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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滞留期间打工会多出哪些责任|资格外活动与非法就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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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滞留期间打工会多出哪些责任|资格外活动与非法就劳的法律风险

逾期滞留期间打工会多出哪些责任|资格外活动与非法就劳的法律风险

2026/08/27

您很清楚自己的在留期限已经过了。但房租、水电费要付,还要给国内的家人寄钱,所以工作停不下来。带着这样的处境读到这篇文章的人,应该不在少数。

在逾期滞留(不法残留)的状态下继续工作,等于在「在留期限已过」这个问题之上,又叠加了另一个问题。无论在刑事程序还是在入管程序中,评价都会往不利的方向移动一格。不过,这种变化在法律上有清晰的脉络。只要准确了解哪一环、以何种方式变得不利,就能够冷静地安排接下来的行动。

逾期滞留期间打工,罪名会增加吗

即使完全不工作,超过在留期间继续留在日本本身已经构成犯罪。入管法(《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规定,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间(包括依第20条第6项可在本国境内停留的期间)继续残留者,为处罚对象;法定刑依第70条第1项本文,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

在此基础上如果还在工作,多数案件并不是「再多出一个完全不同的罪名」,而是表现为「不法残留罪的情节被认定得更重」。同时,在入管程序中,这段就劳经历会直接影响对素行的评价。

什么是资格外活动(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4号、第24条第4号イ)

资格外活动,是指持有在留资格在日本停留的人,超出该在留资格所许可的范围,从事有收入的事业经营活动或获取报酬的活动。持留学在留资格者超出资格外活动许可的范围打工,就是典型例子。

其中,明显被认定为专门从事资格外活动的情形,会产生两项后果。第一,依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4号成为刑事处罚对象(法定刑同样依第70条第1项本文)。第二,依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イ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里必须注意的是,资格外活动这一制度框架,是以「持有在留资格在日本停留」为前提设计的

在留期间届满之后再工作,在法律上如何定位

在留期间一旦届满,本人就不再处于依在留资格停留的状态。因此,此后的工作在实务上不是按资格外活动处理,而是作为没有在留资格者的工作,即非法就劳来评价。

在这种情形下,本人身上持续同时成立两件事: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的不法残留罪,以及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第24条第4号ロ将「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而超过在留期间继续残留者」定为退去强制事由,无论是否工作都会该当。换言之,在讨论「工作是否再增加一个退去强制事由」之前,退去强制事由早已成立,这才是起点。就劳的意义,体现在其后会被如何处理的环节。

有过工作的事实,会怎样影响刑事处分

法定刑本身不因是否工作而改变,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也不因超期时间的长短而改变。

会改变的,是检察官选择何种处分,以及量刑的幅度。实务上,不法残留期间的长短,作为使违法状态得以持续的时间,被视为直接决定处分轻重的核心因素。而在这段期间内伴有非法就劳的情况,往往被理解为违法状态得以维持的基础,容易朝着加重情节的方向评价。反过来说,超期时间相对较短、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申告、生活基础与家庭关系清晰的案件,比较容易走向较轻的处分。不过这只是倾向,个案之间存在幅度,具体的年数或比例无法一概而论。

有过工作的事实,会怎样影响在留特别许可

会有影响,但并不会仅凭这一点就决定结论。

入管法第50条第5项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应当考虑的事情: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进入本国境内的经过、在本国境内停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各种情势以及对本国境内非法滞留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非法就劳的事实,涉及其中的素行评价。

此外,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将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应被强制退去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采取的措施,并将非法滞留的长期化列为消极要素。另一方面,同一指针明确写明,当事人为申告自己的非法滞留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将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制度并非仅凭素行一项决定结论。

要件是否加重则是另一个问题。入管法第50条第1项但书规定,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受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以及部分缓刑而未缓期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或者该当第24条第3号之2、第3号之3、第4号ハ、第4号オ至ヨ者,只有在认定不许可其在本国境内停留将有欠人道上考虑的特别情事时才可许可。属于不法残留的第24条第4号ロ并不在上述列举之内,这是有利的一点。但若刑事案件中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就会落入该加重要件。减轻刑事处分的工作与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工作,必须从最初阶段就一体设计,原因正在于此。

因为工作过,就不能适用出国命令了吗

仅凭工作过这一事实,并不会关闭出国命令的通道。但如果因工作而叠加了其他违反,通道就可能关闭。

要成为出国命令的对象,必须同时满足入管法第24条之3所定的五项要件。其中第2号要求:不该当第24条第3号至第3号之5、第4号ハ至ヨ中的任何一项。属于不法残留的第4号ロ与属于资格外活动的第4号イ,均不在这一排除列举之内。相对地,若该当涉及伪造在留卡等的第24条第3号之5,或涉及助长他人非法就劳行为的第24条第3号之4,就不再满足第2号要件。尤其第24条第3号之4,只要有该行为即可该当,并不要求已受刑事处罚

此外,第3号要求:进入本国境内后,未因侵入住居,伪造通货、伪造文书、伪造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相关之罪,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窃盗强盗,诈欺恐吓,赃物等罪以及其他所定之罪而被处拘禁刑。若工作现场发生的纠纷发展成上述犯罪,同样无法使用出国命令。

雇用一方、提供住处一方会怎样

雇主一方也可能承担责任。入管法第73条之2将助长非法就劳的行为定为处罚对象;如果雇主等本身是外国人,还会依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而且第24条第3号之4只要有该行为即可该当,不要求已受刑事处罚。

即使您本人属于受雇一方,如果曾把处境相同的熟人介绍到工作场所,或参与安排宿舍、房间,事情也可能超出单纯的就劳问题。咨询时如实说明这些情况,最终反而是在保护自己。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只要在工作,生活就通过工作场所向外敞开。盘查、对雇用单位的调查、相关机构的通报,暴露的入口有很多。而暴露方式的不同,会直接导致法律结论的不同。

入管法第24条之3第1号区分了两个入口。イ是指:在依第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抱着迅速离开本国境内的意思,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ロ是指: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第47条第3项的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有迅速离开本国境内意思者。

这一分岔,决定了下一次能在什么时候来日本。依出国命令出国者的上陆拒否期间,依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ホ,为自出国之日起1年。相对地,该当第24条之3第1号ロ的人依出国命令出国后,若之后想要进行短期滞在的活动,则依同项第9号ヘ,为自出国之日起5年。若因不满足出国命令要件而走退去强制程序,则依同项第9号ハ为自退去之日起5年;若已有被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的经历,则依同项第9号ニ为10年。

加之,前述指针明确将主动出头列为积极要素。越是背负着曾经工作过这一不利情事的案件,能否确保这项积极要素就越关键。时间的流逝,会悄悄削减这些选项。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律师为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的松村大介律师。

本所自会见的最初阶段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部流程均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在逾期滞留与就劳交织的案件中,本所有如下解决案例。

  •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之间育有子女,但已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拒绝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针对刑事审判进行了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几乎无法出具公文书的困难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救助因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当事人被冤枉涉嫌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路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个案情况另行报价。即使本人已被拘束人身自由,也可由家属前来咨询。

结语

已经工作过的事实无法抹去,也无法隐瞒。但如何定位这一事实、从哪个入口进入程序,仍然可以选择。出国命令的要件、上陆拒否期间的分岔、在留特别许可的积极要素,都会因最初的选择而改变。这类问题的特点是:在犹豫之中,选项会不断减少。请尽早咨询。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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