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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日本拒绝入境之后还能再来吗|入管法第12条第1款上陆特别许可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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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日本拒绝入境之后还能再来吗|入管法第12条第1款上陆特别许可实务

被日本拒绝入境之后还能再来吗|入管法第12条第1款上陆特别许可实务

2026/08/25

核心要点

  • 即使属于上陆拒否事由(拒绝入境事由),依入管法第12条第1款,法务大臣仍有可能特别许可上陆。
  • 毒品类的上陆拒否事由(入管法第5条第1款第5项)没有年限规定,不会因时间流逝而消解。这种情形下正面进入日本的途径实际上只剩这一条。
  • 上陆特别许可在机场等地的口头审理及其后的裁决中作出判断。抵达之后才开始解释,没有佐证材料就无从评价。
  • 更根本的是不要让上陆拒否事由产生,也就是在刑事程序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这会长期左右日后能否再次入境。
  • 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

曾经在日本被追究刑事责任,曾经被退去强制,或者在本国因毒品受过处罚。带着这些经历的当事人常常来问:我是不是永远不能再去日本。提问的不只是本人,还有在日本等待的家属与继续经营事业的亲属。

属于上陆拒否事由,与永远无法进入日本,并不是同一件事。但这并非自动给予,而是裁量性极强的判断,准备工作的质量会明显影响结果。

上陆拒否事由分为会消失的和不会消失的

拟入境日本的外国人,必须不属于入管法第5条第1款各项中的任何一种。容易被忽略的是,各项的结构并不一致。

以曾被退去强制为理由的类型,规定了自被退去强制之日起算的拒绝入境期间,期间届满该事由即告消除。与之相对,毒品类的第5条第1款第5项没有期间规定。无论违反的是日本法令还是外国法令,刑罚即便只是罚金也可能构成,而且经过多少年也不会消失。以为已经过了很多年应该没问题,买好机票却在机场被拦下的情况屡见不鲜。

上陆特别许可在哪个环节作出判断

入境审查首先由入国审查官进行,若被认为存在属于上陆拒否事由的嫌疑,即转入特别审理官主持的口头审理。此处仍认定不符合条件时,可以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裁决中认定存在应当特别许可上陆的情事,即可许可上陆。

实务上最关键的是,这一连串程序原则上在机场等场所有限的时间内推进。当场第一次口头陈述,若无佐证材料,就无法成为判断依据。日本一方的接收体制、家庭关系、赴日目的的具体性、导致处罚的经过与其后的生活状况,都需要事先整理成书面与证据随身携带。另外,驻外使领馆的签证审查与入境时的上陆审查是两个程序。首先要做的,是分清究竟哪个环节、哪一项事由构成障碍。

作为前一阶段的刑事程序流程

上陆拒否事由多半以在日本受到的刑事处分为起点。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以内将案件与人身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以内决定是否向法官申请羁押(日语称勾留)。这合计72小时决定其后的框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

能否在这72小时内由辩护人完成会见,并把案件判断与身份担保体制传达给法官,有时会改变羁押本身能否成立。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入管风险

  • 入管法第24条第4项リ为被判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之人。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除外;部分缓刑而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也除外。
  • 第24条第4项チ为毒品相关有罪。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均可构成,在总括语句中被排除于第4项リ之外,单独成为一类。
  • 第24条第4项之2列举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第24条第3项之4的助长非法就劳仅凭行为即构成,不要求刑事处罚。
  • 第24条第4项ロ为非法滞留,第4项イ为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项ヘ为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判处拘禁刑的情形。

即使未至退去强制,也可能依入管法第21条不许可在留期间更新,或依入管法第22条之4撤销在留资格。本所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到上诉审。

取得不起诉处分的意义

上陆拒否事由与退去强制事由,多以被判处刑罚为起点。只要以不起诉处分收尾,就不会站到这些入口前。即便取得缓刑判决,在毒品这类只要有罪即构成的类型中也谈不上解救。

因此胜负在起诉之前。与检察官面谈传达有利情事,有被害人的案件尽早推进和解,存在争点的案件提交梳理证据薄弱之处的意见书,用客观资料呈现身份担保。这些都要在羁押期间内逐层累积。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侦查初期说出的话,日后即使撤回也会以笔录形式留存。请与辩护人商定陈述范围后再面对讯问。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能否在羁押决定前的72小时内行动,决定其后程序的回旋余地。家属身在中国大陆时,也可以远程推进委托事宜。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职责是在侦查场合准确传译,并不站在维护当事人利益的立场。辩护人带去的翻译则为当事人本人服务,连微妙措辞与文化背景也一并传达。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与反诘问,取得无罪判决。毒品案件仅凭有罪本身就会长期束缚在留与再次入境。
  • 一名女性被错误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本所针对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到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大量处理过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初期会见到庭审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并随同会见。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问题也能一站式处理。

结语

上陆特别许可,是在门已关闭之后寻找另一把钥匙的程序。钥匙的形状因案而异,寻找需要时间。现在身处刑事程序之中的当事人,应把力气放在不让门关上的初期应对上。门已经关上的人,也应先准确锁定究竟是哪一项事由构成障碍。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所属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码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专注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终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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