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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期间更新申请审查中过期,不算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0条第6款的“特例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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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期间更新申请审查中过期,不算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0条第6款的“特例期间”

在留期间更新申请审查中过期,不算非法滞留|入管法第20条第6款的“特例期间”

2026/08/27

已经递交了在留期间更新申请,可是审查结果迟迟不下来,在留卡上写的期限那一天却先到了。卡上的日期已经过期,自己现在是不是已经处于非法滞留(不法残留)的状态,还能不能继续上班,走在路上被警察盘问会怎样,为此夜里睡不着的人并不在少数。先把结论说清楚:只要在在留期间届满之日以前已经提出更新(或者变更)申请,而且该申请尚未作出处分,您就不属于非法滞留。因为《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称入管法)第20条第6款为这种情形规定了一段可以继续在日本停留的期间,实务上通常称为“特例期间”。

更新申请审查期间在留期限到期,会成为非法滞留吗

不会。入管法第20条第6款规定,在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外国人,即使在留期间届满,仍然可以继续以原有的在留资格在日本停留。对于在留期间的更新申请,入管法第21条第4款准用第20条第6款,处理方式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在留卡上的日期已经过去这一事实本身,并不等于非法滞留。

特例期间发生效力的前提有两个。

  • 在在留期间届满之日以前,已经提出在留期间更新或者在留资格变更的申请;
  • 截至在留期间届满之日,入管当局尚未对该申请作出处分(即尚未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判断)。

只要这两点同时具备,您就是合法在留。反过来说,如果是在期限过后才去申请,特例期间并不适用。这一点是最关键的分水岭。

特例期间到什么时候为止

入管法第20条第6款把特例期间的终点规定为以下两个日子中较早到来的那一天:(一)对该申请作出处分之日;(二)自原在留期间届满之日起经过2个月之日。

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更新结果下来的那一天,与原期限起算满2个月的那一天,哪一个先到,特例期间就在哪一天结束。举例而言,如果原在留期间届满日是3月31日,那么最迟到5月31日特例期间即告结束;如果在此之前就作出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判断,则以作出判断之日为终点。

因此,“只要申请了,结果没下来就可以一直等下去”的理解并不准确。上限是2个月。

为什么特例期间内不构成犯罪

理由清楚地写在处罚条文本身的表述里。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号把处罚对象规定为“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者变更,超过在留期间(包括依据第20条第6款可以在日本停留的期间)仍留在日本者”。请注意括号里的内容:第20条第6款的特例期间,被明确计入该条所说的“在留期间”之内。

所以,处在特例期间之内的人,根本不属于“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者”。这不是情节轻重的问题,而是从一开始就不符合该条的构成要件。

另外需要知道,该条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非法滞留不仅是行政上的问题,本身就是应受刑事处罚的犯罪;同时,依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非法滞留也是退去强制(强制遣返)的事由。正因如此,准确判断自己此刻站在哪一边,才格外重要。(イ、ロ、ハ等为日本法条文中的细项编号,本文照原文保留。)

特例期间内还能照常工作、上学吗

入管法第20条第6款写明,特例期间内“可以继续以该在留资格在日本停留”。既然原有的在留资格仍在延续,那么该在留资格所允许的活动就可以继续。持就劳类在留资格的人继续在原单位工作,持留学在留资格的人继续到学校上课,在这段期间内都不受影响。

不过,凭资格外活动许可从事的打工,务必确认该许可的内容和范围。超出被许可的范围去工作,那是与特例期间无关的另一个问题,会涉及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4号、第24条第4号イ的资格外活动。

实务中最容易碰壁的场面,是公司人事或者市区町村窗口的工作人员看到在留卡说“您的卡已经过期了”。请务必妥善保管申请受理时拿到的书面材料(受理凭证等),随时可以出示。手里有没有可供说明的材料,沟通的顺畅程度会有很大差别。

