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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滞留被判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吗|入管法24条4号ロ与4号リ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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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滞留被判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吗|入管法24条4号ロ与4号リ的关系

非法滞留被判缓刑就能留在日本吗|入管法24条4号ロ与4号リ的关系

2026/08/27

在留期限已过却仍生活在日本,后来被警察或入管掌握了情况,刑事审判中得到附带缓刑的拘禁刑判决;或者判决即将到来。遇到这种情形,很多人会理解为:既然判了缓刑,就可以留在日本了。家人也可能安慰说,没有进监狱就没事了。但在日本入管法的制度设计上,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刑事审判是否给予缓刑,与能否继续在日本居留,是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框架分别决定的。本文按条文顺序说明其中的原因。

判了缓刑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

不一定。缓刑是刑事审判的结论,并不具有中止入管法上退去强制手续的效力。因为非法滞留本身,依入管法24条4号ロ,就属于退去强制事由。无论刑事处分是缓刑、罚金,还是不起诉处分,只要存在超过在留期间仍留在日本的事实,入管的手续都会沿着另一条线继续推进。

非法滞留究竟构成什么罪

构成入管法70条1项5号之罪。该号规定的是:未获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包括依20条6项规定可以在本国内居留的期间)而残留于本国内者。法定刑规定在70条1项的柱书中,为3年以下拘禁刑或者300万日元以下罚金,也可以并科。也就是说,逾期滞留不仅是没有办手续的行政问题,而是要受刑事处罚的犯罪。附带缓刑的拘禁刑判决,正是针对70条1项5号之罪的处分。

为什么判了缓刑,退去强制手续仍然照常推进

因为入管法24条4号ロ并不以有罪判决为要件。该号只规定:未获得在留期间的更新或变更,超过在留期间而残留于本国内者,完全没有提到刑事审判的结果。决定是否符合该号的,是残留这一事实本身。因此,即使刑事处分变轻,甚至完全没有作出刑事处分,符合24条4号ロ的状态也不会消失。可以把刑事手续与退去强制手续理解为:以同一事实为起点,却依不同目的、不同要件运行的两条线。

入管法24条4号リ所说的超过1年的拘禁刑是什么意思

24条4号リ规定,除ニ至チ所列者外,昭和26年11月1日以后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其但书规定,被宣告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以及被宣告刑罚一部缓期执行、其中未被缓期执行部分的期间在1年以下者,予以除外。因此,因非法滞留被判处例如拘禁刑1年6个月、缓刑3年这样的全部缓刑判决,并不符合4号リ。单看这一条似乎可以放心。但问题在于,当事人原本就已符合24条4号ロ。4号リ的作用,是在合法居留者因重罪被判实刑等场合新产生一个退去强制事由,它并不能抵消非法滞留者在4号ロ下的该当性。所谓判了缓刑就没事的误解,正是源于混淆这两个条文各自的职能。

另外,如果还叠加其他犯罪,情况会更严峻。24条4号チ规定,因违反毒品相关法令而受有罪判决者属于退去强制事由,即便是罚金、即便附带缓刑同样该当。而规定出国命令要件的24条の3第3号,要求当事人未因侵入住居、伪造货币与伪造文书、盗窃抢劫、诈骗恐吓、伤害、逮捕监禁等一定罪名而被处拘禁刑;这个第3号并没有像4号リ那样设置缓刑的除外规定。

那么缓刑判决是不是就没有意义了

意义很大,只是它显现的位置不在退去强制事由阶段,而在在留特别许可阶段。入管法50条1项但书规定,对于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除被宣告全部缓刑者,以及一部缓刑而未缓期部分在1年以下者)等情形,只有在认定不许可其在本国内居留将有欠人道上的关怀、存在特别情事时,才可以许可。如果是全部缓刑判决,这项加重要件就不适用。而且,仅涉及非法滞留(24条4号ロ)的案件,本来就不属于该但书的适用对象。反过来说,一旦成为超过1年的实刑,就直接进入了加重要件的世界。把刑事处分控制在缓刑、罚金或不起诉的范围内,其意义在于保住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这块阵地。即使获得不起诉处分,由于24条4号ロ不以有罪判决为要件,退去强制手续仍会推进;但不起诉这一结果,在50条5项列举的素行这一考虑事情的评价上可能起到有利作用。刑事上争取到的好结果,是为了在入管手续中使用而争取的。

