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执行犹豫在留就安全吗|24条4号リ但书覆盖与覆盖不到的范围
2026/08/25
核心要点
- 入管法24条4号リ设有但书,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就此而言这一理解正确。
- 部分缓期的情形,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被排除。
- 但针对毒品犯罪的24条4号チ,即便附执行犹豫仍构成,因为它已从4号リ的柱书中排除。
- 24条4号の2列举了一定的重大犯罪,其中包含危险驾驶致死伤等罪名。
- 在在留特别许可场合,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
被告知「附了执行犹豫,没问题」的时候
宣判当天在法庭上听到「执行犹豫」,当场并不明白含义,事后才被解释为「不用进监狱」。有过这种经历的人不少。紧接着浮现的问题是:那么在留资格会怎样。
周围有人说「附执行犹豫就不会被退去强制」,就此相信的情形并不少见。这一理解就某一条文而言确实准确,就另一条文而言则完全不适用。本文按条文逐一区分。
执行犹豫究竟缓的是什么
执行犹豫是在作出有罪判决之后,将刑罚的执行搁置一定期间的制度。顺利度过犹豫期间,刑罚宣告即失去效力。关键在于,附执行犹豫并不改变它属于有罪判决这一点。
近年也使用刑罚一部缓期执行的类型,此时分为实刑部分与缓期部分。在入管法适用上,实刑部分的长短具有意义。
刑事程序流程与最初的72小时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再于24小时内决定申请勾留还是释放。辩护人能否在这72小时内介入,决定选项的宽窄。被勾留的先羁押10日,延长后最多20日。若这期间的活动促成不起诉,「执行犹豫还是实刑」的问题根本不会产生。
被起诉之后,重心转入公判防御。此时关键在于不能只盯量刑。同样是执行犹豫,所适用的罪名属于哪一条文,在留后果截然不同。
外国人案件特有风险|逐条区分
首先是24条4号リ。该号规定,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其后设有但书,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期时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同样排除。就该号而言,这一理解确实准确。
问题在于4号リ写有「除ニ至チ所列者外」这一保留。凡落入ニ至チ各项的情形,与但书无关,退去强制事由径行成立。其代表就是24条4号チ,它针对毒品相关有罪判决,罚金、附执行犹豫、免除刑罚均构成,且不问在留资格属于哪一别表。
24条4号ヘ针对因资格外活动之罪被处拘禁刑者,4号ロ针对非法滞留,4号イ针对专事资格外活动,4号ハ针对人口贩运等情形。24条4号の2列举一定重大犯罪,包含危险驾驶致死伤(汽车驾驶致死伤处罚法2条、6条1项)与防止被盗特定金属制物品处分法22条。仅看判决主文无法判断对在留的影响。
24条3号の4的助长非法就劳,只要存在行为即足够,无需刑事处罚。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中,受到附执行犹豫判决这一事实会反映在品行评价上;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の4)另有其他类型。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既不需要故意也不需要过失的运用,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至上诉审。
在在留特别许可中的位置
即便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在留特别许可的通道仍然存在。入管法50条1项的但书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置加重要件,其中并未列举4号チ。
50条2项赋予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受监理措置决定者申请权;3项规定退去强制令书发付之后不得申请;5项将考量因素法定化;10项规定不许可时须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主张与举证哪些情事、如何组织,比以往更成为具体的作业。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即便取得执行犹豫判决,视罪名仍会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这意味着仅靠在公判中减轻量刑,有时无法守住在留。在被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才是最可靠的路径。
起诉前的工作包括:与检察官面谈确认处分方针并提交资料;进行和解交涉并争取宽恕表述;提交关于犯情与生活基础的意见书;确保身元引受人;管理供述内容。毒品案件中,不起诉与有罪之差直接等同于能否在留之差。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罪名的适用会随供述内容而变动。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与共犯者的关系、认识的内容等要素,直接左右适用条文。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勾留之后才指派,能够填补逮捕后72小时的只有当番律师或私选辩护人。能否在这段时间内确立方针,决定此后的选项。
第三,翻译质量。执行犹豫、实刑、起诉犹豫、退去强制这些词,对中文使用者而言并不易凭直觉区分。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人是为侦查而设置的,其立场并非为委托人详尽解释。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其后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已丧失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并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状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在一起女性因冤案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中,本所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无需故意、过失」的传统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此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在特殊诈骗「受け子」(负责上门收取现金的角色)多次被再次逮捕的案件中,本所积累应讯应对与主张举证,全部案件均获不起诉处分。该案若被起诉,本会陷入能否取得执行犹豫的问题。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接见直至公判结审全程亲自负责,不存在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办的情况。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并通过合作行政书士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亦可一站式办理。
结语
在刑事程序中,执行犹豫是值得期待的结论。但它是否意味着在留安全,取决于所适用的条文。同样是执行犹豫,毒品案件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其他罪名则因4号リ的但书被排除。等到宣判当天才知道这一区别,为时已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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