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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办理在留期间更新算犯罪吗|日本入管法中的故意问题与补救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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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记办理在留期间更新算犯罪吗|日本入管法中的故意问题与补救方法

忘记办理在留期间更新算犯罪吗|日本入管法中的故意问题与补救方法

2026/08/27

拿出在留卡一看,才发现在留期间的到期日早已过去。忙于工作和家庭事务,不知不觉就把更新手续忘掉了。这样的咨询并不少见。很多人开口第一句话都是:我并不是故意的,这样也算犯罪吗。没有恶意,只是忘记了,这种心情完全可以理解。本文将围绕忘记办理更新而超过在留期间的情形,分为刑事责任和入管手续两个方面,依照法律条文逐一梳理。

忘记办理在留期间更新,也会构成犯罪吗

先说结论:即使是因为遗忘而超期,也存在成立非法残留罪的可能。《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第70条第1项第5号规定,处罚对象是「未获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者变更,超过在留期间(包括依据第20条第6项的规定可以在本国境内停留的期间)而残留于本国境内者」。依照同项前段,法定刑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

需要注意的是,条文所要求的是「未办理更新或变更手续,超过期限仍留在日本」这一事实,而不是「怀有非法滞留的目的」。也就是说,即使当事人并没有「就赖在日本不走」的积极意图,该条的构成要件本身也可能被满足。

「不知道」「忘记了」这样的解释能被接受到什么程度

追究刑事责任原则上需要故意,即「犯罪的意思」。日本刑法第38条第1项规定:「无犯罪意思的行为,不予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在此限。」因此,如果当事人确实完全没有意识到在留期间已经届满,在法理上仍存在否定故意的空间。

不过,这种解释在实际程序中能否被直接接受,是另一个问题。在留卡上明确记载着在留期间的届满日期,更新手续也有相应告知。此外,如果当事人心里想着「可能已经过期了」,却不去确认、继续在日本生活,就可能被认定为未必的故意。是否具有故意,并不取决于本人的一面之词,而是由是否查看过在留卡、与工作单位或学校的往来情况、是否着手准备更新等客观情况来判断。

因此,仅仅说一句「我只是忘了」是不够的。为什么没有察觉、何时因何契机察觉、察觉之后做了什么,都需要结合材料具体说明。这一说明的构建方式,既影响刑事处分的轻重,也影响后文所述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如果没有故意,是否就不会被退去强制

这一点是很多人误解的地方。刑事上的结论与能否继续留在日本,是两条各自推进的线。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ロ将「未获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者变更,超过在留期间而残留于本国境内者」规定为退去强制事由。该条要求的是超期滞留这一客观状态,条文上并未把故意或过失作为要件。因此,即便确属遗忘,也可能因符合第24条第4号ロ而启动退去强制程序。

刑事上获得不起诉处分,或者法院判处刑罚全部缓期执行的情形也是一样。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将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但明文将受到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宣告者等排除在外。所以,若判决为「1年6个月、缓期3年」,并不落入第4号リ;然而由于本来就依第4号ロ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因为判了缓刑所以可以继续留在日本」这一理解是错误的。刑事处分变轻与能否继续在留,必须作为两件事分别设计应对方案。

已经提交更新申请但期限届至的情况如何处理

如果在在留期间届满日之前已经提交更新申请,处理方式则不同。入管法第20条第6项规定,对于提出更新申请的人,在作出处分之前,可以凭原有在留资格在日本继续停留一定期间,即所谓的特例期间。在此期间内,即使在留卡上的日期已过,也不构成非法残留。

第70条第1项第5号之所以特意加上「在留期间(包括依据第20条第6项的规定可以在本国境内停留的期间)」这一括号内容,正是以特例期间届满之前不作为处罚对象为前提。反过来说,如果在期限届满前没有提出申请,就不会产生这一特例期间。在「忘记更新」类咨询中,首先要确认的就是期限届满前是否提出过任何申请,这是分水岭。

发现在留期间已过,首先应当做什么

在察觉的时点,可以选择在入国警备官启动违反调查(入管法第27条以下)之前,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申告。这一判断,直接关系到日后能否重新入境日本。

入管法第24条之3规定了适用出国命令的要件。同条第1号イ指「在依第27条规定启动违反调查之前,怀有迅速离开本国的意思而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同号ロ指「在违反调查启动之后、收到第47条第3项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者入国警备官表明有迅速离开本国意思者」。要适用出国命令,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要件。

