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日本出生就不会被强制遣返吗|国籍与在留的真实规则
2026/08/25
核心要点
- 日本并不采取以出生地赋予国籍的制度,仅因在日本出生,孩子不会取得日本国籍。
- 孩子在日本出生这一事实不能中止退去强制程序,它属于最终阶段裁量判断中被评价的事由之一。
- 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把在留特别许可的考虑要素法定化,监护养育状况与在学状况可以正面主张。
- 毒品类案件依据第24条第4号チ,仅凭有罪判决即符合,罚金或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同样符合。
- 守住孩子生活的最短路径,是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不让有罪判决这个前提成立。
孩子在日本出生,就读日本的保育园或小学,只会说日语,所以一家人不会离开日本。抱有这种想法的当事人并不在少数。这种想法确实有正确的内核,孩子的利益在在留判断中绝非被轻视的事由。但若问它是否具有中止程序推进的力量,答案则完全不同。
本文面向在日本养育子女、同时对在留资格心存不安的读者。
哪一部分正确,从哪里开始出错
先确认前提。日本国籍法以父或母为日本国民作为基本,采取血统主义,而非仅凭在本国领域内出生便赋予国籍。因此,中国籍父母在日本生下的孩子,原则上仍为中国籍。孩子自己也需要在留资格,若未在出生后的法定期间内办理在留资格取得手续,就会陷入非法滞留状态。不了解这一点而任由数年过去,最终父母子女同时没有在留资格的案件,绝非罕见。
正确的部分在于,孩子在日本出生成长、以日语接受教育、已扎根于日本社会,这些情事会被实质性地重视。由于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把考虑要素法定化,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在日本的生活状况都成为评价对象。学龄儿童的就学状况、日语能力、有无在国籍国生活的经验、医疗上的必要性,都是应在这一框架内主张的核心事实。
错误在于把这些当成自动生效的保护。孩子的存在并不能停止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的推进。父母一方存在退去强制事由时,即使孩子持有在留资格,父母的程序仍独立推进。必须现实地考虑家庭被迫分离的可能性,据此设计在哪个阶段主张哪些内容。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是第一个分岔点,其间能够会见本人的只有辩护人。羁押决定后原则上10日,延长再加10日,期满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
有需要监护的子女这一事实,在争执羁押必要性时、在请求起诉犹予时、在最终的在留判断时都会反复使用。正因如此,在最初阶段就把它整理成客观资料,才格外重要。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退去强制事由在入管法第24条中逐号规定,若对号别含糊其辞,就无法作出有依据的预判。
- 第24条第4号リ: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
- 第24条第4号チ:因违反毒品类法令而有罪。仅凭有罪判决即足够,罚金、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均属符合,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该号在柱书中已被排除于4号リ之外,属单独一档。
- 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还加入了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以及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
- 第24条第3号之4:助长非法就劳,只要有该行为即符合,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第24条第4号ロ:非法滞留,若怠于办理孩子的在留资格取得手续,孩子本人就会直接面对这一号。第4号イ: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号ヘ: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处拘禁刑者。第4号ハ:人口贩运等。
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第21条)并非权利,素行与在留状况都会被审查。在留资格取消(第22条之4)在缺乏活动实态或存在虚假申报时同样成为问题。此外,长期以来的实务认为,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本所针对这一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为何关键
若从守住孩子生活这一目的倒推,优先顺序十分清楚:首先是不让有罪判决这个前提成立。第4号リ与第4号チ都以有罪判决存在为前提,取得不起诉处分,这些号的讨论根本不会发生。另一方面,即便取得缓刑判决,只要属于毒品类案件仍符合4号チ。
起诉前的具体活动包括:与检察官面谈说明案情;在有被害人的案件中推进和解谈判;提交附有孩子监护状况与就学状况佐证资料的意见书。在籍证明、医疗记录、家庭收支状况、亲属的陈述书,既是起诉犹予的判断依据,也会成为此后在留程序中的核心证据。不要把刑事与入管割裂,而应设计成同一组资料的连续使用。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不会因保持沉默而受到不利处遇。家庭构成与生活状况的话题乍看有利,但若被零碎记录,就业状况与居住实态方面的不准确前提可能被固定下来。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能在72小时内前往会见、着手维持生活基础的只有私选辩护人。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被叫来,不处在为委托人利益作补充说明、指出误解的位置。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会与辩护人形成一体,准确传达本人想要表达的内容。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本所就其与日本女性所生的子女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条件下积累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作为特殊诈骗取款人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层层积累,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同时也在防止羁押长期化冲垮家庭生活基础。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并陪同会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可通过合作行政书士的支援实现一站式处理。
结语
在日本出生成长的孩子的利益,在在留判断中确实分量很重。但那不是放任不管也会起作用的盾牌,而是要靠资料与主张才能成形的事实。为了守住孩子的生活而能够行动的时间,实际上比人们想象的短得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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