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之间的刑事司法协助实务|位于中国的证据如何进入日本的程序
2026/08/25
核心要点
- 日本与中国之间存在刑事协助方面的条约。设有通过中央机关开展协作的框架,这一事实是实务的起点。
- 协助属于国家间程序,须经个案请求与承诺才会启动,性质上不同于日常自动交换信息的机制。
- 辩护人没有强制取证权限,律师会查询制度也不及于境外。辩方要使用位于中国的证据,不能坐等协助,而要另行搭建任意取得的路径。
- 位于中国的有利材料,必须经过取得原件、准确翻译、必要认证这三个阶段,才能在日本的程序中发挥作用。
- 关于中国一侧运作的细节,日本一侧无法断言,需要与中国律师分工推进。
在日本成了刑事案件,而能够支撑无罪的材料却在中国。或者,为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所需的家庭关系证明只能在本国取得。在中国籍当事人的案件中,这类状况屡见不鲜。
此时许多人寄望于国与国之间的协作,也就是所谓司法协助。但在实务上,协助一词涵盖的范围,与辩方实际可用的手段之间存在很大距离。
协助这一框架的定位
日本与中国之间存在刑事协助方面的条约,设有可以通过中央机关就证据收集、文书送达等提出协助请求的框架。
另一方面,需要准确理解该框架的性质。协助是就个案由一方提出请求、另一方判断是否响应而启动的程序。请求主体是国家机关,作为私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法直接利用。
因此实务上,使用协助的场合主要在侦查机关一方。至于中国一侧经过何种程序制作这些材料,日本一侧能够确认的范围有限,且因案而异。
辩方如何使用位于中国的证据
辩方要把位于中国的有利材料纳入日本的程序,不能坐等协助,而应借助当事人本人、家属以及中国律师的配合任意取得,并整理成可在日本程序中使用的形式。日本的辩护人不具有侦查机关那样的强制取证权限,依据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会查询制度也是面向日本国内团体,效力不及于境外。
- 身份关系材料。户口簿、出生相关证明、婚姻相关证明等,用以显示家庭关系,在在留特别许可场合属于核心材料。
- 与案件本身相关的材料。汇款记录、通信应用的往来、交易文件等。其中可能包含显示对方存在指示、或当事人并不知晓经过的材料。
- 亲属出具的求情书或身份担保文书。需要附具能够证明作成人身份的材料。
原件、翻译、认证这三个阶段
第一,取得原件。第二,准确翻译。译文准确性一旦受到质疑,材料本身的价值就会下降。制度性术语并非替换词语即可,需要能够说明其与日本制度对应关系的译法。像通信应用往来这类口语较多的材料,语境与说话人的确定尤为重要。
第三,必要的认证手续。哪份文书需要哪种手续,因提交对象与手续种类而异。开始准备之前,请先确认提交对象的要求。
日本刑事程序的时间轴与安排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以内把案件与人身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以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这合计72小时确定其后的框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若以不起诉为目标,胜负在逮捕后约三周之内定局。
而从中国调取材料、翻译、办理认证,通常需要更长时间。必须在首次会见阶段就理清需要哪些材料、委托何人可以取得,并立即行动。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入管风险
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リ为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但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除外。第24条第4项チ为毒品相关有罪,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构成,与第4项リ分属不同框架。第24条第4项之2列举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第24条第3项之4的助长非法就劳仅凭行为即构成,不要求刑事处罚。第24条第4项ロ为非法滞留,第4项イ为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项ヘ为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
即使未至刑事处分,也存在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的情况。本所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到上诉审。从中国调取的材料,在支撑这类主张时同样发挥重要作用。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从中国收集材料,多数情况下正是为了取得不起诉处分。只要没有受到有罪判决,就不会站在以有罪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入口。即便取得缓刑判决,在毒品这类只要有罪即构成的类型中,对在留资格也谈不上解救。
在检察官面谈中说明自本国调取材料的含义;有被害人的案件推进和解;提交梳理证据结构薄弱之处的意见书。来自中国一侧的材料往往能呈现日本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在面谈场合可以产生效果。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想要说明中国一侧的情况,却在缺乏佐证时先行陈述,可能与日后送到的材料相互矛盾。在材料齐备之前限定陈述范围,也是一种辩护方针。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调取材料耗时较长,能否在羁押决定前的72小时内确定方针并把需要委托家属办理的事项传达出去,具有决定性。
第三,翻译的质量。与身在中国的家属联络并准确传达所需材料,这项工作依赖翻译的能力。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侦查场合服务,而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会连同收集材料的具体指示一并准确转达。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就境外社交平台上的侮辱侵害,本所曾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使刑事告诉获得受理。跨境程序如何运转、其中需要什么,本所有实务经验。
- 遭遇骗取货物类诈骗的批发业当事人,本所以刑事告诉为切入点锁定对方身份,取得7,500万日元的解决金。这是锁定对方与逐步积累材料的实例。
-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大量处理过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也协助与家属联络及材料确认。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之后的申请也能一站式处理。
结语
指望国与国之间的协作并被动等待,赶不上刑事程序的时间轴。位于中国的证据,需要主动去取。委托谁办什么、按什么顺序整理,这套设计请从首次会见阶段就开始。关于中国一侧的手续,存在日本一侧无法断言的部分,因此要在明确与中国律师分工的前提下推进。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所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专注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终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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