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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住者涉刑事案件|每次更新都要被追问的身份,以及告示外定住的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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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住者涉刑事案件|每次更新都要被追问的身份,以及告示外定住的不稳定

定住者涉刑事案件|每次更新都要被追问的身份,以及告示外定住的不稳定

2026/08/24

核心要点

  • 定住者虽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但与永住者不同,它设有在留期间,每次更新都要审查定住者身份是否仍然维持。
  • 入管法22条之4中以「三个月以上不从事该活动」为由的取消,针对别表第一的资格,对定住者不适用;而以虚伪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住居地申报相关的类型则适用。
  • 不易成为取消对象的另一面,是更新被拒这一失去在留的风险很大,这是定住者的特点。
  • 毒品类犯罪即使只判罚金或者刑罚全部缓期执行,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定住年数不在考量之列。
  • 不属于告示所列类型的定住者,其身份依据取决于个别情事,刑事案件的影响也就更为直接。

持定住者资格的人背景各异:有日裔家庭成员,有抚养日本人亲生子女的人,也有婚姻关系终止后仍在日本继续生活的人。他们的共同点在于,在日本的生活实态本身即为在留依据。

正因如此,一旦发生刑事案件,被追问的不只是案件轻重,还有如何呈现多年积累起来的生活实态。本文结合定住者特有的审查结构,梳理初期应当做什么。

从逮捕到起诉或不起诉的流程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判断是否申请羁押,合计最长72小时。辩解内容与笔录骨架在此期间定型。定住者在留时间长,日语日常会话无碍者不在少数,但涉及法律含义的对话,所需精度与日常会话完全不同。

羁押原则10天,延长后再加10天。若在这段时间失去工作,下次更新申请时就很难说明生活的稳定性。刑事结论尚未作出,更新期限先行逼近的情形并不罕见。在留期限是哪一天,必须在首次会见时确认。

定住者特有的审查结构

先看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同条4号チ的毒品类有罪,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成立,在日本定住多少年都不在考量之列。同条4号之2列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等重大犯罪。

就取消而言,定住者属于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因此以「连续三个月以上不从事该资格对应活动」为由的类型不适用。这一点与家族滞在、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有很大差别。此外,「连续六个月以上不从事配偶者身份对应活动」这一类型针对的是日本人配偶者等与永住者配偶者等,对定住者也不适用。而以虚伪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类型,以及住居地申报相关的类型,则及于定住者。

不过,取消的适用范围有限,并不意味着在留就安全。定住者设有在留期间,每次更新都要接受入管法21条下的裁量审查。审查中会看:作为定住者身份基础的情事是否仍然存续、品行如何、生活是否稳定。尤其是不依告示所列类型、而是基于个别情事获得认可的定住者,其身份依据本身就系于个别情事,刑事案件的影响也就更为直接。另外,对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做法,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与更新申请的准备

在定住者的案件中,取得不起诉能让下一次更新申请的说明轻松许多。一旦被起诉并获有罪判决,此后每次更新都要就该事实作出说明;若构成退去强制事由,那就是更新之前的问题了。毒品案件即便判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只把目标定在缓刑上并不够。

起诉之前的工作,主要是尽早和解、制作载明宽宥与再犯防止的和解书、申请与检察官面谈以及提交意见书。定住者案件的意见书中,应附材料说明在日在留经历、家庭构成与抚养实态、工作的持续性、纳税与社保的履行、与所在社区的联系。若有在日本长大的子女,就要具体举证其生活根基在日本。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留时间越长的人,越容易觉得只要说明情由就会被理解,因而讲得过多。在与辩护人厘清之前,请暂不供述。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最关键的72小时容易成为空白。若在留期限临近,还须同时着手准备更新。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为侦查程序而设,不处于为委托人争辩译文妥当与否的位置。而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能在陈述生活经历与家庭关系时准确传达事实细节。在定住者的案件中,这份生活经历的说明本身,日后就是入管手续的材料。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律师松村大介自初期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资格事宜,与合作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处理。

  • 在一起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了无罪判决。这类案件无论定住年数长短都直接连着退去强制事由,应争的案件必须争到底。
  • 在一起因涉嫌电信诈骗受け子(即代为收取赃款赃物的角色)而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统一设计各轮讯问的应对,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再逮捕一旦叠加,更新时的说明会难上加难,尽早切断至关重要。
  • 在一起以旅游目的来日、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促成婚姻与认知成立,在几乎没有国籍国公文书的情况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结语

定住者的在留,虽然取消的适用有限,却要以更新的形式持续接受定期评价,而刑事案件会长期影响这一评价。正因如此,必须从案发之初就把刑事辩护与更新申请的准备当作一体来推进。请先从确认在留期限与更新申请时点开始。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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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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