在留期间过了以后才申请更新,会怎么样

这种情况下没有特例期间的适用。自在留期间届满之日起,就已经符合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号的非法滞留,同时也符合第24条第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反正后来补交了申请,应该没事”这种理解,遗憾地说是错误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无路可走。入管法第50条第1款规定,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法务大臣仍然可以特别许可其在留。其中第5号是“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其他情事时”这一概括性规定,非法滞留案件多数是在这一号之下判断的。为什么会疏忽超过期限、在日本生活的实际状况、家庭关系、素行等情况,都会作为同条第5款所列举的考虑事项被正面评价。

要紧的是,发现问题以后不要搁置。时间拖得越久,非法滞留的期间越长,不利情节就越是层层累积。

更新被不许可,从哪一天起算非法滞留

入管法第20条第6款规定特例期间截至“作出处分之日”。一旦作出不许可的处分,特例期间即于当日结束。此后仍留在日本,就会产生第70条第1款第5号、第24条第4号ロ的问题。

收到不许可通知之后的处理方式,因案件内容而异。请不要仅凭自己的判断下结论,收到通知的当时就尽快向律师咨询。在这个阶段,往往还留有可以选择的路。

特例期间的2个月过去了还没有结果,该怎么办

从条文上看,自原在留期间届满之日起满2个月的那一天,依第20条第6款可以停留的期间即告结束。即使处分尚未作出,条文也是以该日为上限的。

所以,当这个时点临近时,不要一味等待,应当向受理申请的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确认审查状况。有时原因只是入管寄来的补充材料通知没有看到,或者因为搬家导致通知没有送达。如果自己不便确认,请向律师咨询。

在被查处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如果特例期间已经过去,或者本来就是期限过后才申请的,那么接下来采取什么行动,将直接改变今后要等多少年才能再入境日本。这里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入管法第24条之3规定了出国命令制度。这是一种不以收容为前提的程序,由主任审查官命令当事人出国,并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第55条之85第1款)。适用出国命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五项要件。

  • 在违反调查开始前,本人怀着尽快出国的意思主动到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申告(第24条之3第1号イ);或者在违反调查开始后、收到第47条第3款的通知之前,表明尽快出国的意思(同号ロ);
  • 不属于第24条第3号至第3号之5、第4号ハ至ヨ、第8号或者第9号中的任何一种;
  • 入境日本后,未因侵入住居、伪造文书、盗窃、诈骗、伤害等特定罪名被判处拘禁刑;
  • 过去没有被退去强制,也没有因出国命令而出国的经历;
  • 可以确实预见其将尽快出国。

之后能否再入境,取决于上陆拒否期间(禁止入境期间),区别如下: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主动出头、并依出国命令出国的,自出国之日起为1年(第5条第1款第9号ホ);相对地,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第24条之3第1号ロ),此后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来日本时,则为5年(第5条第1款第9号ヘ);如果因被查处而不具备出国命令的要件,最终走退去强制程序,则在没有退去强制及出国命令经历时为5年(同号ハ),已经有过此类经历时为10年(同号ニ)。

此外,《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准则》(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明确写明,“该外国人为申告自己的非法滞留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将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留的长期化则被评价为消极要素。是否主动行动,并不是心态问题,而是有条文和公开准则作为依据、足以左右结果的具体差别。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从会见的最初阶段一直到庭审结束,全部程序均由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为处理。事务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还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上的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宜,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以下介绍两件本所的案例,供参考。

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生育了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拒绝受理。本所从宪法的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进行了着眼于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条件下收集有利证据,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最终在一次程序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获得救济的案例。当事人因冤案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不得不离开日本的境地。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者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究竟及于何处,并一直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即使您现在还判断不了自己的在留卡到底算不算过期,也可以来咨询。请携带在留卡、护照、申请时的受理凭证以及入管寄来的书面材料,我们会为您梳理并说明目前的状况。

结语

只要在期限内提出了更新申请,在等待结果的这段时间里,您就是合法留在日本的,不必因为慌张而做出错误的举动。另一方面,特例期间有2个月的上限,一旦作出不许可处分,当日即告结束;期限过后才提出的申请,则从一开始就没有特例期间的适用。处在哪一个阶段,应当采取的行动完全不同。正因如此,尽早准确确认自己的状况,比什么都重要。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去的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产生同样的结果。

撰稿人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曾取得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的持有)案件的无罪判决、特殊诈骗案件的不起诉处分,以及被视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成果。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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