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次能再来日本是1年后、5年后还是10年后|入管法上陆拒否期间解读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过却仍然留在日本的人,心里多半绕不开一个问题:总有一天要离开,那么离开之后,什么时候才能再回来。家人在日本、孩子还在日本上学的人,尤其放不下这个问题。这个期间并不是由某位职员当场决定的,而是写在《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入管法)第5条第1款里的。至于最终是1年、5年还是10年,取决于今后经由哪一条手续离开日本。
什么是上陆拒否期间?1年、5年、10年写在哪一条
上陆拒否期间,是指从日本离开之后的一段期间内不被允许上陆日本的法律处理。依据是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该项针对被退去强制(强制遣返)的人和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人,规定自退去或出境之日起算1年、5年、10年,在期间届满之前拒绝其上陆。此外,同款第10项还规定了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
换言之,“下次什么时候能来日本”不是凭感觉或听说,而是把自己的情况套进条文的问题。整理自己的状况时,请先确认两点:是被退去强制,还是依出国命令出境;过去有没有同样的经历。分岔口就在这里。
依出国命令出境的话,1年后就能再来日本吗
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人,其上陆拒否期间依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ホ,为自出境之日起1年。与退去强制相比大幅缩短。
不过,出国命令并非人人可用。入管法第24条之3要求同时满足五项要件:属于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申告的人(同条第1项イ),或者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第47条第3款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出境意思的人(同项ロ);不属于第24条第3项至第3项之5、第4项ハ至ヨ、第8项或第9项的任何一种情形(同条第2项);入境本邦之后未因窃盗、诈欺、伤害、文书伪造等条文列举之罪被处以拘禁刑(同条第3项);过去未曾被退去强制,也未曾依出国命令出境(同条第4项);可以确实预见其会尽快离开日本(同条第5项)。
出国命令一旦作出,主任审查官依入管法第55条之85第1款迅速命令其出境,并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境期限;依同条第3款,还可能附加住居、行动范围等条件。该手续不以收容为前提,这一点也与退去强制手续不同。
被退去强制的话,是5年还是10年
被退去强制的人,要看过去有没有同样的经历。依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ハ,此前没有退去强制经历也没有出国命令出境经历的人,为自退去之日起5年;依同款第9项ニ,已有退去强制经历或出国命令经历的人,为自退去之日起10年。
要紧的是,第二次并不只是“印象不好”的问题,而是条文本身把期间翻了一倍。而且,过去哪怕只有一次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经历的人,依入管法第24条之3第4项也会被排除在出国命令的适用对象之外。第二次的人,从一开始就没有“依出国命令1年”这个选项。
另外,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ロ规定,即使是被退去强制的人,如果受到同法第52条第5款的决定并在期限内自行出境(拟从事短期滞在活动的情形除外),期间为自退去之日起1年。适用场合有限,但可以知道:退去强制并不必然都在5年以上。
为什么有人依出国命令出境却变成5年
确实存在这种情形。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ヘ规定,符合同法第24条之3第1项ロ的人,也就是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才表明出境意思的人,依出国命令出境之后,如果拟从事短期滞在的活动,期间为自出境之日起5年。
同样是“依出国命令出境”这个结果,入口不同结果就不同: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申告(第24条之3第1项イ),还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意思(同项ロ)。前者以短期滞在再次来日时是1年,后者是5年。对于打算以观光、探亲等短期滞在方式再来日本的人,这个差距非常大。抱着“等被查到再说”的想法拖延时间,有可能要用四年来偿还。
期间从哪一天起算?满了1年就一定能入境吗
起算日:退去强制类型是退去之日,出国命令类型是出境之日。起点是离开日本的那一天,所以在日本国内等待的期间并不会计入。
但是,期间届满并不等于保证一定能入境日本。上陆拒否期间届满,只意味着不再落入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的上陆拒否事由。该款还列有其他上陆拒否事由,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同样不被允许上陆。此外,能否取得签证,上陆时能否被认定符合在留资格该当性和上陆条件,都是各自独立的判断。因此,任何人都不能断言“满几年就一定能进来”。可以确定的只是:条文上适用哪一个期间,会因今后选择的手续而实际改变。
什么情况下会变成没有期限的上陆拒否
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10项规定,因符合同法第24条第4项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的人,其上陆拒否没有期限。这种情形无法靠数年份等待来解决。
此外,有毒品相关法令违反的处罚经历的,依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项,构成没有年限的上陆拒否事由。毒品案件在退去强制场合也处理得很重: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チ将因毒品相关法令违反受到有罪判决的人列为退去强制事由,即便是罚金,即便附有缓刑,同样符合。案子只是单纯的不法残留,还是叠加了其他类型,前景完全不同。
难道没有留在日本的可能吗
