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在日本逾期滞留有诉讼时效吗|只要还留在日本,时效就不会开始计算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在日本逾期滞留有诉讼时效吗|只要还留在日本,时效就不会开始计算

在日本逾期滞留有诉讼时效吗|只要还留在日本,时效就不会开始计算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经过了,人却还留在日本。起初想着「过一阵子再想办法」,回过神来已经过了一年、两年。处在这种状况的朋友常常问我们:逾期滞留(オーバーステイ、不法残留)有没有时效?是不是过几年就不会再被追究了?先说结论:只要还处在滞留状态,「等时效过去」这种想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下面按照条文逐一说明原因。

逾期滞留有时效吗

没有。更准确地说,时效根本不会开始计算。刑事上的时效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时」开始起算的,而不法残留这一犯罪,其内容本身就是超过在留期间之后继续留在日本的这种状态。只要人还留在日本,犯罪就没有终了,起算的时点也就不会到来。

先看条文。入管法第70条第1款第5项处罚的对象是「未获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含依第20条第6款规定可在本邦在留的期间)而残留于本邦者」。法定刑依同款正文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条文写的是「残留者」,这一点很关键:受处罚的不是期限届满那一瞬间的事件,而是持续留下来的这个状态。

为什么不从在留期限届满那天开始计算

因为不法残留不是一次做完就结束的行为,而是持续下去的状态。以盗窃为例,行为结束的时点是清楚的。而不法残留,在期限过后的第二天、一年之后,只要人还在日本,同样的违法状态每天都在延续。终了的时点没有到来,从该时点起算的时效自然也不会开始。

这种违法状态的结束,只有两种情形:一是离开日本,二是通过在留特别许可等途径取得合法的在留资格。也就是说,时间本身不会解决问题。除了主动行动、终结这个状态之外,没有别的出口。

退去强制程序会因为时间经过而消失吗

不会。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ロ)规定,「未获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而残留于本邦者」属于退去强制事由。该规定并没有设置「经过多少年就不再该当」的期间限制。住得再久,也不会因此脱离退去强制事由。

还需要把握的一点是,刑事程序与退去强制程序是两回事。即使刑事上获得不起诉处分,或者获得缓刑判决,只要该当第24条第4项(ロ),退去强制程序仍会另行推进。「刑事上从轻处理了,在留问题也就结束了」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听说过五年就没事了,是真的吗

那说的是禁止上陆期间,而不是可以留在日本慢慢等过去的期间。这一点很容易混淆,还是用条文来梳理。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9项规定,离开日本之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上陆日本。没有退去强制经历、也没有出国命令经历的人被退去强制的,自退去之日起5年(同项ハ);已经有上述经历的人被退去强制的,为10年(同项ニ);依出国命令出国的,自出国之日起1年(同项ホ)。此外,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才表明出国意思的人(第24条之3第1项ロ),依出国命令出国后又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入境的,为5年(同项ヘ)。因该当第24条第4项(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的,依第5条第1款第10项,没有期间的限制。

这些都是离开日本之后、为了再次进入日本而计算的期间。人留在日本一直等下去,这个期间一天也不会往前走。往前走的,只有滞留的天数。

在日本待得越久,越容易拿到在留特别许可吗

制度并不是这样设计的。在留特别许可规定于入管法第50条:即使属于退去强制对象者,若该当同条第1款各项情形,法务大臣可依该外国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特别许可其在留。逾期滞留的案例,多数是在第1款第5项「其他法务大臣认为存在应特别许可在留的事由时」的框架下审查的。

同条第5款列举了应予考虑的事项:希望在留的理由、家族关系、素行、入境本邦的经过、在本邦在留的期间、其间的法律地位、成为退去强制理由的事实、人道上的考虑的必要性,此外还要考虑国内外各种情势以及对本邦不法滞在者产生的影响等其他事情。而于令和6年3月修订、同年6月10日施行的在留特别许可相关指针,将在留特别许可定位为对应被强制退去的外国人所采取的例外性、恩惠性措施,并明确将不法滞在的长期化作为消极要素评价。

另一方面,该指针也明确将「为申告不法滞在而自行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列为积极要素。等得越久越有利这一说法并不成立,制度的取向恰恰相反。当然,家族关系等其他事情会逐案评价,结论因个案而异。

在等待的过程中,会失去什么

主要有三点。第一是使用出国命令制度的可能性。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是不以收容为前提的程序,依此出国的,禁止上陆期间仅为1年(第5条第1款第9项ホ)。但该条要求同时满足5项要件,其中第1项(イ)要求,在依第27条规定的违反调查开始之前,本人怀着尽快离开本邦的意思,自行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一旦被查获,这道门可能就关上了。

第二是在刑事处分上的位置。法定刑不因滞留期间长短而不同,但在实务上,不法残留期间的长短,作为使违法状态得以延续的时间,是直接影响处分轻重的核心要素。期间较短、主动出头、生活基础与家族关系清楚的案件,较易走向较轻的处分;期间长达数年、伴随非法就劳,或者叠加伪造文书等其他违反的案件,则较易走向较重的处分。当然,个案之间存在幅度。

第三是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被处以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的(受宣告全部缓刑者,以及部分缓刑而未缓刑部分在1年以下者除外),依第50条第1款但书,只有在认定「不许可在本邦在留将有欠人道上的考虑的特别事情」时才可许可,属于加重要件。仅有不法残留的案件,不属于该但书的适用对象,这是有利事情。但随着其他违反的叠加、处分的加重,这份有利会逐渐流失。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既然「等时效」这条路走不通,剩下的选择就只有一个:何时、以何种方式终结这个状态。而这个「何时」,会显著改变法律上的结果。

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前自行出头的人,该当入管法第24条之3第1项(イ),有可能成为出国命令的对象。相对地,如果因被查获而欠缺该条的要件,出国命令制度本身就用不上,只能走退去强制。同样是「离开日本」,禁止上陆期间是1年,还是5年、10年,之后的人生规划完全不同。

希望留在日本的情形也一样。既然指针把自行出头列为积极要素,出头的时机本身就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起点。另需注意,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应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依法务省令规定的程序提出(第50条第2款);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得再提出申请(同条第3款)。可以行动的时间窗口是有限的。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负责律师松村大介,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本所体制有三个特点。其一,从会见的初动到公判终结,全部流程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其二,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本人立场上工作的翻译。其三,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

介绍两则与本主题相关的案例。案例一: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人与日本女性之间育有子女,但丧失在留资格,因不法滞在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的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在分析入管当局过去许可案例的基础上,最终以一次手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案例二:一位女性因冤罪被追究不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退去的危机。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个案另行报价。

结语

逾期滞留不是等一等就会消失的问题。时效的起算点不会到来,退去强制事由没有期间限制,禁止上陆期间在离开日本之前一天也不会推进。在不行动的期间里,能够选择的程序反而在悄悄变窄。正因如此,尽早理清在哪个阶段、选择哪条程序,才是最要紧的。

本文为一般性说明,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此外,过去的解决案例均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会产生相同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隶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楼)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主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具有在兴奋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案件中取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取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视为难度极高的在留特别许可等办案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其他语言版本

日本語 / 繁體中文 / English / Tiếng Việt / 한국어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