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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再入国与出境后被拒|案件未了就出境有多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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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再入国与出境后被拒|案件未了就出境有多危险

视同再入国与出境后被拒|案件未了就出境有多危险

2026/08/24

核心要点

  • 视同再入国,是持有效护照与在留卡者预定在出境后1年内返回时可用的简易机制。
  • 若在留期间的届满日在出境后1年之内到来,就必须在该届满日之前返回。
  • 以视同再入国出境后,无法从国外延长这一期间。
  • 返回时要接受上陆审查,一旦被认定该当上陆拒绝事由,就可能回不了日本。
  • 在侦查进行中或处分未了的状态下出境,伴随回不来的风险,出境前应先判断走向。

不必每次临时回国都去申请再入国许可之后,往返中日的生活轻松了不少。但正因为这份便利,出境之后回不来的情形也在发生。尤其对牵涉刑事案件的人来说,出境本身可能成为无法挽回的选择。

本文先确认视同再入国的框架,再梳理在牵涉刑事案件的场合考虑出境时应确认什么。已经出境、正为能否返回而不安的人,也希望读一读。

视同再入国的机制

持有效护照与在留卡者,若以出境后1年内再入国并继续原有活动的意图出境,即视为已取得再入国许可。出境时须在设有再入国意思表示栏的卡片上作出意思表示。一旦忘记表示,就会被当作普通出境处理,在留资格随之丧失。

期间尤须留意。若在留期间的届满日在出境后1年之内到来,就必须在该届满日之前再入国。误以为有整整一年而安排行程,结果超过在留期限的例子确实存在。而且以视同再入国出境后,没有任何从国外延长该期间的手段。若预计滞留较久,出境前就应考虑申请普通的再入国许可。

特别永住者适用的期间比这更长。自己属于哪一种处理,请在出境前确认清楚。

返回时会被审查什么

视同再入国没有出境前取得许可的手续,因此实质审查放在返回时的上陆审查。若在此被认定该当上陆拒绝事由,纵然持有在留卡也可能无法进入日本。

与刑事案件关系最重要的,是毒品相关的上陆拒绝事由。它没有年限规定,属于没有期限的上陆拒绝,罚金亦可,依外国法令构成的违反亦可。此种情形下,回到日本的路只剩上陆特别许可这一例外程序。

此外,在侦查进行中出境,出境这一行为本身可能被评价为逃亡。已签发逮捕状的,在再入国的时点被控制人身当然也有可能。案件尚未了结就出境的判断,必须慎重考量。

刑事程序的走向与出境这一选择

被逮捕后,警察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羁押格局在这72小时内定下,获准羁押原则10日,延长再加最长10日。人身被羁押时,本就无法出境。

真正成问题的是在家接受侦查的场合。传唤期间恰逢回国计划,或因家中变故须临时返回,这类关于能否出境的咨询很多。必须在确认处分走向、有无自愿提交护照、能否与侦查机关协调之后再作判断。通过辩护人与侦查机关联络,把出境与返回的日程讲清楚,有时可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

退去强制事由与不起诉处分的意义

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书将被宣告缓期执行全部刑罚者排除。24条4号チ只要有违反毒品相关法令的有罪判决即足,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同样该当,且该当毒品事由者无法使用出国命令制度。

既然存在即使判缓刑也可能失去在留的类型,目标就应放在起诉前的不起诉处分。通过和解交涉与取得谅解文句、就有无故意与共谋提交意见书、与检察官面谈,在处分作出之前施加影响。取得不起诉,出境与再入国就重新变回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另外,针对认定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与过失的实务,本所曾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射程,并争至上诉审。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行使沉默权。对出入境经历与出境目的含糊作答,会留下形同存在逃亡意图的记录。应确认之后再开口。

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有,在家接受侦查的阶段并不属于国选对象。能判断可否出境的,只有掌握案件走向的私选辩护人。

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并非为委托人本人利益行动。回国计划与亲属情事如何传译,会改变对逃亡之虞的评价。辩护人带去的翻译,为委托人本人准确传译。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从最初会见到庭审结案,全部环节由律师松村大介本人直接负责,不由事务员或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与合作行政书士衔接,一站式处理。

  • 某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委托人案件中,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围绕争点组织被告人讯问与反诘问,最终取得无罪判决。
  • 某人以观光目的来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在被起诉。本所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无法取得国籍国公文书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 某涉嫌电信诈骗取款环节并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确定应对讯问的方针,逐项累积主张与举证,最终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结语

在机场柜台出示在留卡就能出境,与能不能回来,是两回事。带着案件跨越国境的判断只有一次,没有重来。登机之前,请把能确认的事先确认清楚。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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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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