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逾期居留是怎么被发现的|警察盘查、举报与行政手续的场面
2026/08/27
不少在留期限已过、仍然留在日本生活的朋友,都会问同一个问题:到底会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被发现。上下班的路上、去超市买东西、接送孩子,随时都可能被警察叫住,这种不安几乎伴随着每一天。事实上,逾期居留(不法残留)被发现的途径不止一条。既有本人主动到入管出头申告的情况,也有警察盘查、单位或相关机关联系入管、入管职员调查等多种入口。本文按照《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的条文,说明发现的途径有哪几类,以及不同的途径会如何影响之后的手续和下一次能够入境日本的时间。
逾期居留一般是在什么场面被发现的
大致有五个入口。第一,本人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告(出头申告)。第二,入国警备官的摘发。第三,因被警察逮捕或者接受职务盘查而暴露。第四,入管职员在其他手续过程中掌握(职员探知)。第五,相关机关或第三者的通报、提供信息。
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在留特别许可案例集,也是按案件分别记载这个「端绪」的。手续从哪个入口开始,并不只是经过不同而已。如后所述,它直接影响之后可以选择的手续,以及重新入境日本所需等待的年限。
另外,逾期居留不仅是行政上的问题。《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规定,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者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间继续残留在日本的人,属于处罚对象,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第70条第1项柱书)。同时,根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刑事与行政两条线同时推进,这是理解全部问题的前提。
说明一点:日本法条文中的「イ、ロ、ハ、ニ、ホ、ヘ」是假名顺序的细项编号,相当于中文的「甲、乙、丙、丁、戊、己」。
警察盘查在什么情况下会成为端绪
并不是什么特殊场合,而是日常最普通的场面。骑自行车时被查防盗登记、开车或骑摩托车时被交通执法拦下、在车站前或繁华街被搭话询问,在被要求确认身份、出示在留卡或者护照的过程中,在留期间已过的事实就暴露出来。
容易被忽略的是,即使本人不是加害者,也会发生同样的事。遭遇交通事故时、因被诈骗或被殴打而去咨询时、因家庭纠纷而报警时、作为他人案件的目击者被问话时,都会伴随身份确认。结果,很多人即使受害也不敢报案,处在危险中也无法求助。这已经不只是签证问题,而是关系到本人和家人安全的问题。
会从工作单位或者交易场面被发现吗
会。相反,雇主一方对在留卡有效期的确认越来越严格。因为让逾期居留的人工作,雇主要面对《入管法》第73条之2不法就劳助长的问题;而如果雇主或者中介本身是外国人,根据《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仅凭该行为本身就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并不要求已经受到刑事处罚。
在本人一方,如果在还持有在留资格的期间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则可能叠加《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4号、第24条第4号イ的问题。违反一旦叠加,就会导致后面要讲的出国命令要件(《入管法》第24条之3第2号)不能满足。因此,尽早把事实关系梳理清楚非常重要。
会从政府窗口或者各种更新手续被发现吗
凡是伴随身份事项确认的手续,都可能核对在留期间。住民登记相关的申报、健康保险、驾驶执照更新、手机与金融机构的合同、孩子入学相关的手续等,都属于这一类。也存在相关机关联系入管、由此成为端绪的情形。
这里想强调的是:靠「不去窗口」是解决不了问题的。远离医疗和学校的生活,会损害本人和家人的健康与安全。而且,将来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能够证明在日本实际生活状况的材料(就诊记录、就学情况、纳税、与地区社会的联系)会变得非常匮乏。躲藏度过的岁月,不会自动变成有利材料积累的岁月。
会因为第三者举报而被摘发吗
会。邻居、单位同事、前交往对象、金钱或工作上发生纠纷的对方,这些身边的人际关系都可能提供信息。出入国在留管理厅设有接受信息提供的窗口,收到的信息可能成为《入管法》第27条违反调查的端绪。
「我没有对任何人讲过,所以没问题」这个前提,其实非常脆弱。尤其是人际关系破裂时被抖出来的情况,往往发生在自己什么准备都没有做的时候,突然到来。无法自己选择被发现的时机,这正是一直等待下去的最大风险。
被发现的方式不同,结论会有多大差别
差别很大。如果最终要离开日本,下一次能够入境所需等待的时间,会在条文上明确分为1年、5年还是10年。
首先,出国命令制度(《入管法》第24条之3)要求对象者同时满足下列五个要件。
- 第1号:イ 在《入管法》第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本着尽快离开日本的意思,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或者ロ 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第47条第3项的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者入国警备官表明有尽快离开日本的意思。
- 第2号:不属于《入管法》第24条第3号至第3号之5、第4号ハ至ヨ、第8号或者第9号中的任何一项。
- 第3号:进入日本之后,未因下列犯罪被处以拘禁刑——刑法中住居侵入、货币与文书与有价证券与支付用卡电磁记录伪造、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各章之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第1条之2、第1条之3之罪,盗犯等防止法之罪,特殊开锁用具持有禁止法第15条、第16条之罪,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之罪,或者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
- 第4号:过去没有被强制退去出日本,也没有依据《入管法》第55条之85第1项的出国命令出境过。
- 第5号:可以确实预见其会尽快离开日本。
取得出国命令后,主任审查官命令其尽快出境,并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境期限(《入管法》第55条之85第1项),还可以附加住居和行动范围限制等条件(同条第3项)。该手续不以收容为前提,这一点与退去强制手续不同。
在此基础上,禁止入境的期间(上陆拒否期间)分为以下几种。
- 依出国命令出境者:《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ホ 自出境之日起1年
- 属于第24条之3第1号ロ的人(即违反调查开始后才表明出境意思的人)依出国命令出境,之后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入境时:第5条第1项第9号ヘ 自出境之日起5年
- 被退去强制但取得第52条第5项的决定、在期限内自行出境者(以短期滞在为目的者除外):第5条第1项第9号ロ 自离开之日起1年
- 被退去强制、且此前没有退去强制历与出国命令历的人:第5条第1项第9号ハ 自离开之日起5年
- 被退去强制、且已有退去强制历或出国命令历的人:第5条第1项第9号ニ 自离开之日起10年
