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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选辩护人换成私选辩护人|手续、时机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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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选辩护人换成私选辩护人|手续、时机与注意事项

从国选辩护人换成私选辩护人|手续、时机与注意事项

2026/08/23

核心要点

  • 一旦选任私选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即被解任,不会同时存在两位辩护人。
  • 更换手续本身并不复杂,但时机不同,可用的手段差别很大。
  • 若能在起诉之前完成更换,就能把时间用在争取不起诉处分上。
  • 换成私选之后,视情况可能无法再回到国选,事前必须确认清楚。
  • 外国人案件中,通译体制与入管手续的对接,是考虑更换的主要理由。
  • 更换的决定权在本人,家属应当先通过会见确认本人意思。

中国大陆的家属常来咨询:在日本的家人已经有辩护人,但希望委托由家里挑选的律师。既然已经选任了国选辩护人,还能不能换,需要办什么手续。

结论是可以更换。但是,在什么时候更换,决定了新辩护人能够动用的时间完全不同。本文梳理手续流程与时机判断,以及外国人案件中考虑更换的原因。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评价某位辩护人的处理方式,只作制度层面的说明。

刑事程序的流程

被逮捕的人须在48小时内移送检察官,其后24小时内决定是否请求羁押。这72小时决定全局。国选辩护人是在羁押成立之后才配备的,因此在逮捕之后最关键的那段时间里,除非自行委托私选,否则可能处于没有辩护人的状态。这是家属首先要理解的制度构造。

羁押获准后原则上10天,延长后最长20天,其间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判断。因此,若打算更换,最好落在这20天里尽可能早的时点。起诉之后同样可以更换,但在庭审准备阶段或者审理途中,就要与既定开庭日程相互协调。

外国人案件特有的风险

刑事处分的内容直接关系到退去强制事由。入管法24条4号リ列举被处以无期或者超过1年拘禁刑的人,但但书排除刑罚全部被宣告缓期执行的人。规定毒品犯罪的24条4号チ只要有有罪判决即可成立,罚金或者缓刑同样可能落入其中。此外还有在留期间更新不许可(21条)与在留资格取消(22条之4)。

外国人案件必须同时预判刑事处分的结果与在留的结果。能否把刑事程序与入管手续贯通处理,是考虑更换时具有实质意义的判断材料。本所长期针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要求故意与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提起诉讼,追问责任主义的适用范围。

更换手续如何进行

选任私选辩护人时,受托律师会办理选任所需的手续,并向法院表明已被选任。由此,国选辩护人即被解任,国选与私选不会同时并存。

流程大致如下。首先,接受家属咨询的律师会见本人,确认本人的意思,因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是本人,由谁担任辩护人由本人决定;即便费用由家属承担,这一点也不改变。其次,签订委托合同并办理选任手续。之后,进行既有卷宗的交接,并核对正在进行中的交涉处于什么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换成私选之后,视情况可能无法再回到国选。另外,如果和解协商正在进行,或者开庭日期临近,交接所需的时间就会产生实质影响。因此在考虑更换的阶段,务必确认目前手续推进到了哪一步。

外国人案件中为何考虑更换

实际咨询中常见的理由有以下几点。第一是通译体制:每次会见能否安排通译、能否用母语听取方针说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是否真正理解并接受。第二是入管手续的对接:家属希望听到的不只是刑事处分,还包括在留资格的期限、收容的前景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的可能性。

第三是会见的频次:在人身拘束之中,与外界的接触本身就是精神支撑。第四是与家属的联络:能否用母语向中国大陆的家属持续通报案件进展,对家属而言是重要因素。

这些都与如何评价国选辩护制度本身是两回事。在制度框架内能做到什么程度因案件而异,因此在考虑更换时,建议先把目前究竟感到缺少什么具体地整理出来,再前来咨询。

不起诉处分为何具有决定性

把更换时机放在起诉之前,最大的理由在于不起诉处分这一选项只存在于那段时间。既然缓刑判决也可能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毒品案件连罚金都可能落入其中,就更是如此。

争取不起诉的工作包括:反复与检察官面谈,对案件被看待的方式提出反驳;有被害人的案件由通译在场推进道歉与损害赔偿协商;对犯意与参与程度有争议时,提交意见书说明陈述与客观证据如何吻合;落实身元引受体制并加以报告。这些都要在有限期间内集中完成,介入越早,能备齐的材料越多。

初期应对的三个要点

第一是行使沉默权。在辩护体制尚未确定时不断作出供述,会压缩此后的选择空间。

第二是尽早选任辩护人。国选辩护人在羁押之后才配备,因此逮捕之后能否马上咨询,就是分水岭。

第三是通译的质量。侦查机关指定的通译为推进侦查而存在,不承担从当事人立场斟酌措辞的职责。辩护人为当事人准备的通译,任务是把当事人真正想表达的意思准确译成日语。考虑更换的人当中,很多正是切身体会到这一差别才来咨询。

本所的服务与解决案例

  • 被认为参与特殊诈骗取款环节(日语称出し子,即负责提取现金的角色)的20多岁女性案件。本所主张其受到指挥者欺骗与胁迫、缺乏犯意,取得不起诉处分。
  • 在特殊诈骗中担任接收角色(日语称受け子,即负责接收现金或者包裹的角色)并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本所通过讯问应对与主张举证的层层积累,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 以观光目的赴日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起诉的案件。本所促成婚姻与认领,在国籍国公文书几乎无法取得的条件下收集有利证据,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由律师松村大介从最初的会见到庭审辩论终结全程亲自负责,不由事务员或者年轻律师代办。所内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职通译,可陪同会见,向家属说明也能用母语进行。本所与行政书士合作提供在留资格支援,刑事手续之后的在留手续可一站式处理。

结语

更换手续本身并不难,难的是在什么时候作出判断。起诉之前,还留有争取不起诉的时间;起诉之后,可用于庭审准备的时间就成了问题。请先确认本人的意思,并掌握手续目前推进到了哪一步。在此基础上把究竟感到缺少什么具体讲清楚,我们就能说明可以采取的方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

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执笔者

律师 松村大介(第一东京律师会、注册号59077、2019年注册)。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主攻领域为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退去强制与在留特别许可)以及行政诉讼。最后更新:202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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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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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日文版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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