上陆拒否期间的讨论,前提是要离开日本。若要考虑留在日本,就应在入管法第50条的在留特别许可框架内检讨。该条第1款规定,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符合各项之一时,也可以依该外国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不法残留案件多数按同款第5项“其他法务大臣认为有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事由时”审查。同条第5款规定,除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的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之外,还要考虑内外诸形势以及对本邦不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事情。
该条第1款但书,对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等,设置了“限于认为不许可其在本邦在留将有欠人道上考虑的特别事由时”的加重要件。不过,受到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的人被排除在外,仅涉及不法残留(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的对象,这在判断前景时是有利事由。程序方面,依同条第2款,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提出,在此之前属于请求法务大臣发动职权的活动;依同条第3款,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能再申请。不错过时机很重要。
在被查处之前自己主动行动的意义
以上期间的分岔,归根结底取决于“什么时候动”。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申告的,符合入管法第24条之3第1项イ,依出国命令出境时是同法第5条第1款第9项ホ的1年。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境意思的,属于同条第1项ロ,之后拟以短期滞在来日时,是第5条第1款第9项ヘ的5年。若因被查处而不满足第24条之3第2项至第4项的要件,出国命令本身就用不上,只能走退去强制,即第5条第1款第9项ハ的5年;已有退去强制经历或出国命令经历的,则是同项ニ的10年。1年、5年、10年的差别,在条文上正是行动时点的差别。
若考虑留在日本,道理也一样。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把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例外地、恩惠性地作出的措施,并就入管法第50条第5款的各项考虑事情说明了评价思路,其中明确写道,“该外国人为申告不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将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不法滞在的长期化会被评价为消极要素。等待期间不断累积的,是消极要素那一侧。
还有一点不能忘记。不法残留不只是行政上的问题。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将“未获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本邦的人”列为处罚对象,其法定刑依同款正文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而且,刑事处分是否从轻,与能否留在日本是两回事。刑事案件即使获得缓刑或不起诉,依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ロ,退去强制手续照样推进;反过来,实刑超过1年,就会触发前述第50条第1款但书的加重要件。正因如此,减轻刑事处分的辩护活动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活动,必须从最初的应对阶段就一体设计。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持,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本所体制有三个特点。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判终结,全部流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行动的翻译。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接。
介绍两则案例。其一,是一次手续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人与日本女性生育了孩子,却失去在留资格,因不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针对刑事审判进行了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情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其二,是救济一位因冤案被指控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的案例。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的既往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质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即使还什么都没有决定也没有关系。可以先从一起梳理“自己现在处在哪一条条文的位置”“下次能来日本是1年后还是5年后”开始。
小结
1年、5年还是10年,这个差别不取决于运气或谈判技巧,而取决于符合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的哪一种类型。而符合哪一种类型,又由两部分组合决定: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是否自己先行动(现在还能选择的部分),以及过去有没有退去强制经历、出国命令经历(已经无法改变的部分)。趁着还有可选择的部分时采取行动,意义十分明确。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况,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拥有在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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