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本人结婚就能留在日本吗|婚姻与在留资格的界线
2026/08/25
核心要点
- 婚姻并不保障在留,只要符合退去强制事由,即使已婚,程序照样推进。
- 婚姻事实在在留特别许可判断中分量很重,入管法第50条第5款已将考虑要素法定化。
- 毒品类犯罪依据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チ,仅凭有罪判决即符合,罚金或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同样符合。
- 入管法第24条第4号リ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在外。
- 能否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对此后的在留判断具有决定性影响。
配偶者被逮捕后,家属最先说出口的一句话往往是"我们和日本人结了婚,最后总该没事吧"。婚姻在在留判断中绝非无足轻重,但它也不能消除刑事案件带来的影响。
本文把常见理解中正确的部分和从何处开始出错的部分分开来说明。预设读者为配偶者被羁押的家属。
哪一部分正确,从哪里开始出错
正确之处在于,婚姻事实在在留判断中确实具有分量。退去强制程序的最终阶段要判断是否特别许可其在留。入管法第50条第5款把该项判断应考虑的要素写入法律,希望继续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在日本的生活状况都会被正面评价。若存在真实的共同生活,并且存在扶养、监护的必要,这些都可以构成有利事由。
错误之处有两点。第一,婚姻不会自动产生在留资格。结婚登记被受理,与获得"日本人配偶者等"在留资格,是完全不同的两套程序。第二,即便已婚,只要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提出异议这一系列程序仍照常推进。婚姻并非能够中止程序的开关,而只是最终阶段被评价的事由之一。此外,婚姻的实质本身也会受到审查,一旦被认定缺乏实质,就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第22条之4)的对象。
刑事程序的大致流程
被逮捕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将案件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是第一个分岔点,其间能够会见本人的只有辩护人。羁押决定后原则上10日,延长再加10日,期满时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判断。
72小时之所以关键,在于这一时期制作的辩解笔录与初期供述笔录会成为此后整个程序的地基。在存在语言障碍的场合,本人未充分理解便签名的书面,日后会被当作"本人如此陈述"来使用。配偶者在这一阶段应尽快委托辩护人,并整理住所、收入、愿意担任身元引受的意思等资料,这是回避羁押、争取早日解除人身拘束最现实的手段。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退去强制事由在入管法第24条中逐号规定,符合哪一号,结论差别很大。
- 第24条第4号リ: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依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
- 第24条第4号チ:因违反毒品类法令而有罪。仅凭有罪判决即足够,罚金、刑罚全部缓期执行、免除刑罚均属符合,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该号在柱书中已被排除于4号リ之外,属单独一档。
- 第24条第4号之2:列举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还加入了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死伤处罚法第2条、第6条第1款)以及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防止法第22条之罪。
- 第24条第3号之4:助长非法就劳,只要有该行为即符合,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第24条第4号ロ:非法滞留。第4号イ:专事资格外活动。第4号ヘ: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处拘禁刑者。第4号ハ:人口贩运等。
已婚当事人最容易忽视的正是4号チ,毒品类案件即使量刑较轻也照样符合。在留期间更新(第21条)同样并非权利,素行与在留状况都会被审查。此外,长期以来的实务认为,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本所曾就这一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一路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为何关键
第4号リ与第4号チ都以有罪判决存在为前提,取得不起诉处分,这一前提便无从成立。反过来说,即便取得缓刑判决,只要属于毒品类案件仍符合4号チ。"有缓刑就等于在留安全"之所以是误解,原因正在于此。
因此起诉前的活动具有决定意义:多次与检察官面谈,提出对案件事实的另一种看法;存在被害人的案件尽快着手和解谈判;提交附有家庭关系与监护必要性资料的意见书。配偶者的陈述书与显示同居实态的资料,既是起诉犹予的判断依据,也可在此后的入管程序中原样使用。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保持沉默不能成为不利处遇的根据。婚姻与生活经过这类看似无害的话题,日后可能被用作否定婚姻实质的材料。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能在最初72小时内行动的只有私选辩护人。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被叫来,即便负有中立传译的职责,也不处在为委托人利益作补充说明、指出误解的位置。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会与辩护人形成一体,准确传达本人的意图。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 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本所就其与日本女性所生的子女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不存在的条件下积累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因冤案被指控助长非法就劳、面临强制遣返危机的女性案件。本所针对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一路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案件。本所主张其受到指使者的欺瞒与胁迫性处境、并不存在犯意,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由松村大介律师从最初会见直至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并陪同会见。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事宜,可通过合作行政书士的支援实现一站式处理。
结语
婚姻在守住在留方面确实分量不轻,但它并非自动生效的保护,而是需要靠资料与主张才能获得评价的事实。得知配偶者被羁押的那一刻,请先与辩护人联系。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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