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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住者涉刑事案件|无需更新的资格仍存哪些风险,取消事由讨论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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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住者涉刑事案件|无需更新的资格仍存哪些风险,取消事由讨论的现状

永住者涉刑事案件|无需更新的资格仍存哪些风险,取消事由讨论的现状

2026/08/24

核心要点

  • 永住者没有在留期间更新这道关卡,但并不等于被排除在退去强制的对象之外。
  • 入管法22条之4中,以「三个月以上不从事该活动」为由的取消,针对的是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对永住者不适用;而以虚伪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住居地申报相关的类型,同样及于永住者。
  • 增加永住许可取消事由的修法已经成立,但施行尚未到来,规定运用细目的指针仍处于草案阶段,不应当作已确定的制度来对待。
  • 毒品类犯罪即使只判罚金或者刑罚全部缓期执行,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身为永住者并不妨碍适用。
  • 永住者的身份一旦失去,要重新取得极其困难,因此在失去之前的防御具有决定性意义。

取得永住许可,需要长期在留,并满足品行、独立生计、符合国家利益等要件。正因为这一身份来之不易,接到刑事案件通知时的震动才格外大。

永住者无须提交更新申请,与入管的接触随之减少,也就少有机会去意识自己的在留究竟建立在怎样的法律框架之上。本文梳理哪些规定适用于永住者,哪些不适用。

从逮捕到起诉或不起诉的流程

逮捕后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在24小时内判断是否申请羁押,合计最长72小时。辩解内容与笔录骨架在此期间定型,关于是否需要羁押的心证也在此形成。永住者在日本生活多年,多数能用日语应答,因此讯问常常在不配翻译的情况下进行。可是一旦涉及法律术语与微妙的认知表述,所需的精度与日常会话能力完全是两回事。

羁押原则10天,延长后再加10天。即便是永住者,这段时间也足以让人丢掉工作与住所。以为身为永住者在留就万无一失、从而轻看刑事程序,是最危险的判断。

哪些规定适用于永住者,哪些不适用

退去强制事由同样适用于永住者。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而同条4号チ的毒品类有罪,罚金、缓刑、免除刑罚均可成立。这一差别极大,毒品案件是永住者最该警惕的类型。同条4号之2列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等重大犯罪。

就在留资格取消而言,可适用的类型有限。入管法22条之4中以「连续三个月以上不从事该资格对应活动」为由的类型,针对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对永住者不适用;而以虚伪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许可的类型,以及住居地申报相关的类型,则及于永住者。搬家时不漏办申报,对永住者而言也是实实在在的要务。

近年来,增加永住许可取消事由的修法已经成立。不过施行尚未到来,规定在何种情形下如何运用的指针,现阶段仍处于草案阶段。把草案阶段的内容当作已确定的制度来讲并不妥当。本所的方针是,把已确定的内容与仍在研讨的内容明确区分开来说明。

另外,若进入退去强制程序,在留特别许可的考量因素已由法律明定(入管法50条5项);但对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等,设有加重要件(同条1项但书)。对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做法,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

不起诉处分的重要性

对永住者来说,取得不起诉的意义不止于避免留下前科。永住者身份一旦失去便极难恢复,一旦被强制遣返,还会产生上陆拒否的问题。尤其在毒品方面,上陆拒否事由没有年限规定,要再度入境日本只能依靠上陆特别许可。而且出国命令制度在设计上就不适用于符合毒品相关事由者。

因此,起诉之前的工作具有决定性。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尽早推进和解,备齐载明宽宥与再犯防止的书面。向检察官则以意见书连同材料说明在日在留经历、纳税与社保的履行、与家人及社区的联系、工作的持续性,以及一旦失去永住者身份所带来的重大不利益。若属应争事实的案件,就彻底审查证据,该争的地方必须争。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在日本住得越久的人,越容易觉得只要解释就能被理解,因而讲得过多。在与辩护人厘清事实之前,请暂不供述。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在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最关键的72小时容易成为空白。永住者的案件,须按照可能失去之物的分量来设计初期动作。

第三,翻译的质量。有人因为会日语而婉拒翻译,但涉及认知与意图的微妙表述,往往只有用母语才讲得准确。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是为侦查程序而设;而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能把表述差异转达给辩护人,并核查笔录记载。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律师松村大介自初期会见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之后的在留资格事宜,与合作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处理。

  • 在一起因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以营利为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案件中,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以及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了无罪判决。毒品案件一旦有罪,即便缓刑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对永住者而言是最值得力争的类型。
  • 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中,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质疑行政实务前提的立场,在永住者案件中同样适用。
  •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多次承办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

结语

身为永住者,并不意味着不会被强制遣返。正因为少了更新这道定期体检,问题浮出水面时往往已经相当严重。制度修改的讨论仍在推进,但请不要把草案阶段的内容当成已定的制度,务必依据准确的信息作判断。接到逮捕通知后,请首先意识到最初72小时的分量。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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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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