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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出头申告与出国命令|自行前往入管之前必须确认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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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出头申告与出国命令|自行前往入管之前必须确认的事项

主动出头申告与出国命令|自行前往入管之前必须确认的事项

2026/08/24

核心要点

  • 出国命令(入管法24条之3)针对怀有尽快出境意愿、主动出头者,不予收容而要求其自行出境。
  • 其要件之一是不得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ハ至ヨ中的任何一项,因此涉毒品案件(4号チ)者无法利用出国命令。
  • 依出国命令出境的,上陆拒否期间为1年,与退去强制情形下的5年或10年相差悬殊。
  • 若希望继续留在日本,就不应走出国命令,而应争取在留特别许可;出头之前必须先确定目标。
  • 出头申告是无法撤回的行为。毫无准备便前往,很可能被当场收容,程序随即推进。

在留期间早已届满却仍在日本生活;公司倒闭导致失去资格;因家庭原因迟迟无法回国而时间一拖再拖。处于这类状况的人经常来问:要不要自己去入管一趟。

答案会因所追求的结果而完全相反。本文先准确说明出国命令制度,再梳理出头前务必确认的事项,以及希望继续在留者应当选择的另一条路径。

出国命令制度的定位

出国命令是作为退去强制程序例外而设的简易出境框架。通常的退去强制程序要经过违反调查、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等阶段,过程中依收容令书被收容的情形并不少见。相比之下,出国命令不予收容,而是指定出国期限,由本人在期限内自行出境。

  • 怀有尽快离开日本的意愿,主动前往入国管理官署出头
  • 仅符合非法滞留等特定类型,且不符合入管法24条4号ハ至ヨ中的任何一项
  • 过去未曾受过退去强制,也未曾依出国命令出境
  • 可以确实预见其将尽快离开日本

第二项要件尤为关键。4号ハ至ヨ的范围包含毒品类的4号チ,因此涉毒品案件被判有罪者,即便只是罚金或缓刑,也无法利用出国命令。而且毒品相关的上陆拒否事由并无年限规定,再次入境只能寄望于上陆特别许可(入管法12条1项)。这一差别具有决定性。

可能出现的刑事程序流程

考虑出头的人当中,不少同时有刑事案件在办,或过去有过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被逮捕的,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自逮捕起72小时内确定羁押框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这段期间的供述,同时规定了此后的处分与入管程序。

非法滞留本身也可能成为刑事处罚的对象。出头并不必然当场被逮捕,但依案件情节,刑事程序可能先行。出头时机与刑事程序的前景无法割裂考虑。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入管法24条各号的效果各不相同。4号ロ为非法滞留,是有可能适用出国命令的典型类型。4号イ为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专门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4号ヘ为因资格外活动罪被处拘禁刑;4号ハ为涉及人口贩运等,符合该号即不满足出国命令的要件。

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相对地,4号チ针对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均可成立。4号之2列举危险驾驶致死伤等重大犯罪;3号之4为非法就劳助长,只要有该行为即足。在没有弄清自己落在哪一号的情况下贸然出头,等于把结果交给运气。已被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或更新遭不许可(入管法21条)者,本身就需要先把状况理清。另外,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刑事案件并存时,能否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既关系到能否利用出国命令,也直接影响在留特别许可的前景。尤其毒品案件,一旦被判有罪即落入4号チ,出国命令之路随即封闭,上陆拒否也不再有年限。

  • 申请与承办检察官面谈,直接说明案件实际情况与处分的适当性
  • 毒品案件中,具体呈现有无依赖性、防止再次使用的安排以及家属的监督体制
  • 有被害人的类型,尽早通过翻译进行道歉并推进和解
  • 希望继续在留的,从刑事阶段起即同步备齐显示家庭关系与生活基础的材料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刑事程序中的沉默是法定权利,行使本身不会被作不利评价。入管调查中会追问入境经过与在留期间的就劳内容,对记忆不确切的事项凭推测作答,推测就会被记录为事实。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出头申告一经作出便无法撤回。出头前必须先确定所追求的结果、备齐必要材料、整理好对可预见提问的回答。缺少这些准备的出头,等于自己收窄选项。

第三,翻译的质量。入管或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是为该机关自身程序选任的。希望在留的理由、与家人的关系、回国后可预见的处境,表述细节都会影响判断。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在面谈与出头场合确保沟通质量。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中文专职翻译,并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能够把刑事程序与入管程序作为一体处理。

  • 以观光目的入境后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以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条件下坚持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在特殊诈骗中担任受け子(上门收取现金或银行卡的角色)而被多次再次逮捕的案件,通过彻底的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全部案件均取得不起诉处分。
  • 本所具有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的经验,也大量处理过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并配备包含翻译在内的整体辩护体制。

结语

出头申告既是推动局面前进的有力手段,也是无法回头的一步。是希望尽快出境重新开始,还是希望继续留在日本,这两者所对应的程序完全不同,需要准备的材料也不同。若能在尚未出头的阶段前来咨询,就能在保住全部选项的前提下设计方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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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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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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