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放免期间可以打工吗|禁止就劳的含义与重新收容的风险
2026/08/25
核心要点
- 假放免只是暂时解除收容的措施,并不意味着在留资格恢复,也不允许就劳。
- 假放免期间从事工作,会导致假放免被撤销、重新收容,退去强制程序中的评价也随之恶化。
- 雇用一方要承担入管法第24条第3号之4助长非法就劳的问题,只要有行为即符合,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
- 即便适用监理措置,也并非当然可以就劳,能做什么取决于个别决定的内容。
- 入管法第50条第2款赋予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与取得监理措置决定者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权利。
获准假放免、走出设施之后,许多人立刻面对的是生活费问题:房租、伙食、就医开销。于是就产生了"既然已经假放免,稍微工作一下应该没关系吧"的想法。然而这个判断带有把此前积累的一切一次性葬送的危险。
本文写给假放免中的本人、支撑其生活的家属以及考虑雇用的经营者。
哪一部分正确,从哪里开始出错
正确之处在于,假放免使人身自由得以恢复。可以离开收容设施,在自己家中或亲属处生活,能够前往医疗机构就诊,也能重新拥有与家人相处的日常。
错误之处在于,把假放免等同于在留资格的恢复。假放免只是暂时解除收容而已。退去强制程序仍在推进,并未因此获得在留资格,所以不允许就劳。通常还会附加住所限制、活动范围限制、定期出头义务等条件,一旦违反,假放免可能被撤销并再次被收容。影响并不止于撤销。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把在留特别许可的考虑要素法定化,素行与在日本的生活状况都属评价对象,违反条件而工作这一事实在该场合会产生不利影响。
监理措置同样如此。这一制度会选任监理人并课以申报等义务,但并非当然允许就劳。允许什么取决于个别决定的内容,请与辩护人一起确认决定书的记载。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假放免期间就劳一旦被查获,可能不止于入管法上的处理,还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若被逮捕,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是第一个分岔点,其间能够会见本人的只有辩护人。羁押决定后原则上10日,延长再加10日,期满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
在这一阶段,必须连同"为何不得不工作"的原因在内,细致呈现案件全貌。生活困顿、家人患病、雇主方面的主动招揽,这些情事不能消除违法性,但属于在处分判断中应予斟酌的事实。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退去强制事由在入管法第24条中逐号规定,请准确区分与假放免中人士相关的各号。
- 第24条第4号ロ:非法滞留。处于假放免中的人,多数正是基于含该号在内的事由而处在程序推进之中。第4号イ: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号ヘ: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处拘禁刑者。视工作的样态,这些号可能成为新的问题。
- 第24条第3号之4:助长非法就劳。这是雇用一方的问题,只要有该行为即符合,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对经营者而言,关键在于即使未构成刑事案件,也可能因此失去在留。
- 第24条第4号リ: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
- 第24条第4号チ:因违反毒品类法令而有罪。仅凭有罪判决即足够,罚金、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均属符合,该号在柱书中已被排除于4号リ之外。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还加入了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之罪。
即使持有在留资格,超出资格外活动范围的工作也会导致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或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第21条)。此外,长期以来的实务认为,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本所针对这一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被雇主告知没问题而去工作的人,在不问其主观认识的情况下就被认定符合,本所正是对这一结构提出质疑。
不起诉处分为何关键
假放免期间的就劳一旦被刑事立案,能否取得不起诉处分具有决定意义。一旦存在有罪判决,像第4号ヘ这样以拘禁刑为要件的号以及第4号リ的适用可能性,都会变成现实问题。取得不起诉,这些讨论便不会发生。在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中,未受刑事处分这一事实同样有利。
具体而言:在与检察官的面谈中说明走到就劳这一步的经过与生活状况;若雇用实态并非持续性、组织性的,用资料把这一点呈现出来;具体提出家属与支援者今后的生活扶助体制。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不会因保持沉默而受到不利处遇。工作的期间、频次、报酬金额等事实,既关系量刑,也直接关系入管的判断。在记忆模糊时作出笼统承认,可能把比实态更重的前提固定下来。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能在72小时内行动的只有私选辩护人。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被叫来,不处在为委托人利益作补充说明、指出误解的位置。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会与辩护人形成一体准确传达本人意图。"帮了个忙"与"受雇于人"这类区别,仅译词选择不同含义就会改变。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本所针对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路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本所就其与日本女性所生的子女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积累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也有成功删除过往逮捕报道与前科报道的案例。在留资格恢复之后,报道仍留在搜索结果中而妨碍就业,这种情形现实存在。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并陪同会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可通过合作行政书士的支援实现一站式处理。
结语
假放免期间不得工作这一限制,从生活实感上讲确实严苛,但打破它所付出的代价与那点收入完全不成比例。如何度过不能就劳的这段时间,包括家属扶助与公共咨询窗口的利用在内,都是应当与辩护人共同设计的课题。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