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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程序全流程|从违反调查到异议申出,各阶段能主张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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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去强制程序全流程|从违反调查到异议申出,各阶段能主张什么

退去强制程序全流程|从违反调查到异议申出,各阶段能主张什么

2026/08/24

核心要点

  • 退去强制程序依次经过入国警备官的违反调查、入国审查官的违反审查、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以及向法务大臣提出异议。
  • 对认定请求口头审理为3日内,对判定提出异议同样为3日内,期限极短。
  • 一旦在服从认定或服从判定的书面上签字,就等于自行放弃进入下一阶段的机会。
  • 在留特别许可原则上在就异议作出裁决的环节被审酌;退去强制令书发出后即无法申请(入管法50条3项)。
  • 依收容令书被收容者以及取得监理措置决定者,法律明文赋予在留特别许可申请权(同条2项)。

接到入管的传唤通知,或者家人被入国警备官收容。这时被问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接下来会怎样」。

退去强制程序不在公开法庭进行,从外部很难看清流程,等到察觉时,可争的窗口往往已经关闭。本文按顺序追踪各个阶段,梳理每一阶段能主张什么、又绝不能做什么。

程序的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违反调查。入国警备官在怀疑存在退去强制事由时,进行询问与相关调查。这一阶段制作的供述笔录,构成此后全部程序的地基。

第二阶段是违反审查。入国审查官判断是否符合退去强制事由,认为符合的即作出认定。当事人若在此签署服从认定的书面,退去强制令书随即发出,口头审理与异议均不再进行。因为想早点出去、或听人说争也没用而签字,从而失去争取在留特别许可机会的例子层出不穷。

  • 第三阶段是口头审理。须自收到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请求,可在特别审理官面前陈述意见并提交材料。
  • 第四阶段是异议申出。须自收到判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法务大臣提出。
  • 裁决认为异议无理由的,由主任审查官发出退去强制令书。在留特别许可正是在这一裁决环节被审酌。

与刑事程序的衔接

因刑事案件而进入退去强制程序时,两者是连续的。被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自逮捕起72小时内确定人身拘束的框架,羁押原则10日、延长后最长20日。能否取得不起诉、是否被起诉、获得何种判决,直接决定退去强制事由的有无。

刑事程序结束后,实刑者在刑事设施内、罚金或缓刑者在释放环节,可能被移交入管。若不在刑事辩护阶段就着眼于入管程序准备材料,到违反调查阶段就得从零开始重新收集,而那时当事人已被收容,无法自行奔走。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退去强制事由列举于入管法24条,各号要件互不相同。4号ロ为超过在留期间的非法滞留;4号イ为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专门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4号ヘ为因资格外活动罪被处拘禁刑;4号ハ为涉及人口贩运等。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部分缓刑者实刑部分在1年以下的亦被排除。

与之相对,4号チ针对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均可成立。由于其已被4号リ的引首部分排除,毒品案件实际上另成一档。4号之2列举危险驾驶致死伤等重大犯罪;3号之4为非法就劳助长,只要有该行为即足,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在进入程序之前的阶段,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入管法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同样是现实风险。另外,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认为只要判缓刑在留就安全是错误的。毒品案件即使缓刑也落入4号チ,退去强制程序照样启动。即便所涉罪名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被判有罪这一事实在在留期间更新的裁量审查中也会被重视。在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是守住在留最可靠的方法。

  • 申请与承办检察官面谈,直接说明案件实际情况、生活基础与家庭关系
  • 有被害人的类型,尽早通过翻译进行诚恳道歉并推进和解
  • 落实身元担保人、确认工作去向,将防止再犯的具体安排形成书面提交
  • 为可能转入入管程序作准备,事先把材料整理成可直接使用的形式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刑事程序中的沉默是法定权利,行使本身不会被作不利评价。入管的违反调查在权利结构上有所不同,但对记忆不确切的事项不凭推测作答这一原则是共通的。入境经过、在留目的与就劳内容,直接关系到日后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不服申立的期限仅3日,被收容者独自应对极其困难。家属尽早委托,方能同时推进期限管理与材料准备。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或入管安排的翻译人员,是为该机关自身程序选任的,并不为当事人利益行动。家庭关系、在留经过、回国后可预见的处境等争点,细微语感的差别足以左右结论。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会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为会见。所内常驻中文专职翻译,并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资格手续也能一站式处理。

  • 以观光目的入境后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以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促成婚姻与认领成立,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条件下坚持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女性案件。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经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交叉询问,取得无罪判决,从根本上断绝了退去强制事由的该当性。

结语

退去强制程序是一条越往前走、选项越少的路。在违反审查阶段签字服从认定,就没有口头审理;退去强制令书一旦发出,就无法再申请在留特别许可。反过来说,越是早期,越保有主张、举证并获得判断的机会。收到传唤通知之时、家人被收容之时,请先来咨询。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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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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