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居留不只是「签证过期」|日本入管法认定其为犯罪的法律依据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经过去,人却还留在日本。每次看到在留卡上的日期,心里就沉一下,却又不知道能跟谁说,一天又一天就这样过去了。处在这种状况中的当事人常常问我们:这只是证件过期而已,将来重新办一次手续不就行了吗?这种想法可以理解,但在日本法律上,超过在留期限继续留在日本,并不是单纯的证件失效。它既是《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以下简称入管法)规定的犯罪,同时也是被强制离开日本的理由。本文按照条文,逐条确认其法律依据。
逾期居留在日本算犯罪吗
算。它构成入管法70条1项5号规定的非法残留罪。该号将对象规定为「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包括依20条6项规定可在本国居留的期间)而残留于本国者」。在留期限已过却仍留在日本,这个状态本身就符合该条文的要件。
法定刑规定在70条1项的柱书之中,即处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或者并科。「拘禁刑」这个词可能比较陌生。根据令和4年修订的刑法(令和7年6月1日施行),原来的两种自由刑已被废止,统合为拘禁刑这一种刑罚。「或者并科」是指也可以同时科处拘禁刑与罚金。
为什么不能当成单纯的行政手续问题
因为逾期居留同时存在两条性质完全不同的线:刑事的线与行政的线。没有理解这个双轨结构而任凭时间流逝,往往是当事人受到的最大损失。
第一条是刑事的线。作为入管法70条1项5号的犯罪,会成为警察或入国警备官调查的对象,由检察官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第二条是行政的线,也就是退去强制(强制遣返)手续。入管法24条4号ロ将「未取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而残留于本国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措辞与70条1项5号几乎相同。也就是说,逾期居留这一个状态,既是刑罚的对象,同时也是被强制离开日本的理由。
交了罚金以后就能继续留在日本吗
不能。刑事程序结束,并不等于入管程序结束。即便缴纳了罚金,或者最终获得不起诉处分,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ロ的事实本身并不会消失,退去强制手续会作为另一条线继续推进。
反过来说,刑事上的结论较轻,并不意味着可以留在日本。恰恰应当认识到,刑事结论出来之后,关于在留与否的判断才真正开始。
判了缓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即使判处缓刑,退去强制手续仍会推进。这一点误解很多,我们按条文仔细确认。
入管法24条4号リ将「除ニ至チ所列之人以外,昭和26年11月1日以后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之一,同时规定「但被宣告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以及被宣告刑罚一部缓期执行且其中未被缓期执行部分的期间在1年以下者除外。」确实,被判处全部缓刑的人不属于该4号リ。
但这并不能让人安心。因为逾期居留的当事人,无论刑事审判结果如何,本来就已经因24条4号ロ而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不属于4号リ,只意味着退去强制的事由少了一项而已。「判了缓刑所以可以留下」这种理解,是把这两个号的关系搞混了。
只超期几天也构成犯罪吗
就法定刑而言,不因期间长短而改变。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这个幅度,无论超期几天还是几年都一样。因期间长短而变化的不是法定刑,而是检察官选择何种处分,以及量刑的幅度。
在实务上,逾期居留期间的长短,作为持续违法状态的时间,是直接影响处分轻重的核心要素。期间较短、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申告、生活基础与家庭关系清楚的案件,倾向于走向较轻的处分;期间长期化,并且叠加非法就劳、使用伪造文件等情形的案件,则倾向于走向较重的处分。不过这终究只是倾向,结论因个案而有幅度。
另外,如果在期限内提出了在留期间更新或变更的申请而结果尚未作出,依入管法20条6项,可以在一定期间内继续在日本居留。70条1项5号的括号部分明确把这段期间包含在内,正是出于这个缘故。正在申请中的人,请先确认自己是否处在这一特例期间之内。
既然是犯罪,是不是就没有留在日本的可能了
并非如此。入管法50条规定,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法务大臣仍可依当事外国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这就是在留特别许可。逾期居留的多数案件,交由1项5号「其他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当特别许可在留之事由时」来判断。
这里,仅有逾期居留的案件有一个有利之处。50条1项的但书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被宣告全部缓刑者,以及一部缓刑且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等,附加了「限于认定不许可其在本国在留将被认为有欠人道上考虑之特别情事时」这一较重的要件。仅涉及非法残留(24条4号ロ)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加重要件的适用对象。反过来说,一旦成为超过1年的实刑,这项较重的要件就会适用。
应考虑的事情由50条5项以法律明定: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进入本国的经过、在本国在留的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内外各种情势以及对本国非法滞在者所产生的影响等其他情事。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依50条10项,必须尽快以附具理由的书面告知。
