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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被刑事立案后还能续签吗|离职、机构申报与更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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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被刑事立案后还能续签吗|离职、机构申报与更新审查

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被刑事立案后还能续签吗|离职、机构申报与更新审查

2026/08/24

核心要点

  • 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简称技人国)建立在与所属机构的雇佣合同之上,因羁押而失去工作,直接导致在留基础崩塌。
  • 与合同机构解除合同、签订新合同,均属入管法19条之16的申报事项,人在羁押中并不免除该义务。
  • 连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该资格对应活动的,除有正当理由外,可能成为在留资格取消的对象。
  • 毒品类犯罪即使只判罚金或者刑罚全部缓期执行,也构成退去强制事由,与持何种在留资格无关(入管法24条4号チ)。
  • 更新(入管法21条)取决于法务大臣裁量,品行是独立考量因素。能否在起诉之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具有决定性意义。

凭技人国资格受雇于日本企业多年的人,某天清晨在住所或者公司门口被逮捕。当事人首先担心刑罚轻重,但真正把生活连根拔起的,往往是随后悄然推进的在留资格问题。

技人国把在日本的职业生活本身作为在留理由,因此刑事案件发生作用的环节,与留学、家族滞在并不相同。本文着眼于这一资格结构上的薄弱之处,梳理从被捕当天起应当同步推进哪些工作。

从逮捕到起诉或不起诉之间会发生什么

逮捕之后,警方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检察官自接收人身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申请羁押,合计最长72小时。辩解内容在这一阶段定型,笔录骨架成形,关于是否需要羁押的心证也在此形成。这段短暂的时间,决定了此后数月的走向。

羁押原则10天,延长后再加10天。对技人国持有者而言,这20天不只是失去自由。长期旷工足以构成解雇事由;公司一旦得知情况,出于对在留资格问题的顾虑,也可能提前处理劳动关系。刑事程序尚未结束,在留的地基已先行塌陷。正因如此,必须在72小时之内选任辩护人,着手争取避免羁押或者尽早解除羁押。

技人国这一资格特有的风险

先要准确把握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判处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对象,但该号设有但书,刑罚全部缓期执行者被排除在外,所以「判了缓刑就属于4号リ」这种说法是错误的。相反,同条4号チ所涉毒品类有罪,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罚金、缓刑乃至免除刑罚同样成立,与持何种在留资格无关。同条4号之2则列举了危险驾驶致死伤等重大犯罪。

若处于管理岗位,让没有在留资格的人从事劳动,就会牵涉助长非法就劳。这属于同条3号之4的类型,只要有该行为即成立,并不以受到刑事处罚为要件。哪怕只是按公司指示负责录用手续的人,也可能被卷入这一争点。

技人国特有的,是活动持续性问题。入管法22条之4把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者连续三个月以上未从事该资格对应活动列为取消事由之一。虽有正当理由者除外,但羁押叠加解雇之后,这段期间转眼就过去了。与合同机构解除合同、签订新合同依入管法19条之16负有申报义务,身处留置设施并非免除事由。更新同样属于裁量处分,品行被单独评价。另外,对于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要求故意或者过失的实务做法,本所曾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一直争到上诉审。

为什么不起诉处分具有决定性

在技人国持有者的案件中,与判决内容相比,是否被起诉才是在留归属的分水岭。像毒品案件那样即使判缓刑仍构成退去强制事由的类型确实存在;而一旦进入公判,脱离岗位的时间被拉长,活动的持续性随之丧失。等刑事结论出来再考虑在留,时间上根本来不及。

因此,要把起诉之前能做的事情全部动员起来。有被害人的案件,尽早通过翻译开展道歉与和解,把宽宥意思与再犯防止措施写入书面。申请与检察官面谈,就参与程度、雇佣能否延续、家庭状况、一旦被强制遣返所产生的不均衡,整理成意见书提交。若能取得雇主表明愿意让其复职的书面材料,即是有力资料。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行使沉默权。技人国的案件中,侦查人员常常反复追问业务权限与指令关系,当事人自以为用日语准确回答的一句话,日后可能被解读为组织性参与的佐证。在与辩护人厘清之前不作供述,往往更为合理。

第二,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原则上要等羁押决定之后才指派,最关键的72小时在制度上容易成为空白。只要家属联系本所,即可赶赴首次会见。

第三,翻译的质量。侦查机关安排的翻译,是为推进侦查程序而设,即使译词选择触及争点,也不处于当场提出异议的位置。而为委托人本人工作的翻译,能够把语感差异传达给辩护人,在宣读笔录时指出表述偏差。同样一句「知道」,究竟是隐约察觉还是确定性认识,对故意的评价完全不同。

本所介绍与解决案例

在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初期会见直至公判辩论终结全程亲自承办,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行。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事宜,与合作行政书士一并提供一站式处理。

  • 在一起因涉嫌电信诈骗受け子(即代为收取赃款赃物的角色)而被多次再度逮捕的案件中,本所对每一轮讯问的应对作出统一安排,就参与实态与认知程度充分举证主张,最终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对持就劳资格者而言,切断再逮捕的连锁,直接关系到在留能否保住。
  • 在一名女性遭冤枉而被追究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强制遣返的案件中,针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或者过失」的既有实务,本所提起追问责任主义射程的诉讼并争至上诉审。其后,入管方面认可了在留特别许可。
  •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重大案件,也多次承办中国籍人士的重大案件,具备处理涉案人员众多、事实关系复杂案件的能力。

结语

技人国这一资格,其在留理由就是「正在工作」本身。被羁押而无法工作,既是刑事问题,也直接就是在留问题。申报期限、合同去向、更新申请时点,没有一样会等待刑事程序。请从被捕当天起,把两条线放在同一张桌子上同步推进。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在留特别许可)、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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