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之间没有引渡条约意味着什么|回国就没事了这种想法的风险
2026/08/25
核心要点
- 日本缔结引渡条约的国家极为有限,中国并不在其中。这是可以确认的事实。
- 即使没有条约,日本国内也存在关于引渡逃亡犯罪人的法律,制度上仍有以互惠保证为前提进行引渡的余地。不过一般而言,与有条约的情形相比,前景更难预判。
- 由这一事实推导出回国案件就结束了,是错误的。当事人身在境外,日本的程序并不会终止。
- 公诉时效在犯人身处境外期间停止进行(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款)。靠时间流逝解决问题的想法并不成立。
- 将来试图再次进入日本时,逮捕令的存在与上陆拒否事由会变成现实问题。
已经解除人身拘束,或者正在以非羁押方式接受侦查时,有人会想:干脆回中国,是不是就追不过来了。也有家属来咨询:是不是让他先回国比较好。
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分成两部分:条约有无这一制度事实,以及由此在实务上产生何种结果的一般性判断。个别的政治评价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条约有无这一事实
关于犯罪人引渡,日本缔结双边条约的对象国极为有限,中国并不在其中。这是公开的事实。
没有条约时,日本国内设有关于引渡逃亡犯罪人的法律,制度上仍保留以互惠保证为前提进行引渡的余地。但与依条约进行的程序相比,请求会被如何处理更难预判,实际如何运作因案而异。至于中国一侧的判断与运作,日本一侧能够确认的范围有限,无法断言。以上是可以作为事实叙述的范围。
回国并不能让案件结束
当事人离境,日本的刑事程序并不会终止。实务上会发生以下情况。
- 侦查继续推进。共犯者的供述、被扣押手机的解析结果、监控录像等,即使本人不在,仍有大量取证工作照常进行。
- 可能被申请并签发逮捕令,成为通缉对象,有时还会进入国际通缉渠道。
- 公诉时效停止进行。依刑事诉讼法第255条第1款,犯人身处境外期间,时效停止进行。过多少年就会消灭这种算法并不成立。
- 若原处于保释状态,保释会被撤销,保证金可能被没收。担任身份担保人的家属或熟人会直接受到不利影响。
- 若已被起诉,被告人不到庭则庭审无法推进,案件长期悬置。这不是解决,而是冻结。
试图再次入境的瞬间会发生什么
最沉重的后果出现在将来再次入境的场合。对于在日本有配偶或子女、在日本经营事业的人来说,这一点具有决定性。
首先,在逮捕令有效存在的状态下入境,会在上陆环节被限制人身自由。即便经由第三国,只要要进入日本,这一点不会改变。
其次是入管法上的上陆拒否事由问题。曾被退去强制者设有拒绝入境期间,需从起算点计算年限。而毒品类的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项)没有期间规定,罚金亦可构成,不会因年数流逝而消解。此时正面入境的途径,实际上只剩入管法第12条第1款的上陆特别许可。回国这一选择并不能消除问题,而是大幅削减自己将来的选项。
日本刑事程序流程与现实选择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以内把案件与人身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以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这合计72小时确定框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在这段期间结束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
如果还有时间纠结要不要逃,就应当把这段时间投入争取不起诉的活动。逃亡无异于主动放弃这段短暂的决胜期。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入管风险
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リ为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除外。第24条第4项チ为毒品相关有罪,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构成,与第4项リ分属不同框架。第24条第4项之2列举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第24条第3项之4的助长非法就劳仅凭行为即构成,不要求刑事处罚。第24条第4项ロ为非法滞留,第4项イ为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项ヘ为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
与之并行的还有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若在境外期间失去在留资格,回来这一前提本身就崩塌了。本所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以不起诉处分收尾,就不会站在以有罪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与上陆拒否事由的入口。逮捕令也会随案件终结而不再成为问题,将来再次入境时需要解释的事项同样减少。与逃亡带来的不利益相比,差距一目了然。
通过检察官面谈传达对案件的判断与有利情事;有被害人的案件尽早达成和解;提交梳理证据结构薄弱之处的意见书;用客观材料呈现身份担保人与生活承接条件。家属身在中国大陆时,其中多数工作也可以远程支援。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讯问场合说出自己考虑回国,会被记录为支撑逃亡之虞的情事。陈述范围务必与辩护人商定。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能否在羁押决定前的72小时内行动,决定其后选项的宽度。以非羁押方式接受侦查的阶段前来咨询同样有效。
第三,翻译的质量。有人尚未准确理解自身处境,就凭周围的传言决定回国。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侦查场合服务,而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会准确传达制度内容与各种选项的含义。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大量处理过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 以观光目的赴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这是正面争取留在日本的实例。
- 被认为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的20多岁女性,本所主张其受到指挥者的欺骗与胁迫性处境且不存在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手续也能一站式处理。
结语
没有条约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不会被追究。程序不会停止,时效也不会推进,失去的只是与日本之间的关系。对在日本留有重要牵挂的人来说更是如此。现在应当着手的,不是筹划逃离,而是正面争取不起诉与在留资格。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所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专注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终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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