在程序方面,50条2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提出。也就是说,能够以「申请」的形式提出,是在程序推进到那个阶段之后。而依50条3项,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就不能再提出申请。请务必记住:能做的事情是有时间窗口的。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也许会觉得「既然是犯罪,那更应该保持沉默吧」。但法律的设计恰恰相反,条文之中备有对主动行动者给予有利效果的机制。
入管法24条の3规定了不以收容为前提的出国命令制度。对象是符合24条2号の4、4号ロ、6号至7号之一,并且满足以下五项要件全部的外国人。第1号为,符合イ「在依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怀着尽快离开本国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或者ロ「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47条3项的通知之前,向入国审查官或入国警备官表明有尽快离开本国意思者」之一。第2号为,不属于24条3号至3号の5、4号ハ至ヨ、8号或9号中的任何一项。第3号为,进入本国之后,未因侵入住居,伪造货币、文书、有价证券、支付用卡电磁记录,赌博,杀人,伤害,逮捕监禁,略取诱拐,盗窃抢劫,诈骗恐吓,赃物等各罪等条文所列举的一定之罪而被处拘禁刑。第4号为,过去未曾被强制离开本国,亦未曾依55条の85第1项的出国命令而出国。第5号为,可以确实预见其将尽快离开本国。受到出国命令时,主任审查官会在不超过15日的范围内确定出国期限(55条の85第1项)。
而在这之后会产生很大的差别,即下次能够入境日本之前需要等待的上陆拒否期间,依入管法5条1项9号而分岔。依出国命令出国者,依同号ホ为自出国之日起1年。但是,属于24条の3第1号ロ者,也就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人,依出国命令出国之后又打算从事短期滞在活动的,依同号ヘ为自出国之日起5年。再者,若因被查获而不具备出国命令的要件、最终走向退去强制,依同号ハ为自离开之日起5年;过去已有被强制离开或出国命令经历的人,依同号ニ为10年。因符合24条4号オ至ヨ而被强制离开的,依5条1项10号则没有期间的限制。
在运用层面也是同一个方向。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准则,将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应当被强制离开本国的外国人例外地、恩惠性地作出的措施」,并明确写道,为申告非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会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另一方面,非法滞在的长期化则会被评价为消极要素。等待越久,有利的材料越少,不利的材料越积越多。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从在警察署的第一次接见到公判结审,直至入管手续,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处理。
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了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还能使用站在当事人立场上、为当事人本人工作的翻译,这一点意义重大,因为在讯问以及入管的事情听取中所表达出的语气与细微差别,往往会左右后续的判断。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这里介绍两个案例。其一,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到日本,与日本女性之间生育了子女,但已丧失在留资格成为非法滞在,被逮捕并起诉。由于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的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了婚姻与认知,并进行了着眼于入管法违反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几乎不存在可供出具的公文书这一困难状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在一次手续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其二,一名女性因冤罪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被强制遣返的危机。针对「符合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这一以往的实务立场,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则根据个案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逾期居留并不是证件过期这么简单的状态。它是入管法70条1项5号的犯罪,同时也是24条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在正确理解这一双轨结构之后,决定在哪个阶段、以何种方式行动,会极大地左右之后的结论。特别是能否使用出国命令,以及下一次能够来日本是在1年后、5年后还是10年后,这些分岔取决于开始行动的时点。
另外,本文属于一般性说明,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去的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况,并不保证会有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在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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