- 因符合第24条第4号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者:第5条第1项第10号 没有期间限制
在被摘发而暴露的情形中,常常因为其他违反叠加而不满足第2号、第3号要件,或者因为过去的退去强制历、出国命令历而不满足第4号,结果连出国命令这个选项本身都无法使用。那样就只剩退去强制的5年(第9号ハ)或者10年(第9号ニ)。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还是之后,从时间上看只是很小的差距,在法律上却表现为以5年为单位的差别。
在被摘发之前主动行动,有什么意义
意义有两层。一层是刚才讲的条文上的分歧。另一层是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的评价。
关于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第5项规定,除了考虑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进入日本的经过、在日本居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关照的必要性之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各种情势以及对日本国内非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而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别许可指针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告非法滞在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则被评价为消极要素。该指针把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本应被强制退去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采取的措施,因此有利情事只能一件一件地积累。
刑事方面也是一样。法定刑不因居留时间长短而变化,但违法状态持续了多久、是否主动申告、生活基础与家族关系是否明确,这些都会影响检察官的处分选择和量刑幅度。期间较短、主动出头、生活实态明确的案件,趋向于较轻的处分;期间长期化、伴随非法就劳或者伪造文书等其他违反的案件,趋向于较重的处分。不过案件之间存在幅度差异,具体判断需要个别研究。
已经被警察或者入管掌握,是不是已经太迟了
并不太迟。即使打算离开日本,《入管法》第24条之3第1号ロ也把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第47条第3项通知之前表明出境意思的情形列为对象。但要注意,这种情形下依出国命令出境后,如果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入境,依第5条第1项第9号ヘ为5年。
如果希望继续在日本居留,就要在退去强制手续的各个阶段积累主张和材料。手续顺序为:违反调查(《入管法》第27条以下)、收容令书(第39条)或者监理措置决定(第44条之2第7项)、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第45条以下)、认定(第47条第3项)、请求口头审理(第48条)、特别审理官的判定(第48条第8项)、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第49条)、裁决,最终作出在留特别许可(第50条)或者发付退去强制令书(第51条)。
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取得监理措置决定的外国人提出(第50条第2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就不能再申请(第50条第3项)。逾期居留的案件多数在第50条第1项第5号(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其他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情事)的框架内判断。重要的是:仅有不法残留(第24条第4号ロ)的案件,不属于第50条第1项但书加重要件的对象,即不受「只有在认为不许可在留会欠缺人道上关照的特别情事时才可以许可」这一限制。这是有利之处。反之,如果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的拘禁刑实刑,就会适用该但书,前景将明显变得严峻。正因如此,减轻刑事处分的工作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必须从最初阶段就一体设计。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本所体制有三个特点。第一,从最初的会见到公审辩论终结,全部流程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为处理。第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还能使用站在当事人一方立场的翻译,这在供述的细微语气足以左右结论的场合意义重大。入管的事情听取同样如此。第三,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作为参考,介绍本所办理过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是一次手续即取得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件。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但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进行了充分意识到入管法违反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签发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收集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案例二,是一名女性因冤案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与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即使还没有做任何决定、正在犹豫,也可以来谈。我们会先一起梳理:您的情况属于哪一种端绪、是否有退去强制历与刑事处分历、能用哪些材料证明在日本的生活实态。
结语
被发现的入口,不由自己选择。能够选择的,只有在此之前是否主动行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还是之后的差别,在条文上表现为1年与5年、或者5年与10年的差别。即使现在还搞不清自己属于哪个入口,只要尽早咨询,可以选择的余地就会多得多。
需要说明,本文属于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另外,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注力领域。
拥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取得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取得被认为难度很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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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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