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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权|入管法50条2项规定谁能在何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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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权|入管法50条2项规定谁能在何时提出申请

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权|入管法50条2项规定谁能在何时提出申请

2026/08/24

核心要点

  • 令和5年入管法修改,把在留特别许可的申请权明确写入法律;此前当事人只能促请当局依职权作出判断。
  • 有权提出申请的,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取得监理措置决定者(入管法50条2项)。
  • 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即不得申请(同条3项),因此不错过申请时机具有决定性意义。
  • 考量要素被写入法律(同条5项),不许可时会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同条10项)。
  • 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毒品类的24条4号チ并未列入其中。

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这一点无从争辩,但配偶与子女都在日本,生活的根基也在这里。对这样的当事人而言,在留特别许可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程序。

过去,在留特别许可完全交由法务大臣裁量,法律上并无申请这一形式。令和5年修法改变了这一点:赋予特定处境者申请权,明确考量要素,并要求以书面载明不许可的理由。本文梳理谁能申请、何时申请、以及应当主张什么。

谁可以申请、何时申请

获得申请权的,是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与取得监理措置决定者。反过来说,退去强制令书发出之后便无法申请。经裁决而发出令书的,剩下的手段只有行政诉讼与执行停止申请。因此,在从违反审查到异议申出的过程中不错过申请时机,最为关键。

法律明确列出了考量要素:希望在留的理由、家庭关系、素行、入境日本的经过、在留期间及其间的法律地位、被退去强制的事由、人道方面的考量必要性、国内外形势及其他情事;对于在日本出生并持续在留的子女,其年龄与生活状况会受到特别考量。

  • 不许可时会交付附具理由的书面,当事人可据以确认判断的依据。
  • 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
  • 毒品类的24条4号チ并未列入该加重要件的列举之中。

可能出现的刑事程序流程

经由刑事案件申请在留特别许可的,刑事阶段的记录会直接成为素行的评价材料。被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自逮捕起72小时内确定人身拘束的框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这期间制作的供述笔录、有无和解、悔过的具体内容,在日后的入管程序中会被反复援引。刑事辩护与在留前景必须从一开始就一体设计。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被认定符合哪一项退去强制事由,会改变主张的重心。入管法24条4号ロ为超过在留期间的非法滞留,此时家庭关系与在留时间长短会被正面评价。4号イ为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专门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4号ヘ为因资格外活动罪被处拘禁刑。

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者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亦被排除。与之相对,4号チ针对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均可成立。3号之4为非法就劳助长,只要有该行为即足,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在进入程序之前,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入管法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往往是导火索。另外,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在当事人过错轻微的案件中,这一视角同样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主张。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申请在留特别许可时,素行会被正面评价。有无有罪判决是决定性的差别;即使获判缓刑,被判有罪这一事实本身仍属评价对象。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对此后的在留前景改善最大。

  • 申请与承办检察官面谈,直接说明案件实际情况与家人的生活状况
  • 有被害人的类型,尽早通过翻译进行诚恳道歉并推进和解
  • 从刑事阶段起即收集婚姻、认领、同居实况与子女就学状况的材料
  • 本国公文书难以取得的,尽早着手确保可替代的证明材料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刑事程序中的沉默是法定权利,行使本身不会被作不利评价。对入境经过与在留目的凭推测作答,所述内容日后会被用于评价素行与经过。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可申请的时段有限,而申请所需材料数量庞大;被收容者根本无法自行收集。家属尽早委托,方能同时推进期限管理与材料收集。

第三,翻译的质量。入管安排的翻译人员是为入管程序选任的,并不为当事人利益行动。家庭关系与希望在留的理由,表述细节都会影响判断。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会同赴会面与面谈。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一体处理。在留特别许可因个别情事而判断各异,无法保证结果,但本所有以下办案实绩。

  • 以观光目的入境后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以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条件下坚持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女性案件。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被指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的二十多岁女性案件。具体主张指使者的欺骗与胁迫情状以及犯意不存在,最终取得不起诉处分。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并非满足要件就当然获准的许可。它由个别情事层层累积而定,情形相近的案件也可能结论不同。正因如此,才更要抓住可申请的时段,循着法定考量要素把事实一项项扎实呈现。收到收容通知之时、取得监理措置决定之时,请先来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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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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