  • 不属于第24条第3号至第3号之5、第4号ハ至ヨ、第8号或者第9号中的任何一项
  • 入境之后,未因侵入住宅,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各罪,暴力行为等处罚法第1条、第1条之2、第1条之3之罪,防止盗窃犯等法之罪,特殊开锁工具持有禁止法第15条、第16条之罪,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项之罪,或者防止盗窃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法第22条之罪而被处以拘禁刑
  • 过去未曾被强制离开本国,也未曾依第55条之85第1项的出国命令离境
  • 可以确实预见其将迅速离开本国

作出出国命令时,主任审查官应当迅速命令其出国,并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入管法第55条之85第1项)。还可以附加居住地、活动范围等限制条件(同条第3项)。与退去强制程序不同,出国命令程序不以收容人身为前提。

忘记更新的案件,有可能获得在留特别许可吗

对于家人都在日本、无法选择离境的人来说,在留特别许可(入管法第50条)是关键。该条第1项规定,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只要符合各号之一,法务大臣可以根据该外国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因忘记更新而非法残留的案件,多数在同项第5号「其他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在留的情事时」的框架内审查。

审查时应予考虑的情事,由同条第5项法定。包括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本国的经过、在本国停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量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形势以及对本国非法滞留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在忘记更新的案件中,需要依据材料说明入境经过并无问题、在留期间的法律地位原本合法、生活与工作的实际状态与此前并无变化等事项。

此外,如果案件仅涉及非法残留(第24条第4号ロ),则不适用第50条第1项但书的加重要件(对于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等,限于认定不许可在留将有欠人道上考量的特别情事时方可许可)。这是有利情节。反之,若被判处超过1年的实刑拘禁刑,但书即会适用,前景将明显严峻。

需要说明的是,据了解,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布的在留特别许可事例中,包含了因忘记提出在留期间更新申请而滞留的类型。但公布的事例为避免识别个人而将情节作了抽象化处理,不能据此认为同类案件就会获得许可。仍需按照各项考虑情事,逐项积累本案特有的事实。

在程序方面,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提出(同条第2项);在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能再提出申请(同条第3项)。作出不予许可的处分时,应当迅速以载明理由的书面告知(同条第10项)。可以行动的时间是有限的。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在忘记更新的案件中,常常会出现「虽然察觉了,但不知如何是好,就一直拖着」的时间。然而在法律上,这段空白会切实转化为不利益。

入管法第5条第1项第9号按类型规定了拒绝入境期间。依出国命令离境者,自离境之日起1年(同号ホ)。相对地,符合第24条之3第1号ロ者,即在违反调查启动之后才表明离境意思的人,依出国命令离境后又打算以短期滞在活动入境的,自离境之日起5年(同号ヘ)。进一步说,如果因被查获而不再满足出国命令的要件,就会转为退去强制,此前无退去强制及出国命令记录者为5年(同号ハ),已有此类记录者为10年(同号ニ)。因符合第24条第4号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的,依第5条第1项第10号,拒绝入境不设期限。

同样从「忘记更新」这一件事出发,是在违反调查启动前主动出头、还是启动后才表明意思、抑或被查获,能够重返日本的年限截然不同。此外,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指针》一方面将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应当被强制离开本国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采取的措施」,另一方面明确写入:为申告非法滞留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与此相对,非法滞留的长期化则被评价为消极要素。遗忘的时间越长,这一消极要素就积累得越多。

不过,出头申告不应在对后续程序毫无预判的情况下进行。是否满足出国命令的要件,是否要争取在留特别许可,若要争取又应当准备哪些材料。先确定方针再行动,对结果影响很大。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律师松村大介隶属于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本所体制有三个特点。第一,从会见的初期应对到公判辩论终结,全部环节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第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立场工作的翻译,以便准确传达本人的陈述。第三,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能够把刑事与入管放在一起统筹设计,对于忘记更新这类咨询尤为重要。

以下介绍两则相关案例。

案例D-1:一次程序即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委托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一子,但已丧失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松村律师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在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事例的基础上收集有利证据,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案例D-2:解救因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离境危机的女性。该女性遭冤枉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往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一直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这正是正面处理本文所论争点的案件。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忘记更新的案件,特点在于当事人过错较小,但随着时间推移,法律上的不利益却会确实地不断累积。从察觉之日到采取行动之日的间隔越短,可以选择的道路就越宽。请不要在不知所措中让日子白白流逝,欢迎先来咨询。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另外,文中介绍的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同类案件能够取得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Matsumura Daisuke)/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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