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在留卡交回去就了事了吗|返还的含义与仍会继续的程序
2026/08/25
核心要点
- 丧失在留资格等情形下确实存在应当返还在留卡的场合,这一点本身正确。
- 但返还并不能消解非法滞留状态,入管法24条4号ロ的退去强制事由依然存在。
- 持有或行使伪造、变造的在留卡,以及使用他人名义的在留卡,本身即构成处罚对象。
- 把在留卡交给他人的行为,可能发展为助长非法就劳等另一层问题。
- 察觉逾期的阶段,须判断是走出头申告与出国命令,还是争取在留特别许可。
常见理解及其准确边界
在留期限已过,或者失去工作、无法从事与在留资格相符的活动。在这种处境下,有人会想「卡已经不能用了,交回去就算有个了断」。在留卡是持有在留资格的证明,资格既已丧失,本就不应留在手中,这一想法本身十分自然。
不过,返还只是交回身份证件的行为,并不是消解状态的行为。本文区分返还能够了结的与无法了结的部分,并说明察觉逾期时应当采取的行动。
返还能了结的与无法了结的
在留卡是向中长期在留者交付的身份证明文件。丧失在留资格、离开日本等情形下,法令规定了应当返还的场合,返还本身属于正确的应对。
但返还既不能恢复在留资格,也不能停止退去强制程序。超过在留期限的状态,与是否持卡无关,仍在持续。入管法24条4号ロ将非法滞留列为退去强制事由,该事由不会因交回卡片而消失。
此外,围绕在留卡的某些行为本身即构成处罚对象,典型如持有或行使伪造、变造的在留卡,以及使用他人名义的卡片。现实中会遇到被劝说买卖或借用的场面,但这些都会招致严重后果。
再者,住居地变更与所属机关相关的申报,是持卡期间的义务。入管法19条の16规定了关于所属机关等的申报义务,长期怠于申报,可能在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的判断中成为问题。
刑事程序流程与最初的72小时
因非法滞留或在留卡相关案件被扣人身的,警方须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须于24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这72小时内家属无法会见,能见到的只有辩护人。
此类案件中,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并行推进。刑事案件结束后随即移交入管的情形很多,人身尚未获释程序便已转换。因此从最初阶段就须制定兼顾两者的方针。
外国人案件特有风险
入管法24条逐号规定退去强制事由。4号ロ针对非法滞留,4号イ针对专事资格外活动。24条3号の4的助长非法就劳,只要存在行为即足够,无需刑事处罚。把自己的卡片交给他人使用,可能以意想不到的方式触及这一领域。
24条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并因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者;部分缓期时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针对毒品犯罪的24条4号チ,罚金、执行犹豫、免除刑罚均构成。
处于非法滞留状态的人,也可主动前往入管,走出国命令的路径。要件之一是不构成24条4号ハ至ヨ中的任何一项,构成毒品相关事由的人无法利用。另一方面,在日本已有生活基础与家庭关系的,也可以选择争取在留特别许可。
入管法50条2项赋予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受监理措置决定者申请权;3项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得申请;5项将考量因素法定化;10项规定不许可时须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或过失的运用,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既然存在附执行犹豫仍可能导致退去强制的类型,就应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非法滞留类案件中,经过的说明会极大左右处分。曾在准备更新申请的情形、身体或家庭方面的情事、任职单位的处理方式等,都须以资料加以呈现。
起诉前的工作包括:与检察官面谈确认处分方针;提交关于生活基础与家庭关系的意见书;确保身元引受人。刑事处分作出结论之后,还有争取在留特别许可的程序,两者无法割裂。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留相关案件中,会被详细询问从事劳动的内容以及卡片的使用方式。在记忆模糊时作出的陈述,可能连向另一罪名或另一项退去强制事由。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须在兼顾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的前提下,判断究竟争取出国命令还是在留特别许可。国选辩护人在勾留之后才指派,逮捕直后只能委托当番律师或私选辩护人。
第三,翻译质量。返还、申报、出头申告、出国命令、在留特别许可,都是结果不同的独立制度。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置的。有为委托人本人服务的翻译在场,可以避免把制度弄混。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其后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已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该案表明,即便文件不齐,仍有可以积累的证据。
在一起女性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中,本所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过失」的传统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在一起20多岁女性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出し子」(负责从账户提取赃款的角色)的案件中,本所具体主张指使者一方的欺瞒与胁迫状况以及犯意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该案以资料举证了当事人只是听从指示的处境。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接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接见与洽谈均可陪同。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可一站式办理。
结语
在必要的场合交回在留卡,确属正确的应对。但那只是程序的入口,而非出口。若不确定交回之后还留下什么、接下来走哪条制度路径,时间一长,本可选择的选项就会不断减少。察觉逾期的那一天,正是选项最多的一天。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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