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在中国有过处罚记录还能去日本吗|毒品类事由没有年限的分量

お問い合わせはこちら

在中国有过处罚记录还能去日本吗|毒品类事由没有年限的分量

在中国有过处罚记录还能去日本吗|毒品类事由没有年限的分量

2026/08/25

核心要点

  • 即便违反的是外国法令,也可能构成日本入管法上的上陆拒否事由。是否在日本国内受过处罚,并非唯一标准。
  • 毒品类的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项)没有期间规定。刑罚即便只是罚金也可能构成,且不会因年数流逝而消解。
  • 以曾被退去强制为理由的类型规定了拒绝入境期间,是有年限的。同为上陆拒否事由,结构却不同。
  • 中国法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分如何对应日本入管法的要件,属于依据材料的个别判断,因案而异,日本一侧无法一概而论。
  • 企业从中国招聘人才时,核实本人处罚经历也应当在初期阶段完成。

已被日本公司录用,考上了日本的大学,将要与在日本的家人一起生活。在推进准备的过程中,为本国处罚经历担心的人并不少见。

以下在日本一侧律师可以确认的范围内,梳理外国处罚经历与日本上陆审查之间的关系。关于中国一侧制度的细节,会明确加以保留。

上陆拒否事由分为有年限的与没有年限的

拟入境日本的外国人,必须不属于入管法第5条第1款各项中的任何一种。要点在于,各项的结构并不相同。

以曾被退去强制为理由的类型,规定了自被退去强制之日起算的拒绝入境期间。这种情形下期间届满,该事由造成的拒绝即告消除,因此准确把握起算点是实务上的关键。

与此相对,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项的毒品类上陆拒否事由没有期间规定。无论违反的是日本法令还是外国法令,刑罚即便只是罚金,也可能构成。因为不会随年数流逝而消解,所以不能用与其他类型相同的感觉去理解。此外,关于在外国被判处一定轻重刑罚的情形,也设有上陆拒否事由。

如何把中国的处罚经历转化为材料

  • 取得原件。判决书、处罚决定书、释放相关文书等,收集能够显示处分内容与时间的第一手材料。
  • 准确翻译。表示处分性质的词语如何翻译,可能改变日本一侧的评价。所需要的是能够说明其制度定位的译文。
  • 公证等认证手续。哪份文书需要哪种手续,因提交对象与手续种类而异。
  • 说明经过的材料。把导致处分的情由、其后的生活、家庭状况、在日本预定从事活动的具体性,连同客观材料一并整理。

另外,中国法上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区分,如何对应日本入管法上被判处刑罚这一要件,属于依据提交材料作出的个别判断,因案而异。关于本国手续的性质,请先向中国律师或本国机关确认,再整理成能够用日语准确说明的形式。

存在无法使用出国命令的类型

与此相关,还需要了解出国命令制度。入管法第24条之3的出国命令,要件之一是不属于第24条第4项ハ至ヨ中的任何一项。属于毒品类事由的人不满足这一要件,因而无法利用出国命令。

这一点在在留期限届满、当事人想自行前往入管以简化程序结案时会成为问题。在自行判断前往出头之前,请先确认自己可能落入哪一项事由。

在日本成为刑事案件时的流程

在日本国内新成为刑事案件当事人时,警方须自逮捕起48小时以内把案件与人身移送检察官,检察官自收到之时起24小时以内决定是否向法官申请羁押(日语称勾留)。这合计72小时确定其后人身拘束的框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

这段期间可能被问及本国经历。关于过往经历的说明,也应当与辩护人整理之后再行陈述。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入管风险

  • 第24条第4项リ为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除外。
  • 第24条第4项チ为毒品相关有罪。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构成,被排除在第4项リ的范围之外单独成类。
  • 第24条第4项之2列举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第24条第3项之4的助长非法就劳仅凭行为即构成,不要求刑事处罚。
  • 第24条第4项ロ为非法滞留,第4项イ为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项ヘ为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

即使未至退去强制,也存在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在留期间更新、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的情况。本所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到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日本国内成为刑事案件时,能否取得不起诉处分,同时左右在留与将来能否再次入境。只要没有受到有罪判决,就不会站在以有罪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与上陆拒否事由的入口。反之,即便取得缓刑判决,在毒品这类只要有罪即构成的类型中,对在留资格也谈不上解救。

通过检察官面谈传达对案件的判断与有利情事;有被害人的案件尽早达成和解;提交梳理证据结构薄弱之处的意见书;用客观材料呈现身份担保人与生活承接条件。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被问及本国经历时,当场判断说出的话会留在笔录里,并在日后的入管手续中被反复引用。陈述范围请与辩护人商定。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能否在羁押决定前的72小时内确定方针,是分水岭。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侦查场合服务,而为当事人本人服务的翻译,会立足制度差异,以不产生误解的方式传达。把本国处罚的名称转换成日语,需要专业能力。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毒品案件仅凭有罪本身就会长期束缚在留与再次入境。
  • 以观光目的赴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就过去的逮捕报道与前科相关报道,本所曾成功实现删除。与法律效果不同,事实上留存的记录会影响生活。

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之后的申请也能一站式处理。

结语

本国的处罚经历若在临行前才暴露,可用的手段十分有限。但只要还有时间,就可以按部就班地厘清可能落入哪一项事由、是否有争取上陆特别许可的余地、需要哪些材料。若有相关情况,请在订机票之前先行咨询。接收方的企业与亲属的咨询同样受理。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所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专注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终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

当店でご利用いただける電子決済のご案内

下記よりお選びいただけま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