判决之后还能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吗

要看处在哪个阶段。入管法50条2项规定,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由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外国人,或者受到监理措施决定的外国人,按照法务省令规定的手续向法务大臣提出。申请权要在收容令书收容或者监理措施决定之后才产生,在此之前属于促请当局依职权发动的活动。依50条4项,在留特别许可须在服从47条3项的认定、48条8项的判定之后,或者法务大臣裁决异议申出无理由之后,方可作出。而50条3项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即不得申请。一旦退令发出,此后便进入撤销诉讼与执行停止申请这一司法救济领域。另外,作出不予在留特别许可的处分时,应当迅速以附具理由的书面通知(50条10项),所载理由是思考下一步对策的重要线索。

在被查获之前主动行动的意义

从缓刑判决这一终点往回推算,就能看出在此之前经由哪一个入口,会极大地改变结论。入管法24条の3的出国命令制度,是为同时满足5项要件的人准备的、不以收容为前提的出口。其第1号イ指的是,在依27条规定开始违反调查之前,怀着尽快离开日本的意思主动前往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者;第1号ロ指的是,在违反调查开始之后、收到47条3项通知之前,表明有尽快离开日本意思者。这个分岔决定了下一次能够来日本的时间。依出国命令出国者的上陆拒否期间,依5条1项9号ホ为自出国之日起1年。相对地,符合第1号ロ者依出国命令出国后,若想以短期滞在的活动再次来日,依5条1项9号ヘ则为5年。若不满足出国命令要件而被退去强制,依5条1项9号ハ为5年;若已有退去强制或出国命令的经历,依5条1项9号ニ则为10年。因符合24条4号オ至ヨ而被退去强制的,依5条1项10号没有期间限制。关于在留特别许可的指针(令和6年3月修订,令和6年6月10日施行)也明确写道,为申报非法滞留而主动前往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官署出头,作为积极要素予以考虑;而非法滞留的长期化则作为消极要素评价。抱着等待刑事判决的态度,往往意味着上述选项早已不在手边。

本所介绍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的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从会见的最初阶段到公审终结全部环节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能否获得缓刑这一刑事上的判断,与能否争取到在留特别许可这一入管上的判断,是从同一事实同时生长出来的。由一位律师通盘设计两条线,意义正在于此。

介绍两个案例。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咨询者,与日本女性之间有了孩子,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婚姻与认知手续尚未完成,一度被当局不予受理。松村律师从宪法的视角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进行了充分意识到入管法违反刑事审判走向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在国籍国出具的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困难状况下,仍收集到有利证据,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去的许可案例,以一次手续获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另一个案例,是一位因冤案被追究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以往实务见解,提起了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在体制方面,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除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之外,委托人可以使用站在自己一方的翻译。在讯问以及入管的问话中,一点点措辞的选择就可能改变笔录的含义。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等事项,由合作的行政书士一站式对应。首次咨询免费,费用根据案件情况另行报价。

结语

缓刑判决在刑事场合具有重大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单凭它就可以继续留在日本。依24条4号ロ的退去强制手续会另行推进,主战场随之转移到在留特别许可。另一方面,把结果控制在缓刑范围内,具有回避50条1项但书加重要件的确实价值。请不要只是等待判决,而应从最初阶段就设计如何在入管手续中运用这份判决的意义。本文为一般性说明,具体个案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均基于各自的具体情事,并不保证同样的结果。

执笔者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厦本馆3层)

以中国籍委托人为中心,将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作为主要专注领域。

拥有在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案件中获得无罪判决、在特殊诈骗案件中获得不起诉处分,以及取得被认为高难度的在留特别许可等解决实绩。

联系方式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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