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机构等申报义务(入管法19条之16)|换工作、离职、离婚为何必须14天内申报
2026/08/24
核心要点
- 持就劳类资格者,须在14日内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申报工作单位名称与所在地变更、单位消灭、合同终止以及签订新合同。
- 持留学等资格者须申报教育机构变更等事项;持配偶身份类资格者须申报离婚或配偶死亡,期限同样为14日。
- 怠于申报会受罚则制裁,虚假申报还可能被处以包括拘禁刑在内的刑罚。
- 持就劳资格者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间内不从事该活动,或持配偶身份类资格者长期不从事配偶相应活动的,将面临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
- 非法就劳助长(入管法24条3号之4)只要有该行为即可成立,并不以受过刑事处罚为要件,接收企业尤须留意。
换了工作、公司倒闭、合同没有续签、离婚办妥。这些都是生活中的大事,人在应对眼前局面时,很容易把向入管申报的事情往后拖。
然而入管法19条之16明确要求在14日内申报这些事实,这一期限不会因为生活陷入混乱而顺延。本文面向持就劳资格工作的中国籍人士、其单位的人事负责人,以及以配偶身份类资格生活的人。
谁申报、报什么、何时报
负有申报义务的是中长期在留者,但内容依资格类型而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经营・管理、特定技能、高度专门职等基于合同开展活动的资格,申报对象为合同机构的名称与所在地变更、机构消灭、合同终止以及签订新合同。留学、研修等隶属教育机构的资格,申报对象为机构变更或脱离。家族滞在、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申报对象为离婚或配偶死亡。
- 申报向地方出入国在留管理局办理,可以前往递交、邮寄或使用电子申报系统。
- 换工作时离职与入职需分别申报,只报了一半便以为万事大吉的情形并不少见。
- 申报只是事实报告。工作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时,应一并考虑申请就劳资格证明书。
可能出现的刑事程序流程
单纯漏报直接引发逮捕的情形并不多。真正演变为刑事案件的,是虚假申报、准备空壳公司伪装在职,或为取得、更新在留资格而使用伪造文书。这类案件涉案人数往往较多,容易出现连续逮捕、再次逮捕,导致人身拘束长期化。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此后24小时内请求羁押,自逮捕起72小时内即决定是否羁押。这72小时内辩护人能否会见并确定供述方针,直接影响最终结论。公司负责人同时被讯问的案件,尤须避免双方说法在未经核对的情况下各自被写入笔录。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申报义务违反本身不是入管法24条的退去强制事由。真正危险的是在留资格取消(入管法22条之4)。该条把持就劳资格者无正当理由在一定期间内不从事相应活动仍继续在留、持配偶身份类资格者无正当理由不从事配偶相应活动、以及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情形列为取消事由。找不到下家工作而空转数月、离婚后不申报继续在留,正落在这一射程之内。
在入管法24条一侧,可能成立的有以下各号。4号イ为不从事在留资格对应活动、专门从事其他有收入活动,事实上专职从事资格外工作者即属此列。4号ヘ为因资格外活动罪被处拘禁刑。4号リ针对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4号チ针对毒品类有罪判决,罚金或缓刑均可成立。而3号之4为非法就劳助长,依使他人非法就劳这一行为本身即可成立,不以刑事处罚为要件;董事或管理人员为外国籍的公司,即使没有刑事处分也可能依该号启动程序。另外,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在虚假申报或使用伪造文书的案件中,一旦被判有罪,在留前景会骤然恶化。即便获判缓刑,在留期间更新(入管法21条)的裁量审查中被不许可的可能性也很高,更新不获准,结果仍是失去在留。在被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具有决定性意义。
- 以材料说明申报延误或瑕疵产生的具体原委,以及不存在故意的不正当行为
- 系统提交雇佣合同、工资明细、出勤实绩、社会保险记录等证明实际雇佣关系的材料
- 企业方案件中,将内部在职管理体制的整改与防止再发措施形成书面提交
- 厘清与被认定为共犯者之间的关系,避免自身角色被过高评价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对公司实际情况或指挥系统未经核实便凭推测作答,推测就会作为事实留在笔录中。不清楚的就说不清楚,或者在与辩护人商议前不作陈述。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侦查同时指向公司与员工的案件存在利益冲突,必须尽早厘清由谁站在谁的立场上辩护。本所在首次咨询阶段即确认这一结构并确定方针。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人员是为侦查而选任的,并不为当事人利益行动。雇佣合同内容、指挥命令的实际状况、报酬支付方式等争点,中日对应词汇极易错位,误译会扭曲对实际情况的认定。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翻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会见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中文专职翻译,并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变更与更新也能连贯处理。
- 因冤案被指控非法就劳助长罪、面临强制遣返的女性案件。针对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过失的既有实务,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因虚假股东大会决议被解任代表董事的案件,在东京地方法院与东京高等法院均获胜诉。该案对法人实体与决策经过作了细致举证。
- 从事批发业的委托人遭遇骗货型诈骗,本所以刑事控告为切入点锁定对方身份,通过分析交易记录与调查关联方,最终取得7,500万日元和解金。
结语
申报义务是持有在留资格者与接收企业共同承担的、在留管理的基础性约定。没有申报本身未必立刻招致退去强制,但未申报期间的生活与工作实际状况被追问的时刻迟早会到来。发现漏报时,与其隐瞒,不如连同整理好原委的材料尽快补报,这反而最能保住在留资格。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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