号并无年限规定,属于没有期间限制的上陆拒否。
另一方面,不法残留本身属于入管法24条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并不属于50条1项但书加重要件的对象。仅有不法残留的事案,在这一点上处于有利位置。以摘发为端绪的案件之所以结论容易变得严峻,多半是因为在不法残留之外还叠加了其他情形。
自己的情况与公开案例相似,结果就会相同吗
未必相同。公开案例经过抽象化处理以避免辨识个人,因而始终存在未被写出的情形左右结论的可能。
并且,入管法50条5项把「国内外形势及对本邦不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也列为考虑情形。这不是该外国人个人的情形,而是关乎社会整体状况的考虑。换言之,法律本身就明示了可能随时期而变化的评价要素。
即便如此,阅读公开案例仍有价值:通过当局写出了哪些情形、把哪些情形并列记载,可以看到评价的框架。正确的用法不是用来预测结论,而是用来思考「在自己的案件中应当积累什么、应当以什么资料加以证明」。
另外,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应当迅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告知(入管法50条10项)。既然会告知理由,也就意味着可以针对该理由研究下一步的对策。
端绪的差别在在留特别许可以外的场合也有影响吗
有影响。而且在进入在留特别许可之前的阶段,差别就已经十分明显。
入管法24条之3的出国命令,须同时满足该条第1号至第5号的全部5项要件方可适用。其中第1号分为两种:イ,「在依27条规定开始违反调查之前,怀有迅速出国之意思而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ロ,「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47条3项的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者入国警备官表明有迅速出国之意思者」。
在此基础上,上陆拒否期间作如下区分。
- 依出国命令出国者,自出国之日起1年(入管法5条1项9号ホ)。
- 该当24条之3第1号ロ者依出国命令出国,其后拟从事短期滞在活动的,自出国之日起5年(5条1项9号ヘ)。
- 被退去强制者,此前并无退去强制历、出国命令历的,自退去之日起5年(5条1项9号ハ)。
- 被退去强制者,此前已有退去强制历、出国命令历的,自退去之日起10年(5条1项9号ニ)。
- 因该当24条4号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者,没有期间的规定(5条1项10号)。
此外,出国命令的程序不以收容为前提。主任审查官迅速命令出国,并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入管法55条之85第1项);可以附加住居、行动范围限制等条件(同条3项)。
在被摘发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以端绪为主线重读公开案例,可以看到出头申告与摘发之间的差别分为两层。
第一层是法律上的差别。如前一节所整理: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的为1年(入管法5条1项9号ホ);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其后以短期滞在来日为5年(同号ヘ);不满足出国命令要件而走退去强制的,为5年(同号ハ)或者10年(同号ニ)。这一差别不是当局的裁量,而是条文所定的差别。
第二层是运用上的差别。如前所述,自行出头被指南列为积极要素。此外,出头申告的情形下,可以在准备好资料之后再进入程序。婚姻、对子女的认知、就劳实态的说明、纳税状况、身元保证人的落实,这些准备都需要时间。被摘发之后仓促补齐的资料,其先后顺序本身就可能招致怀疑。
还需说明,超期滞留不仅是行政上的问题,也是犯罪。入管法70条1项5号将「未取得在留期间更新或者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间残留于本邦者」列为处罚对象,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同项柱书)。法定刑不因滞在期间长短而不同,变化的是检察官的处分选择与量刑幅度。期间较短、自行出头、生活基础清晰的案件容易走向较轻的处分;期间长达数年、伴有不法就劳或者叠加伪造文书等其他违反的案件则容易走向较重的处分。不过,个案之间存在幅度。
并且,刑事处分的轻重与能否继续在日本在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即使刑事上获得缓期执行或者不起诉处分,依入管法24条4号ロ,退去强制程序仍会推进。反之,一旦成为超过1年的实刑拘禁刑,就会适用50条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将大为严峻。正因如此,减轻刑事处分的活动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活动,必须从最初的应对起就一体设计。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在超期滞留的案件中,包括对公开案例的解读在内,本所把面向刑事处分的活动与争取继续在留的活动,从最初的应对起就作为一个整体来设计。
关于办案体制。从咨询、警察署的会见、与检察官的交涉、公审的辩论终结,直到入管手续,均由松村大介律师本人全程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为处理。此外,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常驻本所。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还能使用站在当事人本人立场上工作的翻译,这对于保障供述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接。
介绍两件解决案例。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已丧失在留资格,因不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因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的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针对入管法违反的刑事审判实施了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发行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收集到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最终在一次程序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救济因不法就劳助长而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公开案例不是用来占卜结论的对照表,而是用来了解当局重视哪些情形、思考自己的案件应当积累什么的资料。而对这种积累影响最大的,是在什么时候、以什么方式进入程序这一最初的选择。时间越久,可选择的道路越窄。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往解决案例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形,并不保证会有相同结果。
作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